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处负责指导民营经济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陈国旺同志代表中央书记处签署并颁发了关于加强私营经济单位党组织建设的第33-CT/TW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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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旺同志。照片:越通社 |
指示内容对私营经济单位党的建设情况、成效和局限性进行了评估,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同时指出,为加强私营经济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建设,为加强党对私营经济单位的领导作出贡献,书记处要求各级党委和党组织要重点抓好以下内容:
加强各级党委、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动员全政治系统的参与,推动宣传、教育、说服工作有效开展,使广大干部、党员、业主和职工对党和国家关于把私营经济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重要推动力量的政策以及私营经济单位党组织和人民组织建设和发展的作用、地位、要求和任务有较强的认识和行动转变。
教育和鼓励员工遵守国家法律、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在生产劳动中竞争,提高技能;积极参加群团组织,争取成为党员。
党委、基层党组织及其上级领导派员、干部负责民营经济单位党组织工作。会同各级机关,主动加强与企业主的座谈、联系、对话,了解情况,及时化解困难和障碍,凝聚共识,推动企业党组织和社会政治组织的建立和开展工作。
重点领导指导巩固和提高党组织活动质量,积极建设和发展民营经济单位党组织和党员。
对已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各级党委、党组织要梳理、掌握数量,认真评估党组织的组织和运行现状,提出巩固、改进、提高运行质量的具体解决方案。
根据书记处关于企业基层党组织的职能任务的规定,指导企业制定适合各类企业条件、特点和实际情况的党的活动内容和形式。
指导企业党组织制定工作规章制度和党委、董事会与企业主之间的协调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党组织参与企业建设发展,企业在为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方面的责任,在发现、介绍、推荐合格党员、考虑任用为企业领导、管理者服务方面的责任,在协调及时解决涉及职工权利义务和合法权益的问题方面的责任。
对于尚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区级党委及同级党组织指导下属党委、党组织清查掌握企业内稳定工作、仍在外参加党组织活动的党员数量。对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且企业生产经营稳定的,应当建立党支部。对党员人数不足以建立党支部的,应当安排党员到合适的党组织参加活动,并积极筹备建立党支部的条件。
对没有党员但有工会组织的企业,由企业总部基层党委派党委成员和有经验的党员配合企业工会,积极发现、培养、拓展党员队伍。
加强企业、大中专院校、民营医疗机构等发展党员工作,补充民营企业党员数量和质量。
重点领导、指导非国有企业、教育、医疗机构工会、青年工会组织的建设、巩固和提高工作质量;发挥工会在引荐优秀工会成员入党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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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人。图片来源:档案馆 |
结合各企业规模、企业数量、党组织和党员数量,构建适合本企业的党组织模式。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党委下放,直接管理园区、出口加工区企业党组织。区级可根据本辖区企业党组织和党员规模、数量,由区级党委下放基层党委管理或在区级党委下设立基层党组织……
秘书处还明确了中央党委、各级党委、各政治社会组织、各有关机关在落实指示中的要求、内容和任务中的职能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