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对将独立审计领域违规行为处理级别提高 20 倍的提议表示担忧。
11月7日上午,国会在会议厅讨论了修改和补充《证券法》、《会计法》、《独立审计法》、《国家预算法》、《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税收征管法》和《国家储备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

越共中央委员、国会副主席阮德海同志主持会议。
乂安省国会代表团由越共中央委员、中央经济委员会常务副主席、省人民议会主席、省国会代表团团长泰成贵同志率领。
省委常委、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代表在讨论中就修改、补充《独立审计法》若干条款提出意见。

因此,代表们一致同意增加审计对象的建议,即“大型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计;其他企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计”。
由于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范,近年来一些未上市、未公开、无需审计的大型企业、机构或房地产公司,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
乂安省代表表示同意,该法草案修改补充了处理违反独立审计法行为的规定,内容涵盖了违法行为的处理,符合违法行为处理原则。
具体而言,视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能采取行政或刑事措施处理,并可能附加处罚。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赔偿。

同时,与会代表还一致同意提高违规处理级别和时效,确保对审计公司和审计人员产生震慑作用。因为近期,在查处越南审计总局(SCB)、万盛发审计公司(Van Thinh Phat)、财务会计公司(FLC)等多起重大案件过程中,已揭露了包括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内的多个机关单位对不诚实审计报告负有的责任。
不过,代表泰氏安忠表示,法律草案中提出的处罚水平和诉讼时效,包括“个人最高行政罚款10亿越南盾,组织最高行政罚款20亿越南盾,诉讼时效为5年”是不合适的。
该代表指出:“草案提出的最高罚款额,与《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规定的独立审计领域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额(个人5000万越南盾,组织1亿越南盾)相比,高出20倍。” “草案提出的处罚时效为5年,而《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规定的处罚时效最长为2年。”
同时,《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规定的最高10亿越南盾罚款仅适用于海域、岛屿和大陆架管理、核和放射性物质管理、原子能;货币、贵金属、宝石、银行、信贷;石油和天然气活动及其他矿产活动、环境保护和渔业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如果我们提高审计行政罚款额度,会计领域的罚款额度会不会也提高?这两个领域的性质很相似。” 义安省代表反复提问,表达了自己的担忧。“提高审计领域的罚款额度,使其更接近罚款额度最高的证券领域,这样合适吗?”
该代表表示,从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后果来看,证券行业的违规行为会直接、立即影响数百、数千甚至数百万的交易和投资者;而审计行业的违规行为则是间接影响,具有延时性,影响范围也小得多。

此外,Thai Thi An Chung代表还表示,她非常关心为什么法律草案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规定了非常严厉的处罚,例如:逾期归还审计执业注册证书/审计服务资格证书;违反审计师证书考试申请文件的规定……
该代表表示:“必须考虑增加刑罚,确保其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后果以及违法者相适应,并确保与其他领域具有普遍相关性。”他建议,最高刑罚应在现有水平的基础上增加2倍,独立审计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应为2年。
因为如果法规按照草案制定,必将影响越南独立审计行业的发展,而该行业所需的人力资源是目前市场规模的3-4倍。

此外,乂安省代表团代表还建议增加规定:注册从事审计工作的审计师必须是专业审计组织的成员,并负责配合专业审计组织检查、监督审计人员遵守审计准则和会计、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
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执业审计人员必须是专业审计组织的成员,但这一规定已在多个国家得到应用,并提高了专业组织与国家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效率,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保障独立审计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