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休假与暑假重合的产假如何规定?
(Baonghean.vn)- 荣市义安乡黎氏氏女士询问:我是一名高中教师,即将休产假,恰逢暑假。请问,休暑假的教师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回复:
教师产假与暑假重叠的,其产假规定如下:
1、根据2014年社会保险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享受生育福利的时间如下:
- 女员工生育前后可享受6个月的产假。如果女员工生育双胞胎或以上,从第二个孩子开始,每生育一个孩子,母亲可额外享受1个月的产假。
- 产前产假最长不超过2个月。
根据第145/2020号法令第65条第7款的规定,计算年假天数时视为员工工作时间的时间包括:“享受产假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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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与暑假重合的女教师,由学校按规定安排休年假。插图:My Ha |
2. 普通教育教师年休假规定如下:
- 2009 年 10 月 21 日第 28/2009/TT-BGDDT 号通知第 5 条第 3 款关于普通教育教师工作制度,经 2017 年 6 月 9 日第 15/2017/TT-BGDDT 号通知第 1 条第 4 款修改补充,规定教师年休假时间如下:
- 教师年假包括:暑假、农历新年假期、学期假期及其他假期。其中,教师每年暑假为2个月(含按《劳动法》规定享受的年假),带薪年假及津贴(如有)。校长根据学校学年计划、规模、特点及具体情况,依法按规定合理安排教师年假。
3. 2017 年 8 月 18 日第 1125/NGCBQLGD-CSNGCB 号批示,指导处理与暑假重叠的教师产假:
普通教育教师的暑假为2个月(第15/2017/TT-BGDDT号通知第1条第4款)。暑假期间,教师享有全额工资和津贴(如有)。
校长应根据每所学校的学年计划、规模、特点和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合理安排教师的年休假时间(第 48/2011/TT-BGDDT 号通知第 3 条第 2 款、第 28/2009/TT-BGDDT 号通知第 5 条第 3 款)。
因此,若女教师产假与暑假重合,教育机构将依据《劳动法》第111条、第112条的规定安排年假,或依据《劳动法》第114条的规定支付年假(如因工作需要,教育机构无法为教师安排年假)。劳动法。
法律政策和劳动关系部
义安省劳工联合会
(电话:0919.742.006;0375.037.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