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经营水产品的刑事处理
最高法院法官委员会刚刚签署并发布了2024年6月12日第04/NQ-HDTP号决议,指导处理非法开采、交易和运输水产品的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自2024年8月1日起,出入境等行为非法捕鱼;违反水产资源保护规定;阻碍、破坏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运行,非法开发水产资源;违反第100/2015/QH13号刑法典、经第12/2017/QH14号法律若干条款修改补充规定的水产品贸易领域行为,将参照本决议,建立案件档案,依法处理和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法》规定的非法和禁止的捕鱼活动包括:无证捕鱼;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鱼;捕捞和运输禁渔产品;捕捞小于规定尺寸的水生物种;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和渔具;非法捕捞濒危、珍贵、稀有水生物种名录上的水生物种;在越南海域外非法捕鱼;捕捞量超过每种水生物种的产量;在错误的区域、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捕鱼。

隐瞒、伪造或销毁违反水产资源开发和保护法规的证据;阻止或反对主管人员对水产资源开发和保护法规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运输或支持被认定为从事非法开发水产资源的船舶,除非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未按规定配备或不充分配备或操作通讯设备和VMS航行监控设备;未按规定持有食品安全合格证书;暂时进口、再出口、暂时出口、再进口、转移、过境越南水产品和源自非法开发水产资源的水产品;未记录、不完整记录、错误记录、未提交水产开发日志、未按规定报告......

+因出境非法捕捞越南海域外水产资源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渔船最高指挥官,未按规定为渔船、渔船成员和渔民办理出境手续,或者已办理出境手续,但在出境后抹掉、删除渔船登记号码,或者将渔船登记号码与主管部门核发的信息弄错,导致渔船成员和渔民在越南海域外非法捕捞水产资源的,依照《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违反出境规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 组织、安排他人出入境,携带渔船、渔民到越南海域以外非法捕捞水产资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未按规定办理出入境手续;已办理出入境手续,但在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的区域,或捕捞许可证已过期的区域,非法捕捞水产资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排、纵容他人出境、入境携带渔船、渔民到越南海域以外非法开采水产资源,或者组织、纵容他人携带渔船、渔民到越南海域以外非法开采水产资源,渔民及渔船成员逃往国外或者非法滞留国外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组织、纵容他人逃往国外或者非法滞留国外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指挥、安排、指派、操作渔民未按规定办理出境手续,实施一次或多次开采水产资源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以组织他人偷渡出境罪、破坏水产资源罪或者违反濒危、珍贵、稀有动物保护规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水产资源保护规定开采水产资源;开采濒危、珍贵、稀有水产资源的行为,越南将予以刑事追诉。相反,根据该决议,对非法使用渔船在越南海域开采水产资源的外国人,越南也将予以起诉。也就是说,外国人使用渔船进入越南海域开采水产资源,而未按规定办理入境手续的,越南将根据《刑法》第347条以违反入境规定罪追诉。如果外国人使用渔船合法进入越南海域,但非法开采水产资源或实施其他触犯刑法的行为,且具备构成犯罪的充分要素,越南将根据《刑法》的相应规定和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追究刑事责任。

+ 对违反有关安装、管理、使用渔业船舶监控设备的规定,妨碍、破坏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和电子设备运行的;伪造机关、组织印章、证件的;使用伪造的机关、组织印章、证件,非法捕捞、买卖、运输水产品的;走私、非法运输水产品的,以及以欺骗手段买卖水产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决议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如果犯罪分子在本决议生效前已经按照以前规定和指示进行审判,并且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则本决议不得作为根据上诉或再审程序提出上诉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