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打击侵占兴原省12/9运河的行为

嘉辉 DNUM_CGZAEZCABJ 09:01

(Baonghean.vn)——义安报社通过热线电话接到了一份关于兴通乡(Hung Nguyen)12/9 运河沿线修建亭子违反交通安全走廊和灌溉工程的情况的报告,该问题持续多年,但尚未得到解决。

长期违规

研究表明,上述反映确实存在。目前,在12/9水渠和途经兴通乡的542C省道交通安全走廊沿线,大约有22个实体和半实体的售货亭。其起因是1994年至1999年间,为了方便居民发展经济、实现职业多元化,兴通乡人民委员会曾出台政策,允许部分农户在12/9水渠沿线开设售货亭进行商业活动。最初,只是公社领导批准了居民开设售货亭的申请,并规定“必要时必须拆除,不得提出任何条件”。

Những ki ốt xây lấn chiếm lòng kênh 12/9 đoạn qua địa bàn xã Hưng Thông ( Hưng Nguyên). Ảnh: Gia Huy
售货亭侵占了穿过兴通乡(Hung Nguyen)的12/9运河路段。摄影:Gia Huy

2000年,兴通乡政府为每户9至18平方米的居民制定了开设服务亭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期限),土地租赁费约为2000越南盾/平方米。2007年,重新制定了开设服务亭的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赁费为4000越南盾/平方米。

这些合同明确规定,“服务亭建设必须不坚固,必须简易,当地方或国家有搬迁政策时,房主必须拆除,不予补偿,不予赔偿损失……”。

兴原县经济基础设施局领导表示,兴通乡人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在12/9运河上建造服务亭,这违反了其职权。此外,不仅在兴通乡,兴新乡和兴舍乡也存在建设工程侵占12/9运河和542C省道的情况,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几十年。兴原县人民委员会也下达了多份文件,要求清理这些工程,但至今仍未彻底解决。

Ki ốt lấn chiếm hành lang ATGT tỉnh lộ 542C. Ảnh: Gia Huy
一些违规售货亭不仅侵占了12/9运河,还破坏了542C省道的交通安全走廊。图片:Gia Huy

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些亭子建造得相当牢固,混凝土桩直接浇筑在12/9水渠的正中央,这违反了国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灌溉工程开发和保护的第32号法令。此外,这些亭子还违反了542C省道的交通安全带(根据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和保护的第11/2010/ND-CP号法令第14条和第15条)。具体而言,542C省道为四级公路,交通安全带限界为9米,另加1米的行人区域,共计10米。

“相比现在的情况,住户的售货亭位于542C省道的斜坡上”

胡士香先生 - 兴原县经济与基础设施部副部长

政府正在努力争取清理,但民众并不同意。

为解决施工作业破坏542C省道交通安全走廊和侵占12/9号运河的情况(根据乂安省第56/2016/NQ-HDND号决议和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7年3月17日颁布的关于2017-2020年期间清理交通安全走廊违法行为的第136/KH-UBND号计划、雄原县委关于加强党对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领导的第06-NQ/HU号决议),2018年,雄原县人民委员会多次印发文件要求各乡镇清理本辖区内的交通安全走廊。

这些文件明确提出:“针对542C省道,要求兴新、兴通、兴沙三个乡镇人民委员会制定清理、迁移位于交通安全走廊内的售卖亭的具体详细计划”,“最迟于2019年6月完成违规售卖亭的清理工作”。

Một số đoạn trên tỉnh lộ 542C qua địa phận xã Hưng Thông đã được giải tỏa, cắm biển bảo vệ hành lang ATGT. Ảnh: Gia Huy
542C省道途经雄通乡(雄原省)的部分路段已清理完毕,并设置了标志牌,以保护交通安全走廊。图片:Gia Huy

雄通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高英德表示:虽然这是历史遗留的错误,但我们不推卸责任。根据县的政策,雄通乡党委于2018年9月7日召开会议并颁发了91TBKL/DU号结论,批准了12/9运河和542C省道沿线售货亭的清理计划。结论要求:分三个阶段(2018年11月、2019年3月、2019年6月)通知各住户,并于2019年8月组织清理工作;计划从2019年1月起,对清理范围内住户的售货亭停止收取人行道费。

在此基础上,Hung Thong 乡人民委员会出台了清理计划,并于2018年11月21日签发了第703/TB-UBND号通知,关于终止在12/9运河、542C省道途经Hung Thong 乡的路段沿线开设报刊亭服务的土地租赁合同,理由是违反了国家关于清理道路交通安全走廊的政策,报刊亭破坏了河流安全并造成环境污染。

我们已通知各户,让他们有时间和计划主动寻找新的经营地点,并自行拆除摊位。同时,我们也组织了多次宣传动员活动,但各户尚未同意。截至目前,乡人民委员会已组织了三次对话,并依法核实和解决了相关诉求。如果在完成所有步骤并持续宣传动员后,各户仍不接受,我们将采取强制措施。

高英德先生 - 雄通乡(雄原)人民委员会主席


无赔偿依据

12/9渠及542C省道沿线清拆范围内的商亭住户,提出两个方案:第一,让22户继续经营至少5年,以盘活投资资金;第二,若2019年必须拆除,则要求土地补偿、安置地划拨及投资资产补偿。

