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议会代表警告法律存在漏洞,公共投资项目分散
笼统的规定容易为大型项目规避法律创造漏洞,造成公共投资项目碎片化,影响预算的有效使用。
11月16日下午,国会代表在会议厅讨论了《公共投资法(修正案)》草案。许多意见赞同财政预算委员会的观点,认为不应进行全面修改,因为《公共投资法》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问题,但主要原因是实施该法的组织不够严密。另一方面,新法有效期为3年,适用期过短,不足以全面总结和准确评估该法的有效性。
“当地条件还不算太差,所以没法做这件事”
宁平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裴文芳代表表示,在法律框架内,所有预算都是国家预算,但在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决定的公共投资地方预算似乎没有问题,但中央预算分配给地方却出现拖延。这才是问题的根源,而不是《公共投资法》的问题。
国会代表裴文芳。 |
该代表赞同修改年度中期公共投资计划审批和下达程序规定的观点,逐步推进权力下放,加强事后审计。这是化解困境的关键。
“放权、下放权力,我想地方还不算太差,做不到。”裴文方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但是,5年中期公共投资计划提请批准和分配的草案设计还没有体现出上述精神。
河内代表团代表武氏琉梅强调,《公共投资法》是史上最短的法律项目,因为它生效仅三年,就必须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并非全面性修改,也并非只是修改和补充几条,重要的是选择真正必要且紧迫的问题纳入修改范围,绝对不能将未经认真评估的条款纳入法律草案。
麦女士表示,该法草案仍然缺乏项目选择标准,没有将资源配置与产出效率挂钩,也没有规定组织和个人对项目效率的直接责任,特别是在无效投资造成损失和浪费的情况下。
现行法律允许将拨款期限延长两年,必要时可延长至五年。这位女代表认为,这项规定是导致项目实施进展缓慢、利率上升的原因之一,并且与其他一些法规相抵触。应修改该规定,使其最长延长期限为两年,如果不严格执行,预算将被撤销。
国会合理、必要的权力不应被削弱。
关于“紧急公共投资项目”的规定,草案较现行法扩大了范围,导致该条款被滥用,增加了紧急项目数量,无法保证管理要求,因此,审查机关建议将其保留为现行法。
国会经济委员会委员、安江代表团成员梅氏英雪也持相同观点,她强调,投资政策决策条件在确保公共投资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紧急公共投资项目”无需投资政策决策的规定,其措辞解释过于宽泛,“其他紧急情况由政府规定”。
代表 Mai Thi Anh Tuyet。 |
“对于不需要严格透明地管理投资资金的投资政策项目,必须制定标准和原则。目前起草的法规过于宽泛,为大型项目规避法律创造了漏洞。”梅氏英雪强调,并建议明确此类项目。
在项目分类方面,财政预算委员会建议明确界定“重要性和规模级别”的条件。这样,该项目就可以划分为补偿、安置和场地清理等子项目。关于投资准备,建议不要像法律草案那样将其拆分为“投资准备项目”。梅氏英雪代表也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这是一个漏洞,会导致项目碎片化,从而造成透明度的缺乏和预算损失。
财政预算委员会常务委员黄光涵代表强调,起草委员会的愿望是大力下放权力,减少投资程序,但该法许多条款的设计并不符合这一要求。
韩先生认为,如果我们真要放权,就应该赋予地方政府决定中央政府向地方追加资金的权力;地方政府有责任确保资金有效使用,用途正确,并汇报监督(事后审计);如果资金用于不当用途,则要坚决追究责任。计划投资部应该只参与100%中央资金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