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有推翻人民政府活动罪”被判入狱

阮阮 August 16, 2021 11:45

(Baonghean.vn)——8月16日上午,乂安省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友德涉嫌犯《越南刑法》第109条第3款“颠覆人民政府活动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乂安省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明确指出: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期间,陈友德(南丹县春林乡)通过社交网络Facebook与以陶明君为首、驻扎在美国的恐怖组织“越南临时国民政府”成员胡氏春香、吴功柱等人取得联系。

根据上述人员的指示,陈友德收集了居住在乂安省南丹县南灵、春林和金莲三个乡的36名公民的个人信息,并将其发送给胡氏春香,以登记参加选举陶明君为“越南第三共和国”主席的“全民公投”。

Bị cáo Trần hữu Đức tại phiên tòa. Ảnh Nguyên Nguyên
被告陈友德出庭受审。照片:阮阮

接下来,陈友德通过“Toi Que Huong”脸书账号撰写申请加入“越南临时国民政府”组织,并在越南货币上辱骂领导人,然后拍照发给吴功柱,要求其登记加入“越南临时国民政府”组织,其目的是推翻越南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废除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权。

此外,陈友德还在脸书上发布、分享和发送了多条与“越南临时国民政府”组织有关的视频和文章,内容歪曲、反对越南党和国家。陈友德在筹备阶段实施了旨在推翻人民政府的活动,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陈友德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09条第3款规定的“颠覆人民政府活动罪”。庭审中,陈友德对上述全部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辩解称自己“由于缺乏了解、受到引诱、精神不稳定”等原因,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

人民陪审团在法庭上分析的一个细节,让陈友德更加悔恨:他的父亲和哥哥都是参加过争取和平与祖国统一的抗战伤残军人。

被告人陈友德一审开庭。摄影:阮阮

一审合议庭依据法律规定,考虑到被告人无前科,且情节较轻,以“颠覆人民政府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陈友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两年,缓刑期满后执行。

此前,1月21日,乂安省警察局调查安全局与南丹县警察局和乂安省警察局专业局协调展开调查。逮捕居住于南丹县的陈友德(1964 年出生),以调查其旨在推翻人民政府的活动。根据《刑法》第109条规定,警方对陈有德位于南丹县春林乡的住所执行紧急搜查令,查获了大量与陈有德犯罪活动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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