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构重组时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制度的新法令
政府于 2025 年 3 月 15 日发布第 67/2025/ND-CP 号法令,对政府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第 178/2024/ND-CP 号法令中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该法令涉及干部、公务员、公共雇员、工人和武装部队在实施政治体制重组过程中的政策和制度。

修改监管范围
第67/2025/ND-CP号法令扩大了监管、修订和补充的范围,以明确监管范围内的机构、组织和单位。具体而言,第67/2025/ND-CP号法令明确规定:本法令规定了以下政策和制度:退休人员(提前退休和辞职)的政策和制度;当选或被任命担任领导和管理职务但津贴较低的人员或从领导和管理职务辞职人员的政策;鼓励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增加基层工作出差的政策;提拔优秀人才的政策;以及在改组后对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进行培训和提升素质的政策。负责落实党、国家、越南祖国阵线各机关、组织、公共服务单位、党和国家指定的社会政治组织和团体(从中央到区级)、乡级干部、公务员、武装部队(包括人民军队、人民公安和密码部队)的各项政策和制度,以推进各级机关、行政单位的重组,精简工资制度,改革和提高政治体制内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的素质,具体包括:
1.越南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越南祖国阵线机关、中央、省、县级社会政治组织和武装部队机关。
2. 中央到区级机关组织的行政机构直接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或者不直接进行组织结构调整,但进行人员精简、结构调整和提高干部及公务员素质。
3. 公共服务单位直接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或者不直接进行组织结构调整但进行人员精简、结构调整和提高公务员素质,包括:
a) 中央至区级机关组织机构下属单位及中央至区级机关组织的行政机构;
b) 中央直属省、市委、区、镇、县、市委的单位;省、区人民委员会的单位;省级社会政治组织的单位。
4. 其他剩余的公共服务单位(不包括上文第3条规定涵盖的单位)应当自主管机关作出安排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组织安排。
5. 各级机关、组织和单位均按行政单位进行安排。
6. 中央、省、区各级党和国家指定的协会负责组织机构的安排、巩固和合并。
其他适用对象
第67/2025/ND-CP号法令修订并补充了关于执行政治局结论的适用事项的第二条。具体而言,适用事项包括:
1. 本法令第一条所列机关、组织、单位的干部、公务员、公共雇员和劳动合同工以及武装部队人员,均直接受到各级组织结构调整和行政单位调整的影响,包括:
a) 公务员和公共雇员不担任领导或管理职位;
b) 乡级官员和公务员;
c) 2019 年 1 月 15 日之前依法在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从事某些类型工作的劳动合同人员,以及根据劳动合同从事公务员政策的人员;
d) 从越南人民军国家预算领取薪金的军官、职业军人、工人、国防官员和合同工;
d) 从人民公安国家预算领取薪金的官员、士官、警察和合同工;
e) 在关键组织工作的人员;
g) 本法令第一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和第5款所列机关、组织和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岗位的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为根据法律规定安排政治体制机构领导和管理岗位的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人数,希望辞职的。
2. 2019年1月15日之前按照法律规定从国家预算领取工资的干部、公务员、公共雇员和工作人员,以及本法令第1条规定的机关、组织、单位中距离退休年龄还有5年或5年以下的武装部队人员,不受机构重组的直接影响,但必须精简工资、重组和提高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的素质。
3. 在中央、省、区级党和国家指定的社团中,按工资配额领取国家预算工资的人员,会直接受到组织调整、合并和重组实施的影响。
4. 根据政府2024年12月31日颁布的第177/2024/ND-CP号法令第2条第1、2和3款规定,未达到连任或不连任制度和政策年龄的干部;符合连任同级党委的年龄要求的干部,其自党代会召开之日起工作年限为2.5年(30个月)至5年(60个月)的干部,以及根据第177/2024/ND-CP号法令第2条第4款规定,在党委工作年限不足5年,且已完成党委工作并完成组织机构建设的干部,如欲提前退休,为在党的十四大之前各级党代会中安排党委人员创造条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增加“薪资留任差异系数”,以确保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部门雇员离职时的福利待遇。
