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辞职的义安省公社土地官员如何“滥用职权侵占财产”?

一兰 DNUM_AFZADZCACD 10:48

(Baonghean.vn)- 经查,梁氏南(Thach Ngan 乡地籍官员,被 Con Cuong 县人民委员会处以强制免职的纪律处分)自 2014 年以来一直存在“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的行为。

不当行为详情

2022年11月29日,昆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梁氏南(1979年出生)一审刑事案件。梁氏南原任石岸乡地籍官员,现住安溪乡班诺。被告人梁氏南及被害人阮文勇先生(现住奉溪乡)到庭出席了庭审。

案件内容概述如下:2005 年 2 月,梁氏南昆强县人民委员会被分配到 Yen Khe 公社人民委员会担任公社地籍官员,负责管理土地和环境资源。

2014年5月,阮文勇先生来到梁氏南,办理将土地使用权从黎文娣先生手中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手续。梁氏南告诉阮文勇先生:“现在你给我一千万五十万越南盾,一个月内就能拿到地。”阮文勇先生听了梁氏南的话,便答应了。大约两天后,梁氏南打电话给阮文勇先生,说:“先给我七百万越南盾,我去办手续。”过了一会儿,阮文勇先生来到安溪乡人民委员会门口,给了梁氏南七百万越南盾。

昆强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的第63/2022/HS-ST号判决。图片:Nhat Lan

梁氏南收到钱后,将其挪作他用。大约一个月后,梁氏南再次打电话给阮勇,要求阮勇将剩余的350万越南盾还给她。阮勇听到梁氏南的请求后,便和妻子黄氏雅前往安溪乡人民委员会,将350万越南盾交给梁氏南。至2015年,梁氏南仍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也未向阮勇支付任何款项。

2016年9月,梁氏南调任陆多乡人民委员会。当时,阮勇先生要求梁氏南归还1050万越南盾,但梁氏南并未归还。2017年12月19日,梁氏南写信给阮勇先生,承诺在两个月内归还上述款项。然而,两个月过去了,梁氏南仍未归还款项。2018年2月21日,阮勇先生再次与梁氏南见面,要求归还上述款项,并收到另一张纸条,承诺在一个月内归还款项。

截至2022年农历新年,梁氏南已向阮勇先生支付了200万越南盾。此后,阮勇先生多次致电阮氏南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但阮氏南始终未予支付。2022年8月29日,阮勇先生向昆强县公安局侦查局报案,举报梁氏南滥用职权挪用1050万越南盾,并提交了阮氏南于2017年12月19日和2018年2月21日签发的任命文件。

安溪乡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土地官员梁氏南曾在这里工作,并犯下“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的罪行。图片:Nhat Lan

依据1999年《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昆强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1月4日以第57/CT-VKS-CC号起诉书,对被告人梁氏南提起公诉,指控其犯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财产罪”。

庭审中,被告人梁氏南承认有罪,请求减轻处罚。但昆强县人民检察院代表维持公诉方观点,提请审判委员会依据1999年《刑法》第280条第1款、第51条第1款、第2款b、s点、第65条等规定,判处梁氏南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缓刑,缓刑期2年至3年。

案情严重。

经审理,合议庭审查确认: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嫌疑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了侦查,并进行了取证,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 ...

检察机关、检察官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依法按时送达、收取诉讼文书,按时、按地参加庭审,宣布起诉书,参加讯问、起诉、辩论,就案件审理情况进行陈述,同时对庭审中法院及诉讼参与人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了监督。由于侦查机关、侦查人员、检察机关、检察官的诉讼行为及诉讼决定均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作为证据供合议庭参考。

昆强县的一处住宅区。图片来源:Nhat Lan

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的供述与卷宗证言相符,与被害人证言、查获的证据以及庭审中已审查、质证的案卷其他证据和文件相符,合情合理。审判合议庭有充分理由认定,2014年5月,梁氏南利用职务便利,以职务之便,将阮文勇先生的1050万越南盾挪作他用,用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阮文勇先生的家人。被告人挪用上述款项的目的是为了个人用途。

案情严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社会危险性,直接侵害了机关、组织的正当程序,侵犯了公民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益,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愤慨。

因此,必须对被告人依法判处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的严厉刑罚,以改造、教育其成为好人,对全社会起到普遍的教育和预防作用。

考虑到截至目前,被告人无前科,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表现,作案后对被害人进行了充分赔偿,被害人请求减轻被告人刑罚……

综上所述,昆强县人民法院依据1999年《刑法》第280条第1款、第51条第1款b、s点、第2款、第65条的规定,决定以“滥用职权、职务侵占财产罪”对被告人梁氏南进行量刑,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缓刑期为2年,自判决之日起执行。

2023年1月12日,昆强县人民法院在其第22/CV-TA号批示中,对被告人梁氏南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澄清,以便昆强县人民委员会对其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具体而言,第280条“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属于1999年《刑法典》第二十一章“职务犯罪”A节“腐败犯罪”。因此,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属于腐败犯罪中的一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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