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行政改革迈出新一步
(Baonghean.vn)- 义安省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是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下属的一个特别行政单位;受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的直接领导和管理,并负责管理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的组织、人员配备和行政管理。
乂安省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是省人民委员会直属各专门机构和在省内直属的若干中央机关的集中联络点,负责安排干部、公务员和公务员接收、指导、解决或协调解决记录,并向个人和组织返回记录和行政程序的结果(以下简称TTHC);
指导、监督、督促个人和组织依法办理行政手续;参与提出行政程序改革和行政管理现代化的解决方案,重点简化行政手续,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实现行政事务电子化,在中心提供网上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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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即将投入使用。图片:Thanh Cuong |
以电子方式或者书面形式全面及时地公开中心办理的行政手续清单;行政手续的内容依法公开;支持无法通过电子方式公开的行政手续的案件;
接收省人民委员会、省人民委员会专门机构管辖的行政程序文件,总理领导下的省直属机构管辖的行政程序文件,各部委、行业、县级人民委员会管辖的行政程序文件;
指导个人和组织到联系中心解决行政手续;接收行政手续记录;解决或移送行政手续解决记录;返回行政手续解决结果;对组织和个人的行政手续解决和返回结果进行监测、监督和评估;按规定收取费用(如有);
协调有关机关、单位对行政程序需当日解决或行政程序已指派或授权予派驻解决中心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办理的,解决并将解决结果返回组织和个人;支持组织和个人使用三级、四级网上公共服务;
协调组织培训、培养和提高专业资格,评估在中心负责指导、接收和返回行政程序解决结果工作的官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绩效;
接收、处理或向主管部门转交处理组织和个人对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主管部门有关指导、接办、解决、移送处理记录、回复行政手续处理结果的反映、建议、投诉和控告;转交主管部门对组织和个人反映、建议、投诉和控告的解释;
按照第61/2018/ND-CP号法令第13条2款b点规定在中心配备设备,并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服务价格,在组织和个人有需要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服务、缴纳费用、收费、税款、外语和民族语言翻译(如有必要)、复印、打印文件及其他必要的服务;
督促各机关、单位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到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指导、评审审批文件或报送主管部门审批,确保审批进度和时间,按规定向组织和个人反馈审批结果;
配合有关机关、单位研究国家关于行政程序改革和电子政务的规定,汇总、提出对中央办理行政程序的清单、流程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修改、替代和补充的建议;
按照法律规定管理中心的人力资源、资产、设施和技术;科学合理地布置为来中心办理政务的个人和组织提供信息、办理政务的区域和设备;按照法律规定落实信息和报告制度;
综合报告省级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行业在中心办理行政手续的情况和结果;
履行省人民委员会主席赋予的其他任务并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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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位于荣市长氏街16号。图片:Thanh Cuong |
要求主管部门和相关机关、单位提供服务中心受理、办理行政手续的信息和文件;
对不符合规定的案卷,拒绝受理;牵头督促、督促相关机关、单位按照主管部门核准的程序解决行政手续;要求主管机关向组织和个人提供行政手续解决的受理情况和进展情况;督促中心参与机关、单位及时处理超过规定解决期限的案卷。
主动与直接处理和解决行政手续的机关、单位进行协商,消除行政手续执行过程中的障碍;配合查明行政手续解决速度慢于规定的原因,并书面报告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如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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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省行政服务中心的基础设施系统配备了现代化设施。图片:Thanh Cuong |
督促、评价、考核主管部门派驻中心工作的干部、公务员、公务员遵守工作时间、公务员制度法律规定、办公室文化规定、机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并向主管机关、单位首长建议依法给予奖励或处分;
提出设施及应用软件的升级改造、整合运行数据、实施网络安全工作等中心业务范围内的内容;
对违反工作规章制度、行政程序处理程序或专业能力不符合任务要求的干部、公务员、公务员,应主动向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或主管机关报告,并建议在征得干部、公务员、公务员管理机关或单位同意后,作出调动或轮换决定;
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可以肯定,省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成立是行政改革的新步骤之一,为建设一个富有创造力、服务于人民的义安省政府做出贡献;为顺利完成本地区经济社会目标和任务做出贡献,使义安省早日成为繁荣昌盛的省份,正如胡伯伯所希望的那样。
乂安省行政服务中心将于2020年10月2日(星期五)上午7点起正式投入运营,地址为:荣市张氏街16号。凡在乂安省行政服务中心受理行政手续结果的省级机关、部门、行业,将不再在中心受理行政手续结果的省级机关、部门、行业结果受理处受理和退回个人及组织行政手续结果。同时,将正在处理的工作、记录、文件及其他相关问题移交中心继续处理,确保按规定受理和退回组织及个人行政手续不受影响或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