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一名被迫辞职的乡级土地官员是如何“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的?
(Baonghean.vn)——经查明,梁氏南(Thach Ngan乡土地官员,曾被昆强县人民委员会强制解雇)“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的行为发生于2014年。
不当行为详情
2022年11月29日,昆强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梁氏南(1979年生)一审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梁氏南原为石银乡地籍官,现居住于安溪乡班努阿村。庭审时,被告人梁氏南和被害人阮文勇先生(居住于奉溪乡)均到场。
案件内容概述如下:2005年2月,梁氏南(Luong Thi Nam)昆强县人民委员会被派往安溪乡人民委员会担任乡土地官员,负责管理土地和环境资源。
2014年5月,阮文勇先生前往梁氏南处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将土地从黎文泰先生名下过户到自己名下。梁氏南对阮文勇先生说:“你现在给我1005万越南盾,一个月内付清,我就能办好手续。” 阮文勇先生听后同意了。大约两天后,梁氏南打电话给阮文勇先生说:“先给我700万越南盾,我才能办理手续。” 不久后,阮文勇先生来到安溪乡人民委员会门口,把700万越南盾交给了梁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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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强县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9日第63/2022/HS-ST号判决书。照片:Nhat Lan |
收到钱后,梁氏南将钱用于个人用途。大约一个月后,梁氏南继续打电话给邓先生,要求他支付剩余的350万越南盾。听到梁氏南的请求后,邓先生和他的妻子黄氏妮前往安溪乡人民委员会,将这350万越南盾交给了梁氏南。到2015年,梁氏南仍未完成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向邓先生支付款项。
2016年9月,梁氏南调任陆大乡人民委员会。当时,邓先生要求梁氏南归还1050万越南盾,但梁氏南并未归还。2017年12月19日,梁氏南写了一份便条,承诺在两个月内归还上述款项。然而,两个月后,梁氏南仍未归还。2018年2月21日,邓先生再次与梁氏南见面,要求其归还上述款项,梁氏南再次写了一份便条,承诺在一个月内归还。
截至2022年农历新年,梁氏南已向邓先生支付了200万越南盾。此后,邓先生多次致电梁氏南索要剩余款项,但梁氏南均未支付。2022年8月29日,邓先生向昆强郡警察局侦查部门报案,称梁氏南滥用职权,侵吞1050万越南盾,并出示了梁氏南于2017年12月19日和2018年2月21日签署的委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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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安溪乡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土地官员梁氏南曾在此工作,并犯下了“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的罪行。照片:Nhat Lan |
根据 1999 年刑法典第 280 条第 1 款的规定,昆强县人民检察院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以第 57/CT-VKS-CC 号起诉书起诉被告人梁氏南犯有“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
在庭审中,被告人梁氏南承认有罪并请求减刑。然而,昆强县人民检察院代表坚持检方立场,请求审判委员会适用1999年刑法第280条第1款、刑法第51条第1款第2款第b项和第s项以及刑法第65条,判处梁氏南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执行,缓刑期为2至3年。
案情严重。
根据庭审中讨论的案件卷宗文件,审判小组认定:侦查机关和指派的侦查员已正确执行程序法中关于检查、核实、收集证据、准备案件卷宗以确定犯罪信息来源、准备案件卷宗、讯问被告、处理物证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送达程序文件的规定。
检察机关和检察官认真履行了侦查监督职责,按时依法送达和接收了程序性文件,按时按地参加了庭审,宣布了起诉书,参与了讯问、起诉、辩论,并就案件和解作了陈述,同时对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依法行事以及各诉讼参与者的行为进行了监督。由于侦查机关、侦查员、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程序行为和程序决定均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被用作审判小组审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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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强县的一处住宅区。照片:Nhat Lan |
鉴于被告在庭审中的供述与案卷中的证词一致,且与受害人的证词、查获的证据以及庭审中审查和辩论过的案卷中的其他证据和文件相符,审判小组有充分理由认定,2014年5月,梁氏南滥用职权,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阮文勇先生的家人为由,侵吞了阮文勇先生1050万越南盾。被告侵吞上述款项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开支。
案件性质严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直接侵犯机关组织的正常运作,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引起群众的愤慨。
因此,必须对被告人处以与其所犯罪行相称的严厉刑罚,以便对其进行改造和教育,使其成为一个好人,并对整个社会起到普遍的教育和预防作用。
考虑到被告人迄今为止并无前科,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他都坦白认罪,表示悔改,犯罪后也对受害者进行了全额赔偿,受害者还请求对被告人减刑……
根据上述评论,依据1999年刑法第280条第1款、第51条第1款和第2款b项和s项、刑法第65条,昆强县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人梁氏南犯有“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自判决之日起执行。
2023年1月12日,昆强县人民法院在第22/CV-TA号公函中,明确了被告人梁氏南的犯罪性质,以便昆强县人民委员会进行纪律处分。具体而言,1999年《刑法》第二十一章“职权犯罪”甲类“贪污罪”下第280条“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属于贪污罪范畴。因此,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属于贪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