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解决的三大难点

June 14, 2016 09:39

(Baonghean)- 解决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国外),境外司法委托活动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然而,目前,委托的实施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悲伤的故事

D.TH女士,1992年出生于YT区V公社,与丈夫NKT结婚并育有一子。2012年,T先生前往国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从事自由职业。

丈夫离开一段时间后,H女士发现T先生的行为有些异常。他不再频繁给她打电话,也不再关心妻子和孩子。与此同时,H女士在家里和婆婆经常发生矛盾。婆婆经常责骂H女士,并拆散H女士和丈夫。

Luật sư Nguyễn Trọng Hải ( Văn phòng luật sư Trọng Hải & cộng sự) tư vấn cho người dân về thủ tục ly hôn có yếu tố nước ngoài
阮仲海律师(Trong Hai & Associates 律师事务所)为人们提供涉及外国因素的离婚程序方面的咨询。

自2014年1月以来,H女士一直无法联系上丈夫,儿子也被丈夫的家人强行带走,不准见他们。最惨的是,丈夫甚至在个人Facebook页面上晒出与新婚妻子和儿子在国外的幸福照片。绝望的H女士不得不提出离婚。

然而她的离婚过程却并不顺利,因为起初她寄给丈夫的信中写明他的地址是柏林,但现在她自己也不知道丈夫具体住在德国哪里。

BT区的NTKH女士于2010年与D.V区(荣市)的N.D.C先生结婚。婚后,C先生前往捷克共和国工作。起初,他与妻子保持着定期联系,但过去5年,他们几乎失去了联系。

KH女士想通过离婚诉讼寻找新的生活,但她向法院提交的申请却被驳回,因为她没有丈夫在捷克共和国的具体地址。KH女士陷入了“半死不活”的境地,有丈夫如同无丈夫,但她却无法找到新的幸福,因为从法律上讲,她和C先生仍然是夫妻。

问题多多

同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阮同海律师表示:目前,受理和解决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国外)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

第一关于法院管辖权的确定:根据《国籍法》的规定,“居住在国外的越南人是指永久居住、工作和生活在国外的越南公民和越南裔人士”。然而,对于“永久”的确定时间,目前没有任何文件对此做出具体规定。如果越南人在东道国出差、学习或旅游,但其在东道国的居留期限届满,是否仍被视为居住在国外的越南人?这一问题影响到法院管辖权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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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照片

周一关于结案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5条、26条规定的民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自受理之日起至作出开庭审理决定之日止,结案期限为4个月(案情复杂的,为6个月)……

然而,在现实中,处理当事人在国外的案件时,法院无法保证这一期限。因为法院无法直接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文件,而必须通过邮寄或司法委托的方式。具体而言,如果通过邮寄送达,具体程序文书送达收件人并回复法院至少需要2个月的时间,更不用说国外当事人还必须安排时间返回越南……

关于司法委托,很多情况下,从法院向法务部提交司法委托申请,到外国主管机关收到卷宗,需要耗费相当长的时间,更何况送达必须依据当事人居住国的法律规定进行。例如,在TTT女士和金元祺先生(韩国人)的案件中,已经进行了两次委托(第一次于2014年12月19日,第二次于2015年8月7日),但至今仍未得到解决。

难的周二经常陷入被告在国外住址不明确的案件。有很多案件是越南公民,甚至越南法人,没有仔细调查外国人的情况和具体地址;外国法人的地址;不要求外国人或外国法人提供其居住地、法人总部所在地的地址……导致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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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起诉时,无法确定住址或无法获得外国人的住址,给法院确定住址带来了很大困难。很多情况下,案件的被告人在国外,当他知道自己被起诉时,总是试图回避和更改住址,导致法院无法传唤他参加诉讼,也没有任何处罚措施可以处理他。

省人民法院民事法庭庭长阮氏秋霞女士表示,现实中,有不少案件因当事人没有提供准确的地址信息而无法受理,其中当事人是旅居国外的越南人,往往属于非法劳工、自由职业者、非法劳工等类别......

还有一些越南女性嫁给外国人,结婚证上的地址是正确的,但是寄到国外的文件没有到达,就得补办,而且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补办不成功,就得中止办理。就是这么个道理,很多人不理解,觉得法院刁难……

据统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省人民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69件,其中结案44件,未结案27件;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0日,受理涉外离婚案件81件,结案57件,未结案24件,其中暂时中止审理12件。

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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