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名称不超过25个字”的建议

October 16, 2015 14:43

国会常务委员会第42次会议10月15日“敲定”删除“一个人的姓氏、名字和中间名不得超过25个字母”的建议。

此前,民法典草案提出姓名长度不得超过25个字母的规定,不少人表示,这一规定限制了人权。

国会常务委员会建议删除该规定,对个别姓名过长、影响户籍管理、造成办理不便的情况,将劝导鼓励在实际操作中予以适用。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修改为:仅对越南公民的姓名限制进行规定,不适用于居住在越南的无国籍人士。

Bỏ đề xuất tên người không quá 25 chữ cái
删除人名不超过25个字母的建议。

民法典(修正案)第二十六条关于姓氏和名字的权利修改如下:“个人有选择姓氏和名字(包括中间名)的权利。一个人的姓氏和名字以其出生时的姓氏和名字确定。个人的姓氏,根据父母协议,确定为生父或生母的姓氏;协议不成的,子女的姓氏按照习惯确定。如果是单身妇女,有子女的,子女的姓氏确定为母亲的姓氏。”

生父或生母不明的弃婴被收养的,经养父母同意,随养父或养母的姓氏;只有养父或养母的,随其本人的姓氏。

对于生父或生母不明且未被收养的弃婴,如果该儿童由其临时抚养,则应根据儿童保育机构负责人的请求或为该儿童办理出生登记的人的请求确定其姓氏。

本法所称生父、生母,是指依据生育事实确定的父亲、母亲;婚姻家庭法所称代孕请求人、代孕所生的人。

命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或者违反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的,应当限制命名。

越南公民的姓名必须使用越南语或越南其他民族语言,不得使用数字或字母以外的字符。个人以姓名设立和履行民事权利义务。使用别名、笔名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据Infonet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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