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放射性物质和核材料管理规定的处罚
(Baonghean.vn)- 违反放射性物质和核材料管理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理?安城县NTQ先生问道。
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正补充)第310条规定了违反放射性物质及核材料管理规定罪,具体如下:
一、违反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之生产、装备、使用、保管、储存、运输、购买、贩卖、处理等管理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 导致死亡;
b) 造成01人身体伤害或损害,且身体伤害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2人及以上人员身体健康伤害或损害,且该人员总体伤害率在61%至121%之间;
d)造成财产损失1亿越南盾至5亿越南盾以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造成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及以上人员身体健康伤害或损害,且该人员总体伤害率在122%至200%之间;
c)造成财产损失5亿越南盾至15亿越南盾以下。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 造成3人以上死亡;
b) 造成3人以上身体伤害或者损害,且该等人员总体受伤率达到201%以上;
c) 造成财产损失1,500,000,000越南盾以上。
4.违反放射性物质、核材料管理规定,确有导致本条第3款a、b、c点之一后果之虞,未及时制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6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5. 违法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从事职业或从事某些工作,期限为 01 至 0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