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议会代表警告法律存在漏洞,导致公共投资项目分散

玉清 DNUM_BGZBBZCABI 17:14

笼统的规定容易造成大型项目规避法律、分散公共投资项目、影响预算的有效使用等漏洞。

11月16日下午,国会代表在议事厅讨论了《公共投资法(修正案)草案》。许多意见赞同财政预算委员会的观点,认为不应进行全面修改,因为《公共投资法》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问题,但主要原因是实施该法的组织不够严密。另一方面,新法实施三年,适用期过短,不足以全面总结和准确评估该法的有效性。

“当地的情况还不算太糟,所以没法做这件事”

宁平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裴文芳代表表示,在法律框架内,所有预算都是国家预算,但在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决定的地方公共投资预算似乎没有问题,但中央预算分配给地方却出现拖延。这才是问题的根源,而不是《公共投资法》造成的拖延。

国会代表裴文芳。

该代表赞同修改年度中期公共投资计划审批及下达程序规定的观点,逐步推进权力下放,加强事后审计。这是化解困境的关键。

“分权放权,我想地方还不算太差,做不到。”裴文方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但是,5年期中期公共投资计划的提请批准和分配草案的设计还没有体现出上述精神。

河内代表团代表武氏琉梅强调,《公共投资法》是史上最短的草案,因为实施仅三年就进行了修改补充。问题不在于是否修改整部法律或仅修改补充部分条款,而是要选择真正必要且紧迫的问题纳入修改范围,绝对不能将未经认真评估的条款写入草案。

麦女士表示,该法草案仍然缺乏项目选择标准,没有将资源配置与产出效率挂钩,也没有规定组织和个人对项目效率的直接责任,特别是在无效投资造成损失和浪费的情况下。

现行法律允许将拨款期限延长两年,必要时可延长至五年。这位女代表认为,这项规定是导致项目实施进展缓慢、利率上升的原因之一,并且与其他一些法规相抵触。应修改该规定,使其最长延长期限为两年,如果不严格执行,预算将被撤销。

国会合理、必要的权力不应被削弱。

关于“紧急公共投资项目”的规定,草案较现行法扩大了范围,导致该条款被滥用,增加了紧急项目数量,无法确保管理要求。因此,审查机构建议将其保留为现行法的规定。

国会经济委员会委员、安江代表团成员梅氏英雪也持相同观点,她强调,投资政策的决策条件在确保公共投资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紧急公共投资项目”不受投资政策决策约束的规定,以及措辞解释过于宽泛,“其他紧急情况由政府规定”的规定,都存在问题。

代表 Mai Thi Anh Tuyet。

“对于那些不需要严格透明地管理投资资金的投资政策项目,必须制定标准和原则。目前起草的规定过于宽泛,为大型项目规避法律创造了漏洞。”梅氏英雪女士强调,并建议明确此类项目。

在项目分类方面,财政预算委员会建议明确界定“重要性和规模”的条件。这样,该项目就可以划分为补偿、安置和场地清理等子项目。关于投资准备,建议不要像《草案》中那样将其拆分为“投资准备项目”。梅氏英雪代表也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这是一个漏洞,会导致项目碎片化,从而造成透明度的缺乏和预算损失。

财政预算委员会常务委员黄光涵代表强调,起草委员会的愿望是大力下放权力,减少投资程序,但该法许多条款的设计并不符合这一要求。

韩先生认为,如果我们真要放权,就应该赋予地方政府决定所有中央政府新增资金用于地方用途的权力;地方政府有责任确保资金使用有效、用途正确,并汇报监督(事后审计);如果资金用于不当用途,则应坚决收回并追究责任。计划投资部应该只参与100%中央资本的项目。

据vov.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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