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辞职的义安省公社土地官员是如何“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的?
(Baonghean.vn)- 梁氏南(Thach Ngan 乡土地官员,被 Con Cuong 县人民委员会处以强制免职的纪律处分)被认定自 2014 年以来一直存在“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的行为。
不当行为详情
2022年11月29日,昆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梁氏南(1979年出生)一审刑事案件。梁氏南原任石岸乡地籍官员,现住安溪乡班诺。被告人梁氏南及被害人阮文勇先生(现住奉溪乡)到庭出席了庭审。
案件内容概述如下:2005 年 2 月,梁氏南昆强县人民委员会被分配到Yen Khe公社人民委员会担任公社土地官员,负责管理土地和环境资源。
2014年5月,阮文勇先生来到梁氏南,办理将土地使用权从黎文娣先生手中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手续。梁氏南对阮文勇先生说:“现在你给我签个合同,一个月付一千万五十万越南盾,我就有房了。”阮文勇先生听了梁氏南的话,便答应了。大约两天后,梁氏南打电话给阮文勇先生,说:“先给我七百万越南盾,我去办手续。”过了一会儿,阮文勇先生来到安溪乡人民委员会门口,给了梁氏南七百万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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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强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的第63/2022/HS-ST号判决。图片:Nhat Lan |
梁氏南收到钱后,将其挪作他用。大约一个月后,梁氏南再次打电话给阮勇,要求阮勇将剩余的350万越南盾还给她。阮勇和妻子黄氏雅听闻梁氏南的请求,便前往安溪乡人民委员会,将350万越南盾交给梁氏南。至2015年,梁氏南仍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也未向阮勇支付任何款项。
2016年9月,梁氏南调任陆多乡人民委员会委员。当时,阮勇先生要求梁氏南归还1050万越南盾,但梁氏南并未归还。2017年12月19日,梁氏南写信给阮勇先生,承诺在两个月内归还上述款项。然而,两个月过去了,梁氏南仍未归还款项。2018年2月21日,阮勇先生再次与梁氏南见面,要求归还上述款项,并收到另一张纸条,承诺在一个月内归还款项。
截至2022年农历新年,梁氏南已向阮勇先生支付了200万越南盾。此后,阮勇先生多次致电阮氏南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但阮氏南始终未予支付。2022年8月29日,阮勇先生向昆强县公安局侦查局报案,举报梁氏南滥用职权,挪用1050万越南盾,并提交了阮氏南于2017年12月19日和2018年2月21日签发的任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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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乡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土地官员梁氏南曾在这里工作,并犯下“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的罪行。图片:Nhat Lan |
依据1999年《刑法典》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昆强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1月4日以第57/CT-VKS-CC号起诉书,对被告人梁氏南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财产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梁氏南认罪,请求减轻处罚。但昆强县人民检察院代表维持公诉方观点,提请审判委员会依据1999年《刑法》第280条第1款、第51条第1款、第2款、第65条第b、s点,判处梁氏南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缓刑,考验期限2年至3年。
案情严重。
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认为: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编制卷宗,查明犯罪线索,准备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处理物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诉讼文件,依法妥善执行了诉讼法的规定。
检察机关、检察官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依法按时送达、收取诉讼文书,按时按地参加庭审,宣布起诉书,参加讯问、起诉、辩论,就案件审理情况进行陈述,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对法院依法审判和诉讼参与人依法审判的情况进行监督。由于侦查机关、侦查人员、检察机关、检察官的诉讼行为和诉讼决定均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作为证据供合议庭审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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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强县的一处住宅区。图片来源:Nhat Lan |
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的供述与卷宗证言相符,与被害人证言、查获的证据以及庭审中审查、质证的案卷其他证据材料相符,合议庭有充分理由认定,2014年5月,梁氏南利用职务便利,以职务之便,将阮文勇先生的1050万越南盾挪作他用,用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阮文勇先生的家人。被告人挪用上述款项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开支。
案情严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险性极大,直接侵害机关、组织的正常运转,侵犯公民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益,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愤慨。
因此,必须对被告人依法判处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的严厉刑罚,以改造、教育其成为好人,对全社会起到普遍的教育预防作用。
考虑到截至目前,被告人无前科,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表现,作案后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额赔偿,被害人请求减轻被告人刑罚……
综上所述,昆强县人民法院依据1999年《刑法》第280条第1款、第51条第1款第2款b项、s项、第65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梁氏南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财产罪”进行量刑,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考验期限2年,自判决之日起计算。
2023年1月12日,昆强县人民法院在第22/CV-TA号批示中,对被告人梁氏南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澄清,以便昆强县人民委员会对其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具体而言,第280条“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属于1999年《刑法典》第二十一章“职务犯罪”第一节“贪污犯罪”。因此,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属于贪污犯罪中的一项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