关于确定当前月薪以计算政策和制度,第 67/2025/ND-CP 号法令增加了一个“工资保留差异系数”,以确保干部、公务员、公共雇员和工人在离职时获得福利。
具体而言,当前月薪是指离职前一个月的工资,包括: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职级、级别、职称、职位、职称或薪级确定的工资;工资津贴(包括:领导职务津贴;超出框架的资历津贴;资历津贴;按职业划分的优惠津贴;按职业划分的责任津贴;公共服务津贴;党政社团工作津贴;武装部队特殊津贴)以及根据工资法规定计算的工资保留差异系数(如有)。
此外,第 67/2025/ND-CP 号法令还修改和补充了第 6 条的名称如下:“第 6 条。评估干部、公务员、公共雇员和工人的标准,以重组机构、精简工资和结构,提高干部和公务员的素质,并解决政策和制度问题”。
修改提前退休人员政策
第 67/2025/ND-CP 号法令修订了第 7 条,并补充了第 7a 条和第 7b 条,专门规定了在下列情况下提前退休的人员的政策:由于组织结构调整;由于精简人员、重组和提高人员素质、公务员、公共雇员以及因年龄不足以再次当选、再次任命或不符合再次当选、再次任命的年龄要求而提前退休的官员的政策。
具体而言,根据新规定,本法令第2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将根据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工作时间和提前退休年限享受以下提前退休政策:
a) 距离第 135/2020/ND-CP 号法令附件一规定的退休年龄还有 2 至 5 年,且有足够的工龄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费,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退休制度外,还有权享受以下制度:
提前退休不扣减养老金;
与第 135/2020/ND-CP 号法令附件一规定的退休年龄相比,提前退休的每一年可获得相当于 5 个月当前工资的补贴;
在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前20年工作期间,补贴5个月的工资。从第21年开始,每缴纳一年强制性社会保险,补贴0.5个月的工资。
如果工作年限达到 15 年或以上,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并且在提前退休时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则该员工在前 15 年工作年限内将获得 4 个月的工资补贴;从第 16 年起,每工作一年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该员工将获得 0.5 个月的工资补贴。
b) 根据第 135/2020/ND-CP 号法令附件一的规定,如果退休年龄已超过 5 年至 10 年,并且有足够的时间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费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领取养老金,则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退休制度外,他们还有权享受以下制度:
提前退休不扣减养老金;
与第 135/2020/ND-CP 号法令附件一规定的退休年龄相比,提前退休的每一年可获得相当于 4 个月当前工资的补贴;
在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前20年工作期间,补贴5个月的工资。从第21年开始,每缴纳一年强制性社会保险,补贴0.5个月的工资。
如果工作年限达到 15 年或以上,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并且在提前退休时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则该员工在前 15 年工作年限内将获得 4 个月的工资补贴;从第 16 年起,每工作一年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该员工将获得 0.5 个月的工资补贴。
c) 凡距第135/2020/ND-CP号法令附件二规定的退休年龄还有2至5年,且已缴纳足够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可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包括在劳动管理机关公布的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劳动或特别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劳动清单中所列的职业中工作15年以上,或在劳动管理机关公布的社会经济条件特别艰苦的地区工作15年以上,且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在地区津贴系数为0.7或以上的地区工作,除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养老金制度外,还有权享受以下制度:
提前退休不扣减养老金;
与第 135/2020/ND-CP 号法令附件二规定的退休年龄相比,提前退休的每一年可获得相当于 5 个月当前工资的补贴;
