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郑春青案的多名高级官员受到纪律处分

December 1, 2016 17:09

(Baonghean.vn)——中央检查委员会刚刚发布了关于第八次会议内容的新闻稿。其中涉及郑春青案的重要内容。《义安报》引用了新闻稿原文。

2016年11月28日至30日,中央检查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在河内举行。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席陈国旺同志主持会议。

此次中央巡视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对部分党员和党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如下:

1- 前越共中央委员、前后江省委书记(2010-2015 年任期)黄明哲同志

黄明哲同志在担任省委书记期间,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人事工作规程和规定以及省委工作条例,提议并接受工贸部郑春青到后江省担任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并参加省委工作。

2- 陈公正同志,2015-2020年任期后江省委书记

他在担任2010-2015年任期后江省委副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期间,对建议接受工贸部郑春青出任后江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并参加省委执行委员会的提案中的缺陷和违规行为负有部分责任;他还指示省警察局为私家车发放公共车牌,以便郑春青的车辆可以违规行驶。

作为2015-2020年省委书记,身负领导责任,却放松领导,在省委执行委员会活动中没有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3- 原越共中央委员、原中央组织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陈禄海同志

陈禄海同志在签署中央组织委员会关于批准后江省增加1名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任期2011-2016年)的文件时不负责任,违背了政治局和书记处的结论;在签署响应后江省委关于落实人事程序、为郑春青增加1名省委委员(任期2015-2020年)的文件时存在缺陷。

4- 前中央组织委员会主任、前中央组织委员会主席助理裴高静同志

裴高静同志主要负责就中央组织委员会批示的内容提出建议,该批示关于违反政治局和书记处的结论,允许后江省增加一名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任期2011-2016年)。

5- 越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内务部副部长、中央竞赛奖励委员会主任陈氏河同志

陈氏河同志在领导和指导对流程、程序、条件和标准进行评估并提请主管部门向越南石油天然气建设股份公司授予勋章和劳动英雄称号以及向郑春青颁发总理奖状和勋章的过程中犯有违规和缺点。

6- 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内政部副部长陈英俊同志

陈英雄同志在对郑春青接待、录用、任命等级和工资安排进行评估和发表意见时,犯有违规和缺点;缺乏决心,没有向工贸部提议或建议撤销和取消在郑春青接待和任命方面做出的错误决定。

7- 越南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内政部副部长阮维胜同志

阮维胜同志在领导、指导和执行评议及向主管部门建议批准郑春青同志出任2011-2016年任期后江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一职过程中存在违规和不足。

上述同志的违法和缺点已经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声誉,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舆论。

考虑到违规内容、性质和程度,根据越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对违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第181-QD/TW号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采取以下纪律处分:

-警告裴高静同志,原中央组织委员会主任、原中央组织委员会主任助理。

-训诫陈公正同志任2015-2020年任期后江省委书记。

-训诫陈氏河同志,越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内务部副部长、中央竞赛奖励委员会主任。

- 内务部党委委员、副部长陈英俊同志的违规和缺点,尚不至于受到纪律处分。要求内务部党委认真深入地进行反省,并采取纠正措施。

中央检查委员会建议秘书处:

- 对 2 名同志给予警告处分:原越共中央委员、原2010-2015 年任期后江省委书记黄明灼同志和原越共中央委员、原中央组织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陈禄海同志。

——考虑根据2016年7月26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工作的第30-QD/TW号规定处理党执行委员会委员、内务部副部长阮维胜同志。

8-2011年至2016年任期内政部党组执行委员会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和缺陷:

-未能根据政治局的规定及时修改和补充党执行委员会工作条例;在领导、指导、检查和监督方面缺乏责任感,导致在考核和对公务员招聘、任命等级、工资安排提出意见以及建议批准郑春青出任后江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一职;考核并建议主管部门对越南石油天然气建设股份公司(PVC)和郑春青进行奖励方面存在违规和缺陷。

——没有及时指导、督促总参谋部各单位提请主管部门审查、修改、补充、颁布一批干部工作、竞赛奖励工作规章制度。

上述缺陷和违规行为影响了党委和内务部的领导和指导作用。中央检查委员会要求内务部党委进行认真深入的反省,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中央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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