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闻法:“记者上班只需出示记者证”
这是4月29日上午刚刚公布的《新闻法(修正案)》中详细规定的内容。
总统府刚刚主持公布了7项法律、法令和条例。其中,《新闻法》备受公众关注。该法规定“记者上班只需出示记者证”,那些采取“行动”来骚扰记者获取信息或为记者工作制造困难的机构/单位将无法达到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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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记者证 |
实践中,许多记者和新闻工作者在一些机构工作时受到阻碍和刁难。通常情况下,记者来访,尤其是报道负面新闻时,机构往往要求记者提供介绍信,而如果记者有介绍信,则必须持有记者证。
值得注意的是,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第01/2014/CA号通知中规定,记者旁听庭审必须持有记者证和介绍信。这一规定引发了新闻界和舆论的争议。
不仅法院有这样的规定,甚至在河内的一些区和乡,记者想与区领导合作时,也经常被要求回到报社索要介绍信。现在,这种情况将不再发生,因为法律已经非常明确。《新闻法》生效后,类似的规定将不复存在。
“第二十五条 记者的权利和义务 1. 记者是在新闻界工作并持有记者证的人员。 2.记者享有以下权利: a)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活动,在国外依法从事新闻活动并受法律保护的专业活动; b)按照法律规定在新闻活动中开发、提供和使用信息; c)前往机关、组织开展新闻采访活动。记者前往工作地点时,只需出示记者证。机关、组织有义务向记者提供不属于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法律规定秘密的材料和文件; d)有权在公开审判过程中进行新闻采访活动;有权在专门的场所进行采访;有权直接与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联系,依法获取信息和进行采访; d)接受培训和发展,提高政治素质和新闻技能; e) 拒绝参与编辑或者发表违反法律规定的新闻作品。 三、记者的义务如下: a)按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提供有关国家和世界局势的真实信息;反映人民的合法意见和愿望; b)维护党的观点、路线、政策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发现、宣传和保护积极因素,同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 c) 不得滥用记者名义进行骚扰或违法行为; d) 如有虚假信息、歪曲事实、诽谤他人或侮辱机关、组织声誉、个人荣誉和尊严的情况,必须予以纠正并道歉; d)对所从事的新闻工作内容及任何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责任,并对新闻机构负责人负责; e)遵守记者职业道德规定”。 (摘自新颁布的《新闻法》) |
据Infonet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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