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人民委员会主席:严肃纪律、强化责任、为企业创造良好环境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主席要求省各厅局、各行业、各区人民委员会继续严明纪律,强化责任,认真解决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为企业化解困难和障碍……
义安省省委副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黎鸿荣同志刚刚签署并下发了关于整顿纪律、强化责任、克服局限性,为企业创造良好投资经营环境的批示。

据此,落实政府总理2025年5月12日第63/CD-TTg号批示,关于严肃纪律,强化责任,克服局限性,为企业创造良好投资经营环境。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要求各厅局长,省级厅局、直属单位负责人,各县、市、镇人民委员会主席,有关机关、单位、组织负责人重点落实以下内容:
省各厅、部门、行业,县人民委员会:
——继续整顿纪律,强化责任,认真解决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消除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采取措施提高管理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企业投资经营环境,朝着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方向努力;
——纠正所辖机关、单位、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为人民、为企业服务的精神面貌,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集体和个人予以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立即杜绝企业在办理行政手续和与国家行政机关、单位有关的其他活动中收取不正当费用的情况;
-根据省人民委员会主席2025年3月27日第2306/UBND-KSTT号批示指示,研究、设立并维护一条热线,以切实有效地接收和处理反馈意见和建议,关于实施一系列简化行政手续、改善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和措施;指示立即接收和处理企业关于向国家行政机关、官员、公务员和公务员缴纳非正式费用(如有)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继续推进机构改革,促进公私对话,提高政策执行效率,满足新时期企业的期待和发展要求,力争按照政府2025年2月5日第25/NQ-CP号决议关于各行业、各领域、各地方增长目标确定的目标,实现2025年义安省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0.5%的目标,确保2025年国家增长目标达到8%以上;
——坚决落实政府决议中的各项任务和措施:2025年1月8日第02/NQ-CP号关于2025年改善经营环境、提升国家竞争力的主要任务和措施的政府决议;2025年3月26日第66/NQ-CP号关于2025年和2026年精简和简化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手续的政府决议,确保实现并超额完成政府提出的各项目标。继续进一步精简和简化行政手续及投资经营条件,重点关注税收、海关、建筑、环境、电力等领域;切实落实省人民委员会主席2025年3月27日第2306/UBND-KSTT号批示,有效落实公共服务在线提供;
- 采取具体措施支持省内企业提高生产能力,与外商投资企业对接,形成可持续的国内供应链;同时,通过与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培训和企业实习项目,促进高素质人力资源的培训和发展,特别是技术和管理岗位的人力资源培训。
财务部:
引导、支持、推动和鼓励企业投入资源,研究世界新兴产业、新领域的发展趋势,开发新产品和服务,提高现有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根据新形势和所掌握的资源,有重点、有重点、有实质内容地进行结构调整,提高经营业绩;推动科技应用、数字化转型,多元化市场,多元化供应链,积极有效地参与可持续发展、绿色经济、数字经济、循环经济、能源转换和适应气候变化。
省投资贸易和旅游促进中心:
主持并协调相关机构和单位研究《2024年PCI指数报告》中关于营商环境的成果,提高环境治理质量(越南工商联合会5月6日发布)2025年发布吨地址:https://pcivietnam.vn/an-pham/bao-cao-pci)向省人民委员会和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提出建议和建议,以克服存在的不足和局限性。预计完成时间为2025年6月。
东南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乂安报社、省广播电视台;越南工商总会乂安-河静-广平分会;中小企业协会、省商业协会:
——加强宣传,提高企业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增强国家机关从行政、管理向服务和发展创造转变的意识,以人民和企业为中心,主动、专心为企业解决问题;
——宣传让企业不玩忽职守、钻政策空子、不贪污腐败官员和公务员,坚决拒绝在办理行政手续过程中以及与国家行政机关有关的其他活动中缴纳不正当费用;如实及时地向全省行政法规受理反馈和建议热线反映情况。(电话:02383.668.789)受到骚扰、骚扰,或被建议缴纳非官方费用;
——主动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及时向省人民委员会和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提出投资经营法律规定相互交叉、对企业投资经营活动造成障碍和困难的措施,以便及时解决;及时配合有关部门、行业采取解决方案,改善投资经营环境,支持企业经济和私营经济强劲可持续发展。
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省人民委员会和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监督、督促、检查本批示所交付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向省人民委员会和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超越权限出现的问题,并按规定进行。
要求各厅局长、省级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县、市、镇人民委员会主席、有关机关、单位、组织负责人认真落实上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