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有“推翻人民政府活动罪”者将被判处监禁
(Baonghean.vn)——8月16日上午,乂安省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友德涉嫌犯《刑法》第109条第3款“推翻人民政府的活动”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乂安省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明确指出: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期间,陈有德(南丹县春林乡)通过社交网络Facebook,与以陶明君为首、驻扎在美国的恐怖组织“越南临时国民政府”成员何氏春香、吴功柱等人取得联系。
根据上述人员的指示,陈友德收集了乂安省南丹县南灵乡、春林乡、金莲乡36名居民的个人信息,交给胡氏春香登记参加选举陶明君为“越南第三共和国”主席的“全民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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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友德出庭受审。照片:阮阮 |
接下来,陈友德通过“Toi Que Huong”脸书账号撰写申请加入“越南临时国民政府”组织,并在越南货币上辱骂领导人,然后拍照发给吴功柱,要求其登记加入“越南临时国民政府”组织,其目的是推翻越南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废除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权。
此外,陈友德还在脸书上发布、分享和发送大量与“越南临时国民政府”组织有关的视频和文章,内容涉及歪曲和反对越南党和国家。陈友德在筹备阶段实施了旨在推翻人民政府的活动,因此应承担刑事责任。
陈友德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09条第3款规定的“颠覆人民政府行为罪”。庭审中,陈友德对上述全部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辩称自己“由于缺乏了解、受到引诱、精神不稳定”等原因,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
人民陪审团在法庭上分析的一个细节,让陈友德更加懊悔:陈友德的父亲和哥哥都是战争伤残军人,为了争取和平、统一国家而参加了抗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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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友德一审开庭。摄影:阮阮 |
一审合议庭依据法律规定,考虑到被告人无前科,且情节较轻,以“颠覆人民政府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陈有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两年,自刑期满之日起执行。
此前,1月21日,义安省警察局调查安全局与南丹县警察局和义安省警察局专业部门协调展开调查。逮捕居住于南丹县的陈有德(Tran Huu Duc,1964 年出生)以调查其旨在推翻人民政府的活动。根据《刑法》第109条规定,警方对陈有德位于南丹县春林乡的住所执行紧急搜查令,查获了大量与陈有德犯罪活动有关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