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收安置房屋土地登记费的提案
财政部提议增加规定,免除某些类型房屋和土地(包括安置房屋和土地)的登记费(LPTB)。
财政部在修改和补充第140/2016/ND-CP号法令关于登记费若干条款的法令草案中,建议免除部分类型房屋和土地的登记费。
据财政部介绍,2013年《土地法》第83条、86条规定:“国家收回土地的,除按照规定获得补偿外,国家还应当给予扶持,对收回土地需要安置的,给予安置补助。对被收回土地的被征地人,国家给予安置补助,但补偿款和扶持款不足以弥补最低安置指标的,国家应当提供补偿款,弥补最低安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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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登记费的第140/2016/ND-CP号法令规定,对“国家依法收回房屋、土地,对已补偿的房屋、土地(包括以补偿款和扶持金购买的房屋、土地)”免收登记费。
根据财政部第301/2016/TT-BTC号通知,“安置房屋和土地的土地使用税计算价格为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和土地价格,该价格已将房屋和土地收回地的补偿价格与安置点的房屋和土地价格进行平衡和抵消。因此,安置房屋和土地的土地使用税仅按安置点房屋和土地价值与收回地房屋和土地补偿价值之间的差额计算”。
因此,为确保与土地法关于国家收回土地的补偿、扶持规定和土地使用权法关于补偿房屋、土地免征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相一致,财政部建议补充关于安置房屋、土地免征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此外,第140号法令还规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或住房建设投资的划拨或租赁土地,免征土地登记费。在这些情况下,获得国家划拨或租赁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在向国家主管部门登记租赁或自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必须缴纳土地登记费。
组织或个人受让继续投资建设基础设施或建造用于转让的房屋的,免交登记费(免交登记费仅适用于组织或个人登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情况)。同时规定,组织或个人受让基础设施或房屋的,在向国家主管部门登记使用权或所有权时,必须缴纳登记费。
因此,财政部建议在新的法令草案中删除“组织和个人受让基础设施和房屋时,在向国家主管部门登记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必须缴纳登记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