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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制度的新法令

清光 DNUM_BIZADZCACF 08:07

政府于2025年3月15日颁布第67/2025/ND-CP号法令,修改和补充政府于2024年12月31日颁布第178/2024/ND-CP号法令关于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工人和武装力量在落实政治体系组织安排方面的政策和制度的若干条款。

QUY ĐỊNH MỚI về chế độ đối với cán bộ, công chức, viên chức trong thực hiện sắp xếp tổ chức bộ máy- Ảnh 1.
插图照片。

修改调整范围

第67/2025/ND-CP号令扩大了管制、修改和补充的范围,明确了管制范围内的机关、组织和单位。具体而言,第67/2025/ND-CP号令明确规定:本法令规定了政策和制度,包括:退休(提前退休和辞职)人员的政策和制度;当选或任命担任较低津贴的领导和管理职务人员以及辞去领导和管理职务人员的政策;鼓励干部、公务员和公务员增加基层出差的政策;提拔优秀人才的政策;重组后对干部、公务员和公务员进行培训和提高素质的政策;负责落实党、国家、越南祖国阵线、党和国家从中央到县各级政治社会组织和协会的机关、组织、公共服务单位的干部、公务员、公务员和工人,乡级干部、公务员,武装力量(包括人民军、人民公安和密码部队)在执行机构改组、各级行政单位、精简人员、改组和提高政治系统干部、公务员和公务员素质方面的政策和制度,其中包括:

1.越南共产党、国家、越南祖国阵线、中央、省、县各级社会政治组织和武装力量。

2.从中央到区各级机关、团体行政机构直接进行机构调整,或者不直接进行机构调整,但进行人员精简、调整,提高干部、公务员素质。

三、直接实施机构调整,或虽不直接实施机构调整,但实施人员精简、调整,提高公务员素质的事业单位,包括:

a) 中央至县级机关、组织组织架构内之单位及中央至县级机关、组织行政组织;

b) 中央政府直属的省、直辖市党委和省、直辖市的区、镇、县、市党委所属单位;省、区人民委员会所属单位;省级政治社会组织所属单位。

四、其他其余公务单位(本条第三款未规定者),应自主管机关作出组织整顿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组织整顿。

5.机关、组织、单位按各级行政单位排列。

6.党和国家指定的中央、省、县各级团体负责组织机构的调整、整合和合并。

添加适用对象

第67/2025/ND-CP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关于落实政治局结论适用对象的第二条。具体而言,适用对象包括:

1.本条例第一条所列机关、组织、单位及军队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劳动合同制人员,是各级组织机构调整、行政单位调整实施过程中直接影响到的人员,包括:

a) 不担任领导或管理职务的公务员及公职人员;

b) 公社级干部和公务员;

c) 2019年1月15日前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规定的特定工种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的人员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的人员,享受公务员等政策;

d)越南人民军中领取国家预算工资的军官、职业军人、工人、国防公职人员和合同工;

d)领取工资的军官、士官、警察工作人员以及领取属于人民公安部门的国家预算工资的合同制工作人员;

e) 在重要组织机构任职的人员;

g)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机关、组织、单位中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干部、公务员、公务员,为依法安排政治体制组织安排中的领导、管理职务的干部、公务员、公务员人数创造有利条件而提出辞职。

2.本条例第一条所列机关、组织、单位中,2019年1月15日前依法规定领取国家预算工资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职工及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武装部队人员,不受组织安排直接影响,但必须精简队伍,调整队伍结构,提高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素质。

3.在党和国家指定的中央、省、区各级协会中按工资限额工作、领取国家预算工资的人员,直接受到组织调整、合并和吸收合并工作的影响。

4. 符合政府2024年12月31日第177/2024/ND-CP号议定第二条第1、2、3款规定不符合连任或连任年龄规定者,有关议定有关规定适用于不连任或连任案件处理制度和政策;符合连选连任同级党委年龄要求的干部,从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工作时间为2.5年(30个月)至5年(60个月),直至达到第177/2024/ND-CP号议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干部以及在党委中担任党委职务的干部,应在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结束活动、整顿组织机构,并希望提前退休,为在召开党的十四大前夕各级党代会上安排党委干部创造条件,经主管部门批准。

