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没有受理大亨明康夫妇的上诉。
(Baonghean.vn)- 明康城市发展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阮廷康先生因两项罪名被一审法院判处30年有期徒刑。然而,由于不服一审判决,阮廷康先生提起上诉,坚称自己无罪,并要求对整个案件进行复审。
3月19日至20日,荣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明康贸易有限公司(明康公司)董事长阮氏秋和明康市区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阮廷康两名被告人提起上诉,罪名是“诈骗侵占财产”和“滥用信托侵占财产”。
本案因被告人、被害人及相关当事人提出上诉,并有抗诉要求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审判决及二审宣判,开庭审理。
此前,2023年9月底,一审中,被告人阮廷强因“诈骗侵占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因“滥用信托侵占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合计刑期为30年;被告人阮氏秋因“诈骗侵占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滥用信托侵占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合计刑期为20年,同时,两名被告人对被害人承担连带赔偿本金及利息的责任。
一审结束后,被告人阮廷康立即提起上诉,坚称自己无罪,认为一审判决有误,请求再审。被告人阮氏秋提起上诉,希望减轻刑罚,理由是她不懂法律,而且是家庭主妇,丈夫让她签字时,她就照做了。
此外,明康贸易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提起上诉,称交易合同实质上是出资合同,判决的指控完全没有根据,影响了公司的利益。
对于河内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上诉,请求进行上诉审查并撤销一审判决,明确三项内容,包括不作为犯罪人、侵占财产罪、重新确定被害人人数及与案件有关的义务、两名被告赔偿责任利息的计算等。

上诉审中,合议庭就案件内容进行了诸多质证和澄清。被告人阮氏秋承认犯罪,请求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阮廷康仍然坚持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的审判,并认为一审判决有误。
上诉合议庭根据案卷及法庭证言,认为:虽然两被告人的上诉请求完全有效、程序合法,但在庭审中,两被告人未能提供补充证据证明上述上诉请求完全没有根据,一审判决对两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完全正确、并无不妥。
关于明康贸易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一案,鉴于一审判决明确指出了欺诈行为以及滥用信托,通过出资合同侵占受害者资产的行为,并判决强制两名被告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的上诉毫无根据。本案中,合议庭还采纳了河内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强制被告向受害者支付利息的部分抗辩,并修改了关于利息计算的一审判决。
基于以上理由,二审法院决定不予受理上诉,部分变更了一审判决中关于利息计算的规定,并维持对被告人的判决。被告人阮廷强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因“滥用信托侵占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共计有期徒刑30年;被告人阮氏秋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滥用信托侵占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共计有期徒刑20年,并判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