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收安置房屋和土地登记费的建议

卡姆图 September 7, 2018 15:36

财政部提议增加法规,免除某些类型的房屋和土地(包括安置房屋和土地)的登记费(LPTB)。

财政部在修改和补充第140/2016/ND-CP号法令关于登记费若干条款的法令草案中,建议免除部分类型房屋和土地的登记费。

据财政部介绍,2013年《土地法》第83条、86条规定:“国家收回土地的,除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外,国家还应当对土地使用者给予扶持,包括收回宅基地需要搬迁的,给予安置补助。对被收回土地的被征收人,补偿补助金不足以支付最低安置指标的,国家应当给予补偿补助,支付最低安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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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登记费的第140/2016/ND-CP号法令规定,对“国家依法收回房屋、土地时,以补偿款购置的房屋、土地(包括以补偿款和抚养费购置的房屋、土地)”免收登记费。

根据财政部第301/2016/TT-BTC号通知,“安置房屋和土地的土地使用税计算价格为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和土地价格,该价格已将房屋和土地收回地的补偿价格与安置地的房屋和土地价格进行平衡和抵消。因此,安置房屋和土地的土地使用税仅根据安置地房屋和土地的价值与收回地房屋和土地的补偿价值之间的差额计算”。

因此,为确保土地法关于国家收回土地补偿和扶持的规定与土地征用法关于补偿房屋土地免征土地征用法的规定相一致,财政部建议补充关于安置房屋土地免征土地征用法的规定。

此外,第140号法令规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或住房建设投资的划拨或租赁土地,免征土地登记费。在这些情况下,国家划拨或租赁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在向国家主管部门登记租赁或自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必须缴纳土地登记费。

组织或个人受让继续投资建设基础设施或建造用于转让的房屋的,免交登记费(免交登记费仅适用于组织或个人登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情况)。同时规定,组织或个人受让基础设施或房屋的,在向国家主管机关登记使用权或所有权时,必须缴纳登记费。

因此,财政部建议在新法令草案中取消“组织和个人受让基础设施和房屋时,向国家主管部门登记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应当缴纳登记费”的规定。

据vov.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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