增设“工资留任级差系数”,保障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离任待遇

关于确定现行月薪来计算政策制度,第67/2025/ND-CP号法令增加了“工资留存差异系数”,以确保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雇员离职时的福利。

具体而言,当月工资为休假前一个月的工资,包括: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等级、级别、职级、职务、职称、专业技术职务或工资档次确定的工资等级;按照《工资法》规定享受的工资津贴(包括:领导职务津贴;超框架工龄津贴;工龄津贴;按专业优待津贴;按专业责任津贴;公务津贴;党政社团工作津贴;军队特殊津贴)以及工资预留差异系数(如有)。

此外,第67/2025/ND-CP号法令还修改补充了第六条的名称,内容如下:“第六条:考核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工人的标准,以改组机构、精简人员队伍和改组结构,提高干部和公务员的素质,解决政策和制度”。

修改提前退休政策

第67/2025/ND-CP号法令修改了第7条,补充了第7a条和第7b条,具体规定了以下情况下提前退休的政策:因机构调整;因精简工资、改组和提高工作人员、公务员和公共雇员素质;因年龄未达到连任或重新任命年龄或不符合连任或重新任命资格的官员的提前退休政策。

具体而言,根据新规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按照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时间和提前退休年限,享受提前退休政策,具体如下:

a) 距离第135/2020/ND-CP号法令附录一所定退休年龄尚有2至5年,且具有足够工作时间及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可依社会保险法规定领取退休金者,除依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退休制度外,另可享受以下制度:

不因提前退休而扣除养老金;

与第135/2020/ND-CP号法令附录一规定的退休年龄相比,提前退休每满一年,可获得相当于05个月现行工资的补贴;

工作满20年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可获得相当于5个月当前工资的补贴。从21年开始,每工作满1年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可获得相当于0.5个月当前工资的补贴。

提前退休时,工作满15年或以上,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并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养老金的,前15年,可获得04个月现行工资的补贴;从第16年起,每工作满1年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可获得0.5个月现行工资的补贴。

b) 凡符合第135/2020/ND-CP号议定附录一所列退休年龄5年至10年者,并有足够时间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并依社会保险法规定领取退休金者,除依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退休制度外,另可享受以下制度:

不因提前退休而扣除养老金;

与第135/2020/ND-CP号法令附录一规定的退休年龄相比,提前退休每满一年,可获得相当于04个月现行工资的补贴;

工作满20年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可获得相当于5个月当前工资的补贴。从21年开始,每工作满1年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可获得相当于0.5个月当前工资的补贴。

提前退休时,工作满15年或以上,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并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养老金的,前15年,可获得04个月现行工资的补贴;从第16年起,每工作满1年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可获得0.5个月现行工资的补贴。

c) 距离第135/2020/ND-CP号议定附录二规定的退休年龄还剩2至5年,且已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工作满15年,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包括在国家劳动管理机关公布的重体力、毒性、危险性或特别重体力、毒性、危险性工作岗位上工作满15年以上,或在国家劳动管理机关公布的特别困难社会经济地区工作满15年以上,包括在2021年1月1日前在地区津贴系数0.7以上的地方工作满15年的,除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不因提前退休而扣除养老金;

与第135/2020/ND-CP号法令附录二规定的退休年龄相比,提前退休每满一年,可获得相当于05个月当期工资的补贴;

工作满20年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可获得相当于5个月当前工资的补贴。从21年开始,每工作满1年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可获得相当于0.5个月当前工资的补贴。

