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阿洛的非法建筑:教堂落成后不久,他们就擅自建造了一座小教堂
(Baonghean)- 德春堂所在地(Cua Lo 镇 Nghi Tan 坊第 8 座)在距离教堂仅五六百米处违建一座小教堂,教友仅32户,不具备分设教区的条件。
没有资格分开教区
据了解,德春堂(新禄堂)是由德旺堂和春迈堂合并而成。全堂现有274户,1535名信徒,位于宜新坊7号街区的堂区教堂刚刚重建,十分宽敞(长45米,宽16米,双塔高33米),于2016年6月22日落成并投入使用,为教友们开展礼仪活动提供了更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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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春教区教堂的祈祷会。 |
然而,新堂落成仅三个月后,二O一六年九月三日,德春堂、新禄堂就向省人民委员会和地方当局递交了一份关于重建春迈堂(位于库阿罗镇宜新坊)的请愿书,理由是:“目前,我们的一些兄弟姐妹(约32户,135人 - PV)居住在宜新坊Ruong村一个偏僻的地方。春迈堂区教友的日常社会活动稳定,但宗教活动面临许多困难和不利因素,特别是对老年人和儿童而言。”
收到请愿书后,乂安省人民委员会指示成立跨学科小组,配合地方当局进行实地考察,并于2016年10月25日以8097/UBND-NC号文件答复,其中确认:“1967年,义光乡(义禄)的春梅和德冯教区教堂几乎被美军炸弹完全摧毁,只剩下德冯教堂钟楼的一部分。考虑到钟楼剩余部分可能倒塌并危及人员安全,1979年,义光乡人民委员会动员教区居民,同意自愿拆除德冯教堂钟楼剩余部分。此后,为了满足人民的宗教需求,各级政府重视解决春梅教区的请愿,同意为该教区划拨土地。”在 Nghi Quang 公社 (Nghi Loc) Tan Quang 村(现为 Cua Lo 镇 Nghi Tan 区第 7 区)建造一座教堂。
当时,由于德旺教区和春迈教区的教友希望在春迈教堂一起礼拜,因此他们同意将春迈教区更名为德旺教区。1994年,随着门罗镇的成立,宜光乡的3个村(新光、光上、光莲)合并为门罗镇的宜新坊(现7、8、9街区),居住在宜光乡中田村的原德旺教区的教友要求迁至禄美教区的教堂礼拜。1995年,教友们向政府申请并获得土地,用于在宜光乡(宜禄)中田村建造教堂并建立德旺教区。由此可见,各级政府实际上已经解决了重建春迈堂区和德冯堂区的问题,并为两个堂区划拨了土地,供其兴建教堂,稳定地进行宗教活动。
省人民委员会2016年10月25日第8097/UBND-NC号公文也确认:“没有足够的条件批准在门罗镇宜新坊设立春迈堂区的提议”。这与实际情况相符,因为:首先,预计设立春迈堂区的堂区居民人数不多(只有32户,1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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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春教区教堂于 2016 年 6 月落成。 |
其次,从宜新坊8号楼到德春堂(2016年6月新建)的距离,教友们只有500至600米。另一方面,如果堂区成立,目前的规划和土地资金不足以支持堂区建设礼拜场所。
挑战政府
然而,2016年11月6日,新禄堂区回复乂安省人民委员会第8097号公函称:“自从德冯堂区和春迈堂区的教堂(1967年)被炸弹摧毁以来,这两个堂区没有获得任何土地,只有土地使用证;因为不得不拥有自己的礼拜场所,这两个堂区被迫住在一起,但这两个堂区从未表达过住在一起的意愿;500-600米的距离对于年轻人和交通便利的地方不是问题,但对于老年人、儿童和交通不便的地方来说,这并不简单”。
关于土地问题,新禄堂区的文件提出了挑战:“如果政府不再提供土地用于重建春迈堂区教堂,我们将自己处理。”
2017年1月24日,乂安省人民委员会针对新禄堂区2017年11月6日的文件,继续颁发第518号文件,其中指出:“1990年,应春梅堂区的请求,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拨给该堂区1053.3平方米土地,其中841平方米由国家划拨,其余由堂区移交”。
2006年2月11日,由新禄堂区主任司铎阮文康参与、由新禄堂区签字盖章的德春堂区宗教场所土地使用现状检查记录中明确指出:“土地使用来源是省人民委员会于1990年划拨的841平方米土地”。由此可见,德春堂区目前使用的土地是由乂安省人民委员会划拨,用于建设至今稳定的宗教场所。事实上,春迈堂区的教友此前已获政府批准设立堂区开展宗教活动。德春堂区与德冯堂区的合并以及更名为德春堂区,是由教友和教会自行决定的,并非如新禄堂区文件所述,是“被迫共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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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 Nghi Tan 坊(Cua Lo 镇)第 8 街区的非法建造教堂。 |
关于宜新坊8号街区至德春教堂的道路,2013年,门罗镇人民委员会支持改造约300/500米。至Ruong村剩余的200米路段,门罗镇人民委员会委托宜新坊人民委员会制定改造升级方案,以满足群众的出行需求。
新禄堂区声称“如果政府不再提供土地重建春迈堂区教堂,我们将自己解决”,但事实上,他们故意在陈文山先生和阮氏红女士(非法转让给陈文恺先生)的54号地块02号地图上建造一座教堂,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反了法律。
根据2013年《土地法》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宗教场所使用非农业用地建设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国家划拨土地,不收取土地使用费。擅自接受土地使用权转让、赠与或者授予等方式建设宗教活动场所的,是违反土地法的行为。 第92/2012/ND-CP号法令《宗教信仰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第2款第2项c点规定,宗教组织的设立、分立、合并、整合的条件之一是:“所属宗教组织信徒人数众多,活动区域较大,组织宗教活动有困难。”d. |
因此,德春堂以“32户人家需要祷告的地方”为由在宜新坊8号街建造教堂的理由,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长期以来,这32户人家都在2016年6月刚刚重建的德春堂正常进行宗教活动(距离他们住的地方只有500-600米)...
乂安报将继续报道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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