在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前20年工作期间,补贴5个月的工资。从第21年开始,每缴纳一年强制性社会保险,补贴0.5个月的工资。
如果工作年限达到 15 年或以上,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并且在提前退休时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则该员工在前 15 年工作年限内将获得 4 个月的工资补贴;从第 16 年起,每工作一年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该员工将获得 0.5 个月的工资补贴。
补充条款7a. 因精简工资、重组和提高公务员及公共雇员素质而提前退休人员的政策
本法令第2条第2款所列人员提前退休,有权享受本法令第7条第2款所列福利。此外,他们还有权获得一次性提前退休津贴。
1. 对于自 2025 年 3 月 15 日起 12 个月内退休的人,他们将获得相当于 1 个月当前工资乘以提前退休月份数的补贴,该提前退休日期与第 135/2020/ND-CP 号法令附件一和附件二中规定的退休日期相比;
2. 对于自 2025 年 3 月 15 日起第 13 个月及以后休假的人员,将获得本条款第 1 款规定的补贴水平的 0.5 倍。
补充第7条b款。对于未达到连任、再任年龄要求或不符合连任、再任年龄要求的干部,实行提前退休政策。
本法令第2条第4款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有权享受本法令第7条第2款规定的福利。此外,他们还有权获得一次性提前退休津贴,金额等于1个月的现行工资乘以提前退休的月数,该提前退休日期与第135/2020/ND-CP号法令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的退休日期之间的差额。
修改和补充实施该制度的资金来源
第 67/2025/ND-CP 号法令修订并补充了第 16 条第 2 款 a 点。为公务员和公共服务单位雇员实施该制度提供资金来源。
具体而言,对于自行承担日常开支和投资开支的公共服务单位;自行承担日常开支的公共服务单位:用于解决政策和制度问题的资金来自该单位的公共服务活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来源。
如果公共服务单位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解决政策和制度问题,他们可以使用按照公共服务单位规章分配的资金来解决政策和制度问题。
如果公共服务单位通过服务价格自行承担国家规定的常规开支,但服务价格不包括解决政策和制度所需的所有组成部分,则解决政策和制度所需的资金来源应由国家预算补充。
此外,第 67/2025/ND-CP 号法令还对第 16 条第 5 款和第 6 款作出如下补充:
对于在中央、省、区各级党和国家指定的协会中,在工资配额内工作,并从国家预算领取工资,且直接受到组织调整、合并和重组实施影响的人员:政策和制度整顿的资金由国家预算提供。
对于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实施特殊财政机制的行政机构(如公共服务单位),解决政策和制度问题的资金来源将由国家预算提供。
取消对额外地方支持政策的监管
第 67/2025/ND-CP 号法令删除了第 19 条第 6 款,该款规定省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其平衡地方预算的能力,向同级人民议会提交申请,以制定对其管辖对象额外的扶持政策。
同时,第 67/2025/ND-CP 号法令还规定:在 2025 年 3 月 15 日之前,主管当局已根据第 178/2024/ND-CP 号法令第 19 条第 6 款的规定,从地方预算来源获得额外支持政策的案件,仍将享受这项额外支持政策。
过渡条款
第 67/2025/ND-CP 号法令明确规定:根据第 29/2023/ND-CP 号法令的规定,由于对区级和乡级机构和行政单位进行重组而需要解决政策和制度问题,但主管机关尚未作出解决政策和制度的决定,则应适用本法令规定的政策和制度。
对于因区、乡级行政单位的安排而实施政策和制度的案件,已由主管机关根据第 29/2023/ND-CP 号法令予以解决,但离职时间在 2025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案件,应适用本法令规定的政策和制度。
在本法令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已根据第177/2024/ND-CP号法令制定了相关政策和制度。如果这些政策和制度低于本法令规定的标准,则适用本法令规定的政策和制度。
如果主管机关已根据第 178/2024/ND-CP 号法令的规定制定了政策和制度,但这些政策和制度低于本法令规定的政策和制度,则将根据本法令规定的政策和制度给予额外的政策和制度。
在进行机构重组、组织结构变更或组织计划变更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已根据政府关于实施《越南人民军军官法》、《职业军人、国防工作者和公务员法》和《密码法》的规定,决定在2025年1月1日之前让人员在达到年龄限制前退休,但截至2025年1月1日,主管机关尚未就政策和制度作出决定,则适用本法令规定的政策和制度。
第 67/2025/ND-CP 号法令自签署之日起生效(2025 年 3 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