兴通乡政府表示,这些要求毫无根据,因为经查阅记录,乡人民委员会此前并未批地,只允许开设小摊。住户的证件中并未显示乡人民委员会批地,而只是确认了临时小摊或签订了开设小摊的土地租赁合同。

Chị Lê Thị Thắm trình bày nguyện vọng khi xã chủ trương giải tỏa ốt quán dọc kênh 12/9. Ảnh: Gia Huy
当公社提议清理12/9运河沿岸的摊位时,企业主黎氏探女士表达了她的意愿。照片:Gia Huy

在核实经营户签署文件内容的记录中,1994年至1999年任雄通公社人民委员会主席的阮越良先生确认:“当时,公社人民委员会没有权力给经营户分配土地,但允许他们开设服务亭。” 原雄通公社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黎世南先生也表示:“1989年至1999年期间,我确认并同意允许部分经营户开设服务亭。公社没有按规定给任何经营户分配土地。”

在民众方面,黄氏美女士分享道:“我们家自1996年起就经乡人民委员会批准开办了一家小摊。我丈夫黎文豪先生修理自行车,我则是一名裁缝。如今丈夫去世,我只能靠着那家小摊维持两个孩子的教育和年迈的母亲。我们并不反对国家的政策,但请您考虑创造条件,让我们继续从事这份工作,以此谋生。如果要我花几千万越南盾买一个新的小摊,我肯定买不起。”

黎氏探女士表示:“几十年来,我们一直在和平地经营。现在,我们希望继续经营下去(至少五年),直到有新的计划或项目来收回我们的土地,因为大多数家庭的处境都很困难。如果我们被迫拆除,我们将有相应的补偿和支持机制。”

公社的观点是,如果干部犯了错误,会受到相应的处理,但国家的清理政策仍然必须执行。不过,政府将尽力保障民众的权利。目前,公社已获准实施Thong市场改造、升级和扩建项目(预计将于2019年5月初开工,3个月后完工)。对于严格遵守规定并希望继续经营的农户,公社将优先提供市场摊位租赁服务(无需像其他农户一样购买摊位,只需支付经营费用)。呼吁相关组织在必要时为农户提供人力和财力支持拆除违规摊位;同时,预计将以每平方米20万越南盾的价格支持拆除土地上的资产。2

高英德先生 - 雄通乡(雄原)人民委员会主席

尤其是,农户们想再经营五年的愿望根本无法实现。首先,兴原县人民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0日下发了第1212/UBND-KTHT号文件,要求12/9水渠沿线的3个乡(兴新、兴通、兴舍)尽快制定计划,最迟于2019年6月完成违规售货亭的清理工作。

2019年1月6日星期一,雄原灌溉公司(南义安灌溉有限公司)向雄通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和雄原县人民委员会发出第06-CV/XN号公文,通报:“雄原灌溉公司管理的12/9水渠是一条为当地泵站提供水源的渠道,也是汛期的主要排水渠道,在水渠上修建的亭子违反了国会常务委员会第32/2001/PL-UBTV10号《灌溉工程开发和保护条例》第23条的规定。这是位于雄通乡的项目,因此雄原灌溉公司敬请雄通乡人民委员会和雄原县人民委员会阮区要求拆除违规的亭子,恢复渠岸原状,确保灌溉和排水用水供应”。

据雄通乡(Hung Nguyen)人民委员会称,严格遵守清关政策的居民,如有意愿,将优先在通市场(位于542C省道和12/9号运河上一些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摊位对面 - PV)营业。图片:谷歌地图

因此,雄通乡人民委员会应向民众宣传和解释清理政策以及在其职权范围内可实施的支持政策,以凝聚共识,帮助民众稳定生活。此外,雄原县人民委员会应指导和支持地方制定具体方案,彻底清理12/9水渠沿线的非法建设,避免为其他类似违法行为开创先例。这也为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特别是保护道路和水路交通安全走廊以及灌溉工程部门提供了借鉴。

1993年《土地法》(2001年修订补充)第24条第3款规定,将土地用于农业、林业和盐业生产用途的分配和租赁权限规定如下:“乡、坊、镇人民委员会租赁属于本乡、坊、镇公共土地储备的土地”。因此,乡、坊、镇人民委员会只有将属于本乡公共土地储备的土地租赁用于农业、林业和盐业生产用途的权限。而雄通乡人民委员会却与农户签订了租赁合同,将土地用作商业服务摊位,这违背了其权限。
第二,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但根据2013年《土地法》(2014年7月1日起生效)第126条第5款规定:“乡、坊、镇用于公共目的的农业用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各家户的土地租赁合同均已超过5年,已失效。
另一方面,《设立服务亭土地租赁合同》(2000年)和《土地租赁合同》(2007年)的内容明确规定,服务亭建设不得实物,建设必须简易,且当地有政策规定时,国家必须搬迁户,户主必须拆除。目前,国家有清理交通安全走廊的政策。没有任何文件证明这些地块是国家划拨到户的,所以按照规定,不会获得土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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