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放射性物质和核材料管理规定的处罚
(Baonghean.vn)- 违反放射性物质和核材料管理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理?安城县NTQ先生问道。
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正补充)第310条规定了违反放射性物质及核材料管理规定罪,具体如下:
一、违反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的生产、装备、使用、保管、储存、运输、购买、销售或处理管理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 导致死亡;
b) 造成 1 人身体伤害或损害,且身体伤害率达到 61% 或以上;
c) 造成2人或2人以上身体伤害或损害,且该等人员总体伤害率在61%至121%之间;
d)造成财产损失1亿越南盾至5亿越南盾以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造成2人死亡;
b) 造成2人或2人以上身体伤害或损害,且该等人员总体伤害率在122%至200%之间;
c)造成5亿越南盾至15亿越南盾以下的财产损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 造成3人以上死亡;
b) 造成3人以上身体伤害或者损害,且该等人员总体受伤率达到201%以上;
c)造成15亿越南盾以上的财产损失。
4.违反放射性物质、核材料管理规定,确实有可能造成本条第3款a、b、c点之一规定后果的,如未及时制止,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6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5.违法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任何职务、从事任何职业或者从事某些工作,期限为 01 至 0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