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法》中禁止的行为
居住在归合县的梁文华先生问道:《身份识别法》禁止哪些行为?
T回答:
《身份识别法》于2023年11月27日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五届国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生效。

根据2023年《身份识别法》第7条规定,禁止的行为共有9种,其中包括:
1. 违反法律规定签发、更改、重新签发和撤销身份证和身份证明。
2. 违反法律规定持有身份证和身份证明。
3. 在处理与身份识别、国家人口数据库和身份识别数据库相关的行政程序时,受到骚扰、烦扰和歧视。
4. 伪造有关身份的书籍和记录、国家人口数据库和身份数据库中的信息;未能提供、提供不完整、提供不准确或违反法律提供有关身份或国家人口数据库和身份数据库中的信息和文件。
5. 未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身份证发放手续。
6. 生产、使用工具、手段、软件或从事其他妨碍或扰乱国家人口数据库和身份数据库信息基础设施、电子身份识别和认证系统运行的行为。
7. 伪造、篡改、故意歪曲身份证、电子身份证、身份证明的内容;非法占有或使用他人的身份证、电子身份证、身份证明;出租、租赁、抵押、接受抵押、销毁身份证、身份证明;使用假身份证、假电子身份证、假身份证明。
8. 违反法律规定,访问、更改、删除、销毁、传播或进行与处理国家人口数据库、身份数据库、电子身份识别和认证系统中的个人数据相关的其他活动。
9. 非法利用、共享、购买、出售、交换、挪用或使用国家人口数据库、身份数据库以及电子身份识别和认证系统中的信息和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