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

光伏 April 15, 2025 17:15

居住在演州郡的阮氏春女士询问:哪些情况下不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附属财产所有权证?

回复:

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151条,对未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的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1. 土地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

a) 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用于公共目的的农业用地;

b) 属于本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划拨用于经营的土地,除与划拨用于经营的土地共同使用的划拨用于经营的土地外,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划拨或者租赁土地的决定,对所使用土地面积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

c) 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向土地使用者租赁或转租的土地,但向投资者租赁或转租用于建设和经营基础设施的土地除外;

d) 承包地,但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a项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d) 国家主管部门已作出收回土地决定的土地,但自作出收回土地决定之日起已超过3年但尚未执行该决定的土地除外;

e) 土地有争议、被扣押或者依照民事判决执行法的规定被采取其他保证判决执行的措施;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被采取临时紧急措施;

g) 获得国家划拨土地,未收取土地使用费,用于公共目的,不得用于经营目的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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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

a) 土地附着物,其中含有该财产的地块未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颁发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或者不符合颁发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条件的;

b) 主体工程施工期间临时搭建的或者用茅草、竹子、芦苇、树叶、泥土等材料临时搭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位于主体工程范围之外,为主体工程的管理、使用和运行服务的附属工程;

c) 已收到国家主管部门关于清理土地的通知、决定或收回土地的决定的土地附属物,但自该通知或决定发布之日起已超过3年但尚未执行的情况除外;

d) 在禁止建设公告发布后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侵占、占用技术基础设施保护界标和历史文化遗迹的建设工程;在规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建立的土地附着物,且所建立的土地附着物不符合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时批准的规划,但本法第148条和第149条规定的非房屋建筑工程的所有人持有建筑许可证且其期限符合建筑法规定的除外;

d) 国有资产,但根据财政部指导确定为国家资本投入企业的资产除外;

e) 不属于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土地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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