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飞行”案54名被告今日宣判
经审理,河内市人民法院将于今天(7月28日)下午2点对“救援飞行”案各被告人进行宣判。
在“救援飞行”案54名被告人分别因受贿罪、行贿罪、受贿罪、侵占财产罪、利用职务便利罪被提起公诉。
辩论中,人民检察院代表就每组罪名陈述了弹劾意见。

人民检察院代表对被告人集体实施受贿犯罪的意见:
航班的初衷和意义是好的。然而,这项好政策却被一些腐败官员玷污,在民众和国际友人心目中丧失了威信。受贿集团中的一些被告人更是置人民生命安全于不顾,将人民生命安全问题变成了牟取私利的借口。
具体来说,就是骚扰、刁难,建立索要和给予的机制,迫使企业代表支付贿赂和贿赂以获得飞行许可证。
因此,必须根据受贿犯罪的性质和程度,依法从重处罚。
但也要考虑对被告人减轻刑罚,因为:接回公民回国的航班时间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这也是被告人犯罪的理由和漏洞;有的被告人没有主动索要钱财,但禁不住诱惑而实施犯罪。
人民检察院代表对一批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的意见:
2020年及2021年,马来西亚及全球新冠疫情形势极其复杂,2020年3月马来西亚政府宣布关闭边境,导致大批留学生、越南公民、务工人员滞留。

目前,已有超过2000名刑满释放的越南公民被关押在拘留营,这给马来西亚政府带来巨大压力。马来西亚政府已多次向越南政府递交文件,要求越南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遣返这些刑满释放的越南公民。
面对这种情况,尽管没有资金,大使馆还是主动向外交部报告,请求政府批准大使馆组织公民保护行动,利用马来西亚各地囚犯的自愿捐款,通过救援航班将囚犯接回国。
虽然被告人陈越泰(前越南驻马来西亚大使)、阮黎玉英(前越南驻马来西亚大使馆官员)、阮黄灵(前越南驻马来西亚大使馆官员)和邓明芳(前越南驻马来西亚大使馆会计)的行为均因滥用职权罪被起诉和审判,但还需评估和考虑被告人犯罪的部分原因和情节,对其予以部分减轻刑罚。
另一方面,在这起共犯案件中,被告人陈越泰、阮黎玉英、阮黄灵以共犯身份实施犯罪。
其中,被告人陈越泰为领导,具有完全的决策权,应对所造成的后果负主要责任;被告人玉英、黄灵、明芳为下属,是主动实施犯罪的。
因此,对每个被告人量刑时,需要具体区别对待。
人民检察院代表对被告人集体行贿、徇私舞弊罪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代表指出,上述犯罪团伙,一方面是为了牟取暴利,为疫情期间处境困难的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另一方面,企业也意识到要配合国家开展航班,尽可能多地接回国。

然而,由于一些主管国家机构的人员制造困难、提出要求、请求、骚扰以及建立索取和给予的机制,他们不得不付费才能获得飞行许可证的批准。
因此,请人民法院认真考虑并正确评估行贿行为的原因、条件和情节,对行贿人予以适当的处罚。
人民检察院代表对被告人诈骗、侵占财产罪的起诉书:
被告人陈明俊(泰和建筑股份公司经理)和黄文雄(原侦查员)以欺骗手段,提供虚假、不实信息,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并给予金钱。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疫情期间,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以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
此前,作为最终表态者,被告人纷纷表示后悔、痛苦、悲痛,请求法官给予自己和其他被告人从轻处罚,让他们有机会重新开始生活。
被告人黄文雄依然坚称自己被冤枉,愿意冒着生命危险来换取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