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项新增员工社保福利9月1日起生效

帕普鲁特 August 23, 2021 17:45

自9月1日起,劳动荣军与社会部第06/2021号通知将生效。第06/2021号通知对第59/2015号通知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对《社会保险法》(SI)中关于强制性SI的若干条款进行了指导。

我们想向读者介绍第06/2021号通函中关于员工和怀孕女员工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的重要新要点。

妻子生育时丈夫可享受福利的情况增多

根据第59/2015号通函,丈夫如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则有权在妻子生育时获得一次性补贴:1)若只有父亲参加社会保险,则父亲必须在孩子出生前的12个月内至少缴纳6个月;2)代孕母亲的丈夫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出生满六个月或以上,直至被收养为止的十二个月内。

关于男性员工妻子生育时的产假福利,第 06/2021 号通函增加了一项重要规定,明确了哪些员工有权享受此类津贴。

清章县劳工联合会领导在工会会员和工人健康项目上发言。图片:撰稿人

因此,如果母亲参加了社会保险,但在生育时没有资格享受生育津贴,而父亲在生育前12个月内已经缴纳了6个月或以上的社会保险,则父亲在生育时有权按照每个孩子两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享受一次性补贴。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都参加了社会保险,而妻子没有资格享受生育津贴,那么丈夫在生育前12个月内已经缴纳了6个月的社会保险,生育时,每生育一个孩子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生育月份2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助。

此外,第06/2021号通函还增加了关于男性雇员妻子生育时产假的规定。因此,如果男性雇员休多次假,最后一次假期仍必须在妻子生育之日起30天内开始,且产假总时长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双胞胎或以上产假

第06/2021号通函第1条第6款规定,女员工怀有双胞胎或以上子女,且有一个孩子死亡或死产,其生育时的产妇津贴年限及生育时的一次性津贴,均按出生子女数计算,包括死亡或死产的子女数。

因此,生育福利是根据女职工生育的子女数量来计算的,无论子女是否存活。

省劳动联合会代表向义安省教育厅员工赠送礼物。图片:德英

目前,根据第59/2015号通函第10条第3款规定,怀孕员工若怀有双胞胎或以上子女,而胎儿死亡或为死产,则产假制度仅适用于存活的子女,但享受产假制度的休假时间仍按照所生育子女数计算。

领取产后护理福利的条件

根据2014年《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后,在前30个工作日内身体健康状况尚未恢复的,有权享受5至10天的休养生息、恢复健康。

根据第06/2021号通函第1条第8款规定,在员工健康状况尚未恢复的情况下,前30个工作日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确定。

目前,第 59/2015 号通函并未提供有关如何计算该期限的说明。

病假工资变化

依据第06/2021号通函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员工,在一个月内患病、遭遇意外(非工伤事故)、或因照顾7岁以下患病子女而请假满14个工作日或以上(含无薪休假的情况),其病假福利水平,以休假前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水平计算。

即使员工在随后的几个月内继续患病,需要休假,病假福利也将按照休假前一个月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础的月工资计算。

目前,病假福利水平是根据员工病假当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工资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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