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项新增员工社保福利9月1日起生效
自9月1日起,劳动荣军与社会部第06/2021号通知将生效。第06/2021号通知对第59/2015号通知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对《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若干条款进行了指导。
我们想向读者介绍第06/2021号通函中关于员工和怀孕女员工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的重要新要点。
妻子生育时丈夫可享受福利的情况增多
根据第59/2015号通函,丈夫若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则有权在妻子生育时获得一次性补贴:1)如果只有父亲参加社会保险,则父亲必须在孩子出生前的12个月内至少缴纳6个月;2)代孕母亲的丈夫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出生满六个月或以上,直至被收养为止的十二个月内。
关于男性员工妻子生育时的产假福利,第06/2021号通知增加了一项重要规定,明确了哪些员工有权享受此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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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章县劳工联合会领导在工会会员和工人健康保障项目上发言。图片:撰稿人 |
因此,如果母亲参加了社会保险,但在生育时没有资格享受生育津贴,而父亲在生育前12个月内已经缴纳了6个月或以上的社会保险,则父亲在生育时有权按照每个孩子两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津贴。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都参加了社会保险,而妻子没有资格享受生育津贴,那么在生育前12个月内已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的丈夫,在生育时可以为每个孩子获得相当于出生月份2个月基本工资的一次性补贴。
此外,第06/2021号通函还补充了男性员工在妻子生育时享受产假的规定,规定如果员工连续休多次假,最后一次休假的开始时间仍须在妻子生育之日起30天内,且享受产假福利的总休假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双胞胎或以上产假
第06/2021号通函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女员工怀有双胞胎或以上子女,并产下死产或死亡子女时,其生育时的生育津贴年限及生育时的一次性津贴,均按所生育子女数目计算,包括死产或死产子女。
因此,生育津贴是根据女职工生育的子女数量来计算的,无论子女是否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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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联合会代表向义安省教育厅员工赠送礼物。图片:德英 |
目前,根据第59/2015号通函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员工若怀有双胞胎或以上子女,而胎儿死亡或产下死胎,则产假制度仅适用于存活的子女,但享受产假制度的休假时间仍按所生育子女数计算。
领取产后护理福利的条件
根据2014年《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在最初的30个工作日内,如果身体状况尚未恢复,有权享受5至10天的休养生息。
根据第06/2021号通知第1条第8款规定,如果员工的健康状况尚未恢复,则前30个工作日从产假福利到期之日起确定。
目前,第 59/2015 号通函并未提供有关如何计算该期限的指导。
病假工资变化
根据第06/2021号通函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员工,在一个月内患病、遭遇意外(非工伤事故)或因照顾7岁以下患病子女而请假满14个工作日或以上(含无薪休假的情况),其病假福利水平以请假前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水平计算。
即使员工在随后的几个月内继续患病,必须休假,病假福利也将按照休假前一个月作为缴纳社会保险基础的月工资计算。
目前,病假福利是根据员工病假当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来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