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共车辆而不更改名称或牌照是违法行为。
(Baonghean.vn)——义安精神病院的蓝牌救护车虽然已被清算,但车主尚未完成过户或更换车牌的手续。这违反了法律,最高可处以6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关于7月11日下午在途经兴原市的荣市绕城公路上发生一辆救护车与一辆卡车相撞并导致冲突的事件,该救护车的牌照为37A-0615,目前仍在义安精神病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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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辆车虽然已被清算,但仍然挂着蓝色车牌,警笛也还在。图片:档案 |
然而,精神病院院长范金薄医生证实,这辆车牌号为37A-0615的救护车自2016年12月起就由医院通过富贵拍卖公司以4200万越南盾的价格拍卖。范医生还证实,持刀砍伤卡车司机的司机并非医院工作人员。
因此,该车于2016年12月被清算,但买家至今仍未按规定办理过户和更换车牌手续,违反了法律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已被清算,但该车仍然像公共车辆一样配备了警笛、喇叭和警灯。
根据公安部2014年4月4日第15/2014/TT-BCA号通函关于机动车登记管理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决定转让、出售、赠与或捐赠机动车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机动车登记证核发机关,以便其监督。机动车所有人未书面通知的,在购买、转让、赠与或捐赠机动车的单位或个人办理机动车登记、转让或过户手续之前,机动车所有人仍应对该机动车承担法律责任。
15号文中对车辆所有人的责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自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文书之日起30日内,购买、转让、赠与、受赠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车辆登记机关办理车辆过户、转移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被处以100万至200万越南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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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兴原县警察局合作时,司机Xen Hong Ha(1985年出生,居住在Tuong Duong县Thach Giam)出示了一份车辆登记文件,上面写着车主的名字,即义安精神病院。图片:文件 |
现实中,存在购买公车不办理过户、不换牌、不更换车牌,却仍然刻意保留蓝色车牌使用的情况,造成社会上对公车、私车,甚至是违法车辆的混淆。
根据2016年5月26日第46/2016/ND-CP号法令关于道路、铁路交通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未完成车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所有人(包括注销的公共车辆)将被处以行政罚款,个人罚款100万至200万越南盾,组织罚款200万至400万越南盾。
不遵守吊销车辆登记、牌照、安全和环境保护证书规定的车主将被处以 200 万至 400 万越南盾的罚款,对组织将被处以 400 万至 8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目前,随着公安部第15/2014/TT-BCA号通知的生效,包括注销“蓝牌”车辆在内的变更、过户手续已经大大简化。
因此,将“蓝牌”汽车在没有办理变更名称、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出售给个人,个人再在还挂着“蓝牌”的状态下将该车出售,是违法行为。
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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