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制度的新法令
政府于2025年3月15日颁布第67/2025/ND-CP号议定,修改和补充政府于2024年12月31日颁布第178/2024/ND-CP号议定关于在实施政治体制改组过程中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工人和武装力量政策制度的若干条款。

修改监管范围
第67/2025/ND-CP号令扩大了规制范围,修改补充了规制范围,明确了规制范围内的机关、组织和单位,其中第67/2025/ND-CP号令明确规定:本法令规定了政策制度,包括:退休(提前退休、辞职)人员的政策制度;当选或任命担任较低津贴领导、管理职务人员以及辞去领导、管理职务人员的政策;鼓励干部、公务员和公务员增加基层工作机会的政策;提拔优秀人才的政策;重组后对干部、公务员和公务员进行培训和提高素质的政策;负责对党、国家、越南祖国阵线、党和国家从中央到县各级指派的社会政治组织和协会的机关、组织、公共服务单位的干部、公务员、公务员和工人,以及乡级干部、公务员、武装力量(包括人民军、人民公安和密码部队)在执行机构改组、各级行政单位、精简人员、改组和提高政治系统干部、公务员和公务员素质方面的政策和制度,包括:
1.越南共产党、国家、越南祖国阵线、中央、省、县各级社会政治组织和武装力量。
2.从中央到区各级机关、团体行政组织直接进行组织机构调整,或者不直接进行组织机构调整,但进行精简人员、调整机构,提高干部和公务员素质。
三、事业单位直接进行机构调整,或者不直接进行机构调整但进行人员精简、调整,提高公务员素质的,包括:
a) 中央至县级机关、组织组织架构内之单位及中央至县级机关、组织行政组织;
b) 中央政府直属的省、直辖市党委和省、直辖市的区、镇、县、市党委所属单位;省、区人民委员会所属单位;省级政治社会组织所属单位。
四、其他未依前项第三款规定办理之公务单位,应于主管机关办理整顿决定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完成整顿。
5.机关、组织、单位按各级行政单位排列。
6.党和国家指定的中央、省、县各级团体负责组织机构的调整、整合和合并工作。
附加适用对象
第67/2025/ND-CP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关于落实政治局结论适用对象的第二条。具体而言,适用对象包括:
1.本条例第一条所列机关、组织、单位及军队中因实施各级机构改革、行政单位改革而直接受影响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及劳动合同制人员,包括:
a) 公务员、公职人员不担任领导、管理职务;
b) 公社级干部和公务员;
c) 2019年1月15日前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规定的特定工种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的人员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的人员,参照公务员政策执行;
d) 从越南人民军国家预算中领取薪金的军官、职业军人、工人、国防公职人员及合同工;
d) 领取薪俸的军官、士官、从人民公安国家预算中领取薪俸的警察工作人员和合同制工作人员;
e) 在重要机构任职的人员;
g) 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五款所列机关、组织、单位中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干部、公务员、公务员,为依法安排政治体制机构编制,创造有利条件而辞职。
2.本条例第一条规定的机关、组织、单位中,2019年1月15日前依法规定领取国家预算工资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职工以及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武装部队人员,不受机构调整的直接影响,但必须精简队伍,调整队伍结构,提高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素质。
3.在党和国家指定的中央、省、县各级协会中按工资限额工作、领取国家预算工资的人员直接受到组织调整、合并和整合实施的影响。
4. 符合政府2024年12月31日第177/2024/ND-CP号议定第二条第1、2、3款规定关于不连任或不连任的制度和政策规定,不符合连任或不连任年龄要求的干部;符合连选连任同级党委年龄要求的干部,从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工作时间为2.5年(30个月)至5年(60个月),直至达到第177/2024/ND-CP号议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干部以及在党委中担任党委职务的干部,应在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结束活动、完成组织机构,并希望提前退休,为在党的十四大前夕各级党代会上安排党委干部创造条件,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增设“工资留任差异系数”,保障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离职待遇
关于确定现行月薪来计算政策制度,第67/2025/ND-CP号法令增加了“工资保留差异系数”,以确保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工人离职时的福利。
具体而言,现月工资为离职前一个月的工资,包括: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级别、级别、职称、职务、职称、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工资等级确定的工资等级;按照《工资法》规定享受的工资津贴(包括:领导职务津贴;超框架工龄津贴;工龄津贴;按专业优待津贴;按专业责任津贴;公务津贴;党政社团工作津贴;军队特殊津贴)以及工资留存差异系数(如有)。
此外,第67/2025/ND-CP号法令还修改补充了第六条的名称,内容如下:“第六条:考核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工人的标准,以改组机构、精简人员队伍和改组结构,提高干部和公务员素质,解决政策和制度”。
修改提前退休政策
第67/2025/ND-CP号法令修改了第7条,补充了第7a条和第7b条,具体规定了以下情况下提前退休的政策:因机构调整;因精简人员、改组和提高人员素质、公务员、公共雇员以及年龄不符合连选、连任或连选、连任年龄要求的官员的提前退休政策。
具体而言,根据新规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按照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时间和提前退休年限,享受提前退休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a) 距离第135/2020/ND-CP号议定附录一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尚有2至5年,且具有足够工作时间及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可依社会保险法规定领取退休金者,除依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退休制度外,另可享受以下制度:
不因提前退休扣除养老金标准;
与第135/2020/ND-CP号法令附录一规定的退休年龄相比,提前退休每满一年,可获得相当于05个月当期工资的补贴;
工作满20年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可获得相当于5个月的工资补贴。工作满21年后,每工作满1年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可获得相当于0.5个月的工资补贴。
