越南会设立债务交易大厅吗?

February 13, 2016 21:28

国家银行正在牵头起草有关债务交易活动商业条件(包括交易大厅服务)的法令。

提供债务交易服务的企业不得向信贷机构或银行分支机构借入资金,购买源自外国信贷机构或银行分支机构授信关系的债务。

在这个正在完善的法律框架中,债务交易服务被确定为有条件的业务线之一。

债务交易服务业务是以盈利为目的持续开展的与债务交易有关的活动之一,包括:债务交易活动、债务交易经纪服务、债务交易大厅服务和债务交易咨询服务。

根据草案,信贷机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和越南资产管理公司(VAMC)不受该法令的约束。

同时,越南债务资产交易公司(DATC)和资产管理公司(AMC)也受该法令的约束;其中,考虑允许AMC作为专业债务交易企业运营(根据现行规定,AMC只允许从其他信贷机构购买债务,而不允许从经济组织和个人购买债务),但它们的设立和运营仍然按照《信贷机构法》和国家银行的指导进行。

凡以盈利为目的,需要定期、持续地进行债务交易活动的组织(企业除外)和个人,必须成立企业。

因此,符合本法令规定的债权买卖服务条件的组织(企业除外)和个人,可以开展债权买卖服务,无需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

组织和个人可以买卖债务,但这不是经常性和连续性的活动,则必须遵守《民法典》的规定。

该法令草案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债务交易大厅服务条件的框架。债务交易大厅是定期进行债务买卖交易的场所;提供债务买卖咨询和经纪服务。

债务交易大厅服务是提供债务交易大厅,组织债务交易;向希望交易的各方介绍和提供债务信息;检查债务记录和文件以确保交易资格;充当各方交换、谈判和签署债务交易合同的中介。

关于债务交易大厅服务业务,据起草小组解释,该规定的目的是允许企业提供债务交易大厅服务,逐步形成集中的债务买卖市场。因此,提供债务交易服务的企业开展此项服务,需满足资本、人员和经验方面的附加条件。

其中,提供债务交易服务的企业法定资本最低为1000亿越南盾;提供交易大厅服务的企业法定资本最低为1万亿越南盾;提供其他服务的企业法定资本最低为100亿越南盾。

债务交易服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注册资本水平不低于法定资本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规定,提供债务交易服务的企业不得向信贷机构或银行分支机构借入资金,购买源于外国信贷机构或银行分支机构授信关系的债务。

特别是对于债务交易大厅服务,服务提供商必须满足至少连续运营债务交易服务3年且年度营业收入(纳税申报)至少为1万亿越南盾的条件。

此外,企业还必须依法配备至少2名持有审计证书的员工或至少2名持有评估证书的员工;有债务交易大厅运作的规定;有相应的设施、技术设备和信息技术系统。

据Zing.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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