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出工人必须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仍存在诸多担忧

January 19, 2016 15:00

(巴新)——越南政府刚刚颁布了第115/2015/ND-CP号法令,细化了《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若干条款,这些条款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对象包括在国外工作的越南工人。这一消息令许多工人和劳务输出招聘单位感到担忧。

诸多担忧

潘裴国胜先生(荣市黎茅镇)拥有多年向亚洲地区多个国家输出劳务的经验。在韩国工作了4年10个月后,他目前正在回国探亲,并等待根据越韩劳务输出双边合作条例签署续签合同,继续在邻国工作。在与潘裴国胜先生谈论第115/2015/ND-CP号法令时,他表示自己是通过劳动荣军与社会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了解到这项法令的。

Đăng ký XKLĐ tại Trung tâm dịch vụ việc làm tỉnh.Ảnh: m.quân
在省就业服务中心登记境外就业。-图片:明权

“我个人对第115号法令关于劳务输出的规定感到很兴奋。因为出国务工人员最大的担忧是工作期满回国后,前途一片迷茫。第115号法令规定了强制性社会保险缴纳,解决了这个问题。如果我认真、全面地缴纳,那么在国外工作回来后,我仍然可以像其他人一样获得养老金。”潘裴国胜说道。然而,胜也表示,他不清楚缴纳标准、缴纳期限,以及出国务工人员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具体好处。“我看了报纸,也查阅了各种资料,但还是不太明白。我希望保险和劳工部门能为我们这些出国务工人员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建议。”胜说。

但并非所有工人都像Thang先生一样兴奋。来自南丹县南忠乡的Le Xuan Vinh先生已经办妥赴台务工手续,正等着春节假期后飞往台湾工作。这并非他第一次出国务工,但几年前,他曾在台湾有过两年多的工作经验。两年多的时间里,除去前期的手续费,他带回了约2亿越南盾的资金。这些钱刚好够装修房子、购买一些基本生活用品,不足以投资经商或生产。因此,回乡几年后,他决定继续留在台湾。

听到外劳必须缴纳社保的规定,潘春荣先生不禁担忧:“台湾劳工的收入不如韩国高,大概只有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我在京邦电子(台北)公司上班,每月工资约19900新台币,相当于600美元。扣除生活费、个人所得税、健康保险……在公司,我的收入大约只有三分之二,也就是400美元。更别提还要攒钱支付约5000美元的初期费用;然后,在国外生病或发生意外,不知道该依靠谁,得花一大笔钱去支付。现在回到家,还要‘承担’社保,感觉太吃力了。”

另一方面,他又担心,如果在越南缴纳了社会保险,万一在国外发生意外或生病,越南的保险能报销吗?Vinh先生说,很多和他一起出国打工的朋友也这么想,因为收入低,只想尽可能多地攒钱带回国还债、建房,而没有考虑太多养老金或其他保险。

工人福利

义安经济技术学院第一分院(一家劳务输出招聘机构)就业部主任阮飞龙先生表示:“从本质上讲,为输出工人购买社会保险是件好事,因为它能保障工人的长期利益。然而,输出到不同国家的工人在东道国的收入、权利和义务各不相同,因此参保条件也有所不同。“输出到中东、台湾、马来西亚、韩国等国家的工人,都是由雇主投保,保额由雇主和工人共同承担。在一些国家,例如日本,雇主没有义务为外籍工人购买保险。这种差异导致了工人的需求、愿望和未来发展方向的差异,所以我认为,社会保险不应该强制执行,自愿性的社会保险更符合现实情况。”

115980 lao động Việt Nam đi xuất khẩu lao động trong năm 2015  -Ảnh minh hoa
2015年越南共有115,980名工人出国务工 - 说明图

与阮飞龙先生持相同观点的还有许多其他咨询公司和劳务输出企业,他们表示为输出工人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非常困难。目前,对于缴纳多少、如何缴纳、用工企业是否必须缴纳并计入派遣工人出国成本等问题,都没有指导性文件,导致工人和企业都感到十分模糊。另一方面,企业也不清楚工人参加社会保险后能享受哪些福利,因此很难向工人解释清楚。因此,一些企业表示,虽然115号令已经生效,但在咨询过程中,他们仍然犹豫要不要向工人明确说明和解释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规定。

谈到强制外出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内容,乂安省社会保险征收管理处处长陈氏河女士表示,这是一项优越的政策,既能保障社会保障,也符合扩大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的路线图。然而,由于这是一项新规定,目前对劳动者和企业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尚未深入开展。关于这项规定,陈氏河女士强调,劳动者不必担心劳动期满回国后,其社会保险“半途而废”。因为回国后,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能力选择合适的缴费等级,继续参加自愿性社会保险,以便在达到工作年龄后享受退休福利。或者,如果劳动者回国后不愿继续缴纳自愿性社会保险,也无法继续缴纳,可以一次性领取社会保险。因此,为了使该法令能够得到高度一致地实施,保险部门和劳动荣军社会事务部门需要进行协调,加强宣传并明确劳务输出者参加社会保险时的权利。

第115/2015/ND-CP号法令第二条规定了适用对象包括:根据《关于在国外工作的越南工人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在国外工作的人员,本法令适用于以下合同:

a) 与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企业、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b) 与接收或招收派遣劳工出国工作之企业、在境外投资之组织或个人订立派遣劳工出国工作合约;

c) 与派遣员工赴国外实习提高技能的企业签订派遣员工赴国外实习提高技能工作合同;

d) 个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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