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用“虚拟网络”解决“真实”冲突 Facebook

December 3, 2015 06:51

这就是陈明雄律师在脸书上讲述“因批评学校而受到处分”的故事想要分享的内容。

据媒体报道,党讲师因三项违规行为被处分,纪律审查书已于11月19日签署。

具体错误有:1.未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擅自请假14天;2.10月5日至13日,无故向州管理部门请假;3.通过电子邮件以及与学校领导会面时的态度和行为,做出冒犯个人和组织的名誉、荣誉和尊严的行为。

不过,党先生向记者证实,学校对他擅自请假学习的处分,理论上是正确的,但从情节上看,并不恰当。

事实上,许多人每当遇到矛盾、问题,甚至失业时,都会在Facebook上抱怨。使用Facebook解决个人问题已经变得很流行。许多人只是简单地认为,他们只需要大声呼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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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Facebook 上“闲聊”是要受到纪律处分的

为了让读者了解使用 Facebook 解决个人冲突的利弊,PV 就此问题对家庭法办公室(胡志明市律师协会)负责人 Tran Minh Hung 律师进行了简短采访。

尊敬的律师,对于“讲师因在脸书上发文被纪律处分”的事件,您有何评论?

如今,社交网络 Facebook 已在全球发展壮大并广受欢迎,越南也不例外。Facebook 有其优势,但如果用户没有正确使用,也存在一定的劣势。

最近,我目睹了多起因在Facebook上互相辱骂而引发的诉讼和投诉,这些案件的解决对当局来说是一个难题。在我看来,芹苴大学一名讲师被纪律处分、解职并调任学校培训部员工的案件,还不能断定谁对谁错,因为双方还有很多信息没有披露。

然而,这是一种严厉的纪律处分形式,会对受处分者造成心理影响,并引起公众的愤怒,因为这一决定是一项行政命令,而不是民事法庭的判决。

律师是否同意将 FB 作为个人解决渠道,或作为“处理”官员和员工的依据?

我绝对不同意将Facebook作为个人解决渠道,或作为“处理”官员和员工的依据,因为Facebook的本质是一个社交网络。任何在社交网络和生活中发生的、与荣誉、尊严和名誉相关的纠纷,都必须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律师认为,Facebook用户和管理机构应该如何行动,才能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又能保证社会秩序?

我认为,Facebook用户应该把Facebook当作娱乐信息页面,而不应该在个人页面上有侮辱个人和组织荣誉、尊严和名誉的行为。当管理机构发现Facebook用户违反法律时,有必要要求国家主管机关介入解决。如果荣誉、尊严和名誉受到侮辱,则有必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2005年《民法典》第25条对人身权利的保护规定如下:个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时,该人有权:

1.自我纠正;

二、要求违法行为人或主管机关、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礼道歉、公开改正;

三、要求违反人或主管机关、机关强制其赔偿损失。

因此,我认为,当一个组织认为讲师“诽谤”该组织时,在没有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的解决决定的情况下,单方面做出处分讲师的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且会给被处分者带来损害。

谢谢律师!

据 Infonet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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