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和山区经济社会发展
越南政府总理刚刚批准了2017-2020年扶持少数民族和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政策,具体目标是帮助少数民族和山区贫困发生率每年降低3%至4%。
解决80%以上少数民族贫困户和极度困难地区无生产用地贫困户的生产转产转业问题;基本解决少数民族贫困户和极度困难地区散居贫困户的生活用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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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居民将获得支持,发展社会经济。图片:档案馆 |
实施原则是直接扶持少数民族贫困户;三区乡镇贫困户,特别是弱势村组。确保公开透明,精准扶持对象,受助户务必将资金用于实处。
居住用地、生产用地、生活用水支持
对少数民族贫困户、三区乡镇贫困户、以农林业为生、按当地平均水平缺少宅基地、生产用地、缺少生活用水的特别困难村、集体,以及尚未享受宅基地、生产用地、生活用水扶持政策的,给予宅基地、生产用地、生活用水扶持。
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积极安排预算,建立土地基金,用于住房建设用地到户。住房建设用地到户标准由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对于无生产用地的家庭,如有需要,可由地方政府直接分配土地,或由国家预算直接提供每户最高1500万越南盾的补助,并可从社会政策银行借款设立生产用地基金。
若地方政府无法安排生产用地,国家将对无地或缺少生产用地的家庭转行提供最高500万越南盾/户的国家预算支持,并从社会政策银行贷款,提供服务或从事其他工作以增加收入。
上述对象仅享受土地支持转产或者转岗支持两项政策中的一项。
贫困少数民族家庭、第三区乡镇贫困家庭、特别困难村、缺乏生活用水的村庄,平均每户补助150万越南盾,用于建设生活用水源。
支持优惠信用贷款
对上述无生产用地农户、三区人民公社少数民族贫困户、特别困难村寨给予优惠信贷支持。
具体而言,贷款方式按照政府2002年10月4日第78/2002/ND-CP号关于向穷人提供信贷等政策主体的法令执行;贷款目的是创造土地基金,用于生产、提供服务或其他职业,以增加收入并可持续减少贫困。
贷款额度不超过每期贫困户可获得的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贷款利率为每期贫困户贷款利率的50%。
社会政策银行提供贷款,并可能将部分任务委托给公社级社会政治组织。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是储蓄和贷款小组的成员。
此外,为仍从事游牧农业的少数民族家庭安排稳定定居。具体是继续落实政府总理2007年3月5日第33/2007/QD-TTg号决定、2009年8月25日第1342/QD-TTg号决定和2013年6月4日第33/2013/QD-TTg号决定中关于从事游牧农业的少数民族定居定居的政策和计划:继续按照已批准的计划对集中安置点的项目进行投资;安排资金支付已建成投入使用但仍缺少资金的安置点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政府总理2007年3月5日第33/2007/QD-TTg号决定中的规定支付扶持金。
据 Hoang Dien/chinhphu.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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