提前退休时,工作满15年或以上,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并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养老金的,前15年,补贴04个月的现行工资;从第16年起,每工作满1年,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补贴0.5个月的现行工资。
b) 凡符合第135/2020/ND-CP号议定附录一所列退休年龄5年至10年者,并有足够时间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并依社会保险法规定领取退休金者,除依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退休制度外,另可享受以下制度:
不因提前退休扣除养老金标准;
与第135/2020/ND-CP号法令附录一规定的退休年龄相比,提前退休每满一年,可获得相当于04个月当期工资的补贴;
工作满20年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可获得相当于5个月的工资补贴。工作满21年后,每工作满1年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可获得相当于0.5个月的工资补贴。
提前退休时,工作满15年或以上,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并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养老金的,前15年,补贴04个月的现行工资;从第16年起,每工作满1年,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补贴0.5个月的现行工资。
c) 距离第135/2020/ND-CP号议定附录二规定的退休年龄还剩2至5年,且具有足够的工作时间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可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退休金,包括在国家劳动管理机关公布的重体力、毒性、危险性或特别重体力、毒性、危险性工作岗位上工作15年以上,或在国家劳动管理机关公布的特别困难社会经济地区工作15年以上,包括在2021年1月1日前在地区津贴系数为0.7或更高的地方工作,除可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退休金制度外,还可享受以下制度:
不因提前退休扣除养老金标准;
与第135/2020/ND-CP号法令附录二规定的退休年龄相比,提前退休每满一年,可获得相当于05个月当期工资的补贴;
工作满20年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可获得相当于5个月的工资补贴。工作满21年后,每工作满1年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可获得相当于0.5个月的工资补贴。
提前退休时,工作满15年或以上,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并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养老金的,前15年,补贴04个月的现行工资;从第16年起,每工作满1年,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补贴0.5个月的现行工资。
补充条款 7a. 因精简工资、调整结构和提高工作人员、公务员和公共雇员素质而提前退休的政策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除享受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外,在提前退休期间,还可享受一次性退休金:
1.自2025年3月15日起12个月内退休的,可获得相当于01个月现行工资乘以与第135/2020/ND-CP号法令附录一和附录二规定的退休日期相比提前退休的月份数的补贴;
2.自2025年3月15日起第13个月起休假的,按本条第1款规定补贴标准的0.5倍发放。
补充条款 7b. 年龄不符合连选连任条件或不符合连选连任年龄要求的干部,享受提前退休政策。
本公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除享受本公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提前退休期间的一次性退休金,金额为1个月现行工资乘以相对于第135/2020/ND-CP号公告附录一和附录二规定的退休日期提前退休的月数。
修改和补充实施该制度的资金来源
67/2025/ND-CP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第16条第2款a点关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实施资金来源。
具体为:自行承担经常性费用和投资性费用的事业单位;自行承担经常性费用的事业单位:解决政策、制度的资金来源于本单位的公益活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来源。
事业单位解决政策制度资金不足的,可以使用按照事业单位规定安排的资金解决政策制度。
事业单位自行通过服务价格承担国家规定的经常性支出,但服务价格未包括解决政策制度全部组成部分的,解决政策制度的经费来源由国家预算补充。
此外,第67/2025/ND-CP号法令还对第16条第5款、第6款补充如下:
对于在党和国家指定的中央、省、区各级协会中按工资限额工作、领取国家预算工资、因实施机构调整、整顿、合并而直接受到影响的人员,由国家预算提供政策和制度安排方面的资金。
对于自2025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事业单位等特殊财政机制的行政组织,其解决政策、制度的经费来源由国家预算提供。
取消地方附加支持政策规定
第67/2025/ND-CP号法令删除了第十九条第六款关于各省、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平衡地方预算的能力,提请同级人民议会为其管理的主体出台额外扶持政策的规定。
同时,67/2025/ND-CP号法令还规定:2025年3月15日前,已根据178/2024/ND-CP号法令第十九条第六款规定,经主管部门解决,享受地方预算来源额外支持政策的案件,仍享受该额外支持政策。
过渡条款
第67/2025/ND-CP号法令明确规定:因县、乡两级机构和行政单位调整,政策制度正在根据第29/2023/ND-CP号法令规定解决,但主管部门尚未作出解决政策制度决定的,适用本法令规定的政策制度。
因县、乡级行政单位设置等原因正在执行政策制度,并已由权责机关依据第29/2023/ND-CP号议定解决,但离职时间在2025年1月1日以后的,适用本议定规定的政策制度。
属本公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情形,主管机关已依据第177/2024/ND-CP号公告制定政策、制度,如政策、制度低于本公告规定的,则适用本公告规定的政策、制度。
主管机关已依第178/2024/ND-CP号法令规定解决政策、制度者,其政策、制度低于本法令所定政策、制度者,得依本法令所定政策、制度,另行给予政策、制度。
在机构改组、组织调整或组织安排调整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已根据政府关于实施《越南人民军军官法》、《职业军人、国防工人和公务员法》和《密码法》的规定决定在2025年1月1日前让工作人员提前退休,但截至2025年1月1日,主管部门尚未下达解决政策制度的决定,则适用本决定规定的政策制度。
67/2025/ND-CP号法令自签署之日起(2025年3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