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滥用职权、滥用职权
近期,义安省发生多起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的案件,并被有关部门依法追诉。这些案件均属于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订补充)规定的贪污罪和职务罪。
检测并处理许多案件
利用职务便利、职权等手段执行公务,是指利用职务便利、职权等手段,为个人利益或其他个人目的,违背职务所赋予的职责,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近年来,义安省有关部门发现并严厉查处了多起此类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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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在核实和调查那义寄宿民族小学(起山县那义乡)发生的违法行为过程中,起山县公安局侦查警察局发现:2020年至2023年,宝胜寄宿民族小学校长范孟雄(原2020年至2023年那义寄宿民族小学校长)指使那义寄宿民族小学会计张春强及多名相关人员伪造学校保安人员聘用合同付款记录、伪造替代产假教师和缺员教学活动退出记录、伪造设备购置款结算记录。
同时,他还指示非法收集学生资金并将其挪作个人用途,总额超过3.74亿越南盾。
因此,岐山地区警察局调查警察局决定对此案提起公诉,并对嫌疑人提起公诉。并对范孟雄(因在执行公务时贪污和滥用职权)和张春强(因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处以临时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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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在归合县工业集群管理委员会发生“滥用职权执行公务”案件。
通过摸底工作,当局发现该县存在编制虚假环境评估报告以支付预算、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情况。义安省公安局反腐败、经济、走私和环境犯罪侦查局已制定专项打击计划。
根据调查结果,2024年4月25日,乂安省公安局侦查警察局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对归合县人民委员会财务计划部专家阮氏红绒、越英环境股份公司职员范氏江犯“利用职务便利”罪提起公诉。

为扩大案件侦查,2024年6月10日,乂安省公安局侦查警察局对两名嫌疑人发出起诉决定书和逮捕令,拘留两名嫌疑人:陈德利(归合县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和阮文科(越英环境股份公司经理),以调查上述同一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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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乂安省公安局侦查警察局于6月30日对乂安省革命有功人员疗养院发生的一起违法犯罪案件作出起诉决定,对3名犯罪嫌疑人以“滥用职权、执行公务罪”提起公诉。

据此,公安机关查明:2021年,时任乂安省革命有功人员看护中心主任的阮氏丽女士与268兴元建设股份公司经理阮宝玉、乂安省革命有功人员看护中心总会计师潘洪山勾结,伪造采购包、设备投资、服务有功人员设施升级改造的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和付款文件,违规挪用国家预算资金,牟取非法利益,造成数十亿越南盾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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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24年6月,当局还发现乂安传统医院发生1起案件、3起“利用职务便利”案件。
先进的 履行公共职责的责任
阮仲海律师(阮仲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博士认为:官员、公务员和当权者在执行公务时利用职务之便、职权实施的行为不仅给国家、组织和个人带来损害,而且导致人民失去信任,对社会舆论造成负面影响。
该罪名属于2017年修正补充的2015年刑法典第356条规定的贪污罪、职务犯罪中的一项罪名。
“犯有‘滥用职权执行公务’罪的人,还将被禁止担任某些职务 1 至 5 年,并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阮创律师g Hai-Trong Hai and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主任。图片来源:PV
因此,对于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的犯罪者,可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财产损失等,追究刑事责任,处罚从非监禁改造到 03 年直至 15 年有期徒刑……
此外,违法者还被禁止在 01 年至 05 年内担任某些职务,并可能被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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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义安省出台多项措施,提高干部、公务员履行公务的意识和责任感;防止出现干部、公务员自身修养不足,利用管理、机制、政策漏洞,滥用职权和任务,为非作歹,谋取私利的情况。
典型的是,2023年12月1日,省人民委员会颁发了第10309-UBND-TD号文件,实施政府总理第26/CT-TTg号指示,关于整顿和加强对公共服务活动的检查、审查和监督。
据此,省人民委员会要求各部门、行业、省属国有企业、县、市、镇人民委员会……严格落实政府总理关于继续整顿和加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纪律秩序的指示;定期组织检查、督促和监督所属机关、组织和个人履行职责、处理工作、办理行政手续等任务和权力的情况,检查机关、单位执行道德标准、行为准则、内部规章和工作制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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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审查和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申请或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采取处理措施,防止、纠正和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必要时,请求或建议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发现有犯罪迹象的,建议主管部门依法查明并严格处理。
最近,2024年6月4日,省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关于加强纪律、行政纪律、提高全省各机关、单位、组织工作效率的第20/CT-UBND号指示。
其中明确指出:首长必须对机关、单位活动的所有方面负直接和全面责任;提高本人及其工作人员、公务员、公职人员和工人的责任感、纪律性、业务能力、道德标准和生活方式。
指示还要求各部门负责人、省级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省内各县(市)、镇人民委员会主席加强对公务活动的检查和监督;及时清理、撤换或调动能力弱、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干部和公务员;逃避或推卸影响共同任务的责任;发现并严肃处理拖延、刁难、骚扰、贪污和消极怠工的机关、单位、机关、单位负责人和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

实践证明,滥用职权履行公职案件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官员和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下降,公共责任感不强,为了个人利益而违法犯罪。
因此,除了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外,每一位干部、公务员还需要提高自身的守法意识,培养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和履行公职的责任感。
各机关、部门、分支机构也要创造条件,发挥人民群众“耳目”作用,及时发现和严肃处理在执行公务中滋事闹事的干部、公务员,特别是在容易发生违法行为的敏感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