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新法令对官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纪律处分的有效性
政府颁布第71/2023/ND-CP号法令,对2020年9月18日第112/2020/ND-CP号法令关于对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的若干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特别是在纪律处分原则方面,该法令补充规定:对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纪律处分决定,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受到谴责、警告、降级、撤职等纪律处分的,其处分计划、提拔职务和干部工作安排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有党纪决定的,行政纪律决定的效力自党纪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如未再发生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违法行为,则纪律处分决定自动失效,无需出具失效终止证明。
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在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期间,继续违法,构成受纪律处分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原纪律处分决定自新的违法行为纪律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失效。纪律处分决定和纪律处分相关文件应当存入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档案。纪律处分方式应当记入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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