提前退休时,工作满15年或以上,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并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养老金的,前15年,可获得04个月现行工资的补贴;从第16年起,每工作满1年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可获得0.5个月现行工资的补贴。

补充条款7a. 因精简工资、重组和提高工作人员、公务员和公共雇员的素质而提前退休的政策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提前退休,除享受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外,在提前退休期间,还享受一次性退休金:

1.自2025年3月15日起12个月内退休的,可获得相当于01个月现行工资乘以相对于第135/2020/ND-CP号法令附录一和附录二规定的退休日期提前退休的月份数的补贴;

2.自2025年3月15日起第13个月起休假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津贴额的0.5倍发放。

补充条款 7b. 年龄未达到连选连任要求或符合连选连任年龄要求的干部,享受提前退休政策

本法令第二条第四款所列对象提前退休,除享受本法令第七条第二款所列待遇外,还可享受提前退休期间的一次性退休金,金额为1个月现职工资乘以相对于第135/2020/ND-CP号法令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退休日期提前退休的月数。

修改和补充实施制度的资金来源

67/2025/ND-CP 法令修改并补充第 16 条第 2 款 a 点关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实施资金来源

具体为:对自行保证经常性支出和投资性支出的事业单位;自行保证经常性支出的事业单位:解决政策、制度的资金来源于本单位的公益活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来源。

事业单位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解决政策制度问题时,可以使用按照事业单位规定拨付的资金来解决政策制度问题。

事业单位通过服务价格自行保障国家规定的经常性支出,但服务价格未包括解决政策制度全部构成要素的,解决政策制度的经费来源由国家预算补充。

此外,第67/2025/ND-CP号法令还在第16条中增加第5款和第6款,具体内容如下:

对在党和国家指定的中央、省、区各级协会中按工资限额工作、领取国家预算工资、因实施机构调整、合并、整合而直接受到影响的人员,由国家预算提供解决政策、制度的资金。

自2025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事业单位等特殊财政机制的行政组织,其政策、制度安排的经费来源由国家预算提供。

取消地方额外支持政策规定

第67/2025/ND-CP号法令删除了第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该款规定各省、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平衡地方预算的能力,提请同级人民议会为其管理的主体出台额外的扶持政策。

同时,67/2025/ND-CP号法令还规定:2025年3月15日前已根据第178/2024/ND-CP号法令第十九条第六款规定,经主管部门解决,享受地方预算来源额外支持政策的案件,仍可享受该额外支持政策。

过渡条款

第67/2025/ND-CP号法令明确规定:因第29/2023/ND-CP号法令规定的县、乡两级机构和行政单位重组而正在解决政策制度,但主管部门尚未下达解决政策制度决定的,适用本法令规定的政策制度。

因县、乡级行政单位设置而执行政策制度的个案,已由权责机关依第29/2023/ND-CP号议定解决,但离职时间在2025年1月1日后者,适用本议定所订政策制度。

属本公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情形,主管机关已依据第177/2024/ND-CP号公告制定政策制度。如政策制度低于本公告规定的,则适用本公告规定的政策制度。

主管机关已依第178/2024/ND-CP号议定规定解决政策制度的情况下,若其政策制度低于本议定所规定的政策制度时,将依本议定所规定的政策制度,给予额外政策制度。

在机构改组、组织机构调整或组织结构调整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已根据政府关于实施《越南人民军军官法》、《职业军人、国防工人和公务员法》和《密码法》的规定,于2025年1月1日前决定让达到年龄要求的退休人员退休,但截至2025年1月1日,主管机关尚未下达解决该政策制度的决定,则适用本决定所规定的政策制度。

第67/2025/ND-CP号法令自签署之日起(2025年3月15日)生效。

据baochinhphu.vn报道
https://baochinhphu.vn/quy-dinh-moi-ve-che-do-doi-voi-can-bo-cong-chuc-vien-chuc-trong-thuc-hien-sap-xep-to-chuc-bo-may-1022503171831562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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