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法》禁止的行为
居住在归合县的梁文和先生询问:《身份识别法》禁止哪些行为?
T回答:
《身份识别法》于2023年11月27日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五届国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3年《身份识别法》第7条,禁止的行为有9项,包括:
1.违法核发、换发、补发、吊销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的。
2.违法扣留身份证件、身份证明的。
3. 在办理与身份识别、国家人口数据库和身份识别数据库有关的行政手续时受到骚扰、烦扰和歧视。
4.伪造身份簿册、国家人口数据库和身份数据库信息;不提供、不完整提供、不准确提供或者违法提供身份信息、文件或者国家人口数据库和身份数据库信息。
5.未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居民身份证核发手续。
6.制作、使用工具、手段、软件或者实施其他妨碍、破坏国家人口数据库、身份数据库等信息基础设施、电子身份识别和认证系统运行的行为。
7、伪造、变造、故意篡改身份证、电子身份证、身份证明材料内容;非法盗用、盗用他人身份证、电子身份证、身份证明材料;出租、租赁、抵押、接受抵押、销毁身份证、身份证明材料;使用假身份证、假电子身份证、假身份证明材料。
8.违反法律规定访问、更改、删除、销毁、传播或进行其他与处理国家人口数据库、身份数据库、电子身份识别和认证系统中的个人数据有关的活动。
9.非法利用、共享、买卖、交换、盗用、使用国家人口数据库、身份数据库和电子身份识别与认证系统中的信息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