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嘉莱惨案中公交公司的责任
经初步调查,事故发生后,货车以约10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20多公里后,突然转向对面车道,撞上客车,造成13人死亡,30多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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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7 日早上,这辆客车在一场可怕的事故中被一辆卡车撞倒,车体完全变形 - 图片:DINH VAN |
5月7日上午,嘉莱省朱色县朱色镇胡志明路发生一起惨烈事故,一辆运肥卡车突然闯入对面车道,与一辆载有43人的客车相撞,造成13人死亡,30多人受伤。
造成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据嘉莱省警方介绍,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卡车司机对这起悲惨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政府副总理张和平向遇难者及家属表示慰问,并要求有关部门对涉事两辆车的车主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运输经营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在上述事故中,许多法律专家认为卡车车主必须对事故中的所有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据胡志明市律师协会律师武光德介绍,卡车司机和车主面临两种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民事纠纷中,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事故造成受害人的健康、生命、财产等损害承担第一责任。
具体来说,车主必须赔偿受害人的丧葬费、医疗费、健康损害和精神损害。同时,事故车辆也必须赔偿受损财物的价值。
必须优先解决受害人的案件,然后再由车主(车公司)和驾驶员或第三方(保险公司)计算连带赔偿责任。
需要调查并考虑刑事责任
从刑法角度来说,除了肇事司机(完全有过错,直接导致事故发生)要承担刑事责任外,对于这起后果特别严重的事故,车主(汽车公司)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在驾驶员方面,直接控制卡车的人是高危险源,对造成多人伤亡负有责任,并可根据1999年《刑法》第202条因违反道路车辆驾驶规定而被起诉(如果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最高可判处15年监禁)。
对于车主(承运人)方面,有关部门需要明确,若车主交付或调动的车辆(肇事货车)技术安全保障不力(如缺乏检验、车辆部件损坏……)而导致事故的,车主(承运人)可能被认定为投入使用不安全的道路车辆。
第二,要调查清楚,车辆所有人(汽车公司)将车辆交给无资格驾驶的人员驾驶,有触犯调动、交给无资格驾驶道路车辆罪(刑法第205条)的迹象。
比如,如果车主(汽车公司)使用的司机身体状况不好、没有驾照、驾驶证不合适、吸毒成瘾、经常使用兴奋剂……那么这显然是违规行为。
如果车辆所有人(汽车公司)在未确保驾驶人技术安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交付或者调动车辆,则存在违反上述两项罪名的迹象。
胡志明市富润区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阮德林律师对此表示同意,并对上述驾驶员和车主之间的刑事责任分离进行了评论。
德林律师还要求当局澄清该巴士公司是否遵守营业执照和营业条件的规定。如有违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和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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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地点图 - 制图:NH. KHANH |
据《青年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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