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未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

光伏 April 15, 2025 17:15

居住在奠州县的阮氏春女士问道:在哪些情况下不颁发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回复:

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151条,关于不颁发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的情况的详细规定如下:

1. 在下列情况下,土地使用者不得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a) 根据本法第179条规定用于公共用途的农业用地;

(b) 除与管理用地共同使用的土地外,本法第7条规定用于管理的土地,应当按照主管国家机关的土地分配或土地租赁决定,向其授予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

c) 从土地使用者处租赁或转租的土地,但根据主管机关批准的投资项目,从投资者处租赁或转租用于建设和贸易基础设施的土地除外;

d)承包土地,但本法第181条第2款第a项承认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d) 经主管国家机关作出土地收回决定的土地,但自土地收回决定作出之日起已超过 3 年但尚未执行的土地除外;

e) 土地存在争议、正在被扣押或者正在根据民事判决执行法的规定采取其他措施以确保判决的执行;土地使用权正在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临时紧急措施;

g) 国家分配土地,但不收取土地使用费,用于公共目的而非商业目的的组织。

1(4).jpg
插图照片

2. 在下列情况下,不向土地附属物颁发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

a) 附着于土地的财产,但该财产所在的土地地块未按本条第1款规定获得土地使用权和附着于土地的财产所有权证书,或者不符合获得土地使用权和附着于土地的财产所有权证书的条件;

b) 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临时建造的房屋或建筑工程,或用茅草、竹子、芦苇、树叶、泥土等材料临时建造的房屋或建筑工程;位于主体工程范围之外,为主体工程的管理、使用和运营服务的辅助工程;

c) 已由主管国家机关发出清偿通知或决定或土地收回决定的土地所附着的资产,但自该通知或决定发出之日起超过 3 年但尚未执行的情况除外;

d) 在禁止施工公告发布后建造的房屋和建筑工程;侵占或占用技术基础设施工程和已列为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性边界标志的施工;在主管机关批准规划后建造的土地附属资产,且该等资产与颁发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时批准的规划不符,但房屋或非本法第148条和第149条规定的房屋的建筑工程的所有人持有符合建筑法规定的有效期的建筑许可证的情况除外;

d)国有资产,但根据财政部的指导,已确定为国家出资给企业的资产除外;

e) 不属于本法第 148 条和第 149 条所规定情形的土地附属财产。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最新的

x
未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
供电内容管理系统- 一款产品猫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