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第 291/2025 号法令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新规定。

珍珠(合辑) November 8, 2025 11:09

政府已颁布第291/2025/ND-CP号法令,修订了关于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赁费的第103/2024号法令。以下是第291/2025/ND-CP号法令的一些新要点。

* 加强监管,减少人们缴纳土地使用费时的不便。

2025年11月6日,政府颁布第291/2025/ND-CP号法令,对第103/2024/ND-CP号法令中关于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赁费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这是一份重要文件,直接关系到公民在申请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俗称“红证”)时的财务权利和义务。

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新点是,对于已颁发土地使用证但没有文件证明已缴纳费用的情况,如何计算土地使用费的规定更加明确。

根据第 291/2025 号法令,如果根据 2024 年土地法第 140 条第 3 款 a 项和 b 项签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没有文件证明已付款,则该证书所涵盖的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费按以下公式确定:

土地使用费 = 已颁发住宅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面积 × 土地价格表中规定的住宅用地价格 × 70%。

这种计算方法为管理机构确定财务义务提供了统一的依据,同时减少了证书申请过程中的延误或投诉。公民也可以提前轻松了解应缴金额,避免因信息不足或各地随意申请而造成的麻烦。

如公民持有文件证明已按本条例第5款规定全额缴纳土地使用费,则无需缴纳额外土地使用费。如公民持有文件证明已缴费,但缴费金额低于缴费时法律规定的金额,则已缴金额将按已履行缴费义务的土地面积百分比折算;剩余面积将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并在公民提交完整有效的土地使用证申请时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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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2025号法令包含多项关于金融义务的新规定。(插图:Tran Chau)

这项新规具有明显的实际意义:它保障了先前已履行其财务义务的公民的权利,同时建立了一个透明的机制来确定额外的义务,防止土地使用费长期拖欠或义务计算错误。

此外,该法令还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期限和方式:民众可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缴纳部分费用,剩余款项可在最多90天内缴清。这使得民众有时间安排财务,减轻一次性缴纳全部费用的压力,尤其对于农村地区或中等收入人群而言。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令要求省级人民委员会公开土地价格表、土地使用费确定程序,并缩短申请处理时间,为民众办理土地所有权证创造有利条件。这是土地管理改革的重要一步,旨在提高透明度、统一性,并减少民众办理土地所有权证的不便。

*土地开发基金——支持建立清洁土地基金并促进土地证书颁发的工具。

土地开发基金是指隶属于省人民委员会的非预算性国家财政基金,独立于国家预算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专注于资本的保全和开发。该基金的职责是根据相关规定接收和调动资金,为土地相关项目和任务提供资金,例如补偿、扶持、安置以及设立土地基金用于拍卖土地使用权等。

例如,第291号法令修订并补充了关于土地开发基金的第104/2024/ND-CP号法令第9条,具体而言:第9条第1款修订如下:土地开发基金是由省人民委员会设立的非预算性国家财政基金,用于为以下任务提供资金:国家收回土地时的补偿、支持和安置;设立土地基金,用于土地使用权拍卖和为土地利用项目遴选投资者;根据已批准的规划,投资建设安置区、住宅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的技术基础设施;执行省人民委员会指派的其他与土地管理和利用相关的任务。

第291/2025号法令自2025年11月6日起生效,对现有法规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以提高其效力并明确某些条款。例如,修订了第104/2024号法令第9条第1款c项,以更清晰地指导各组织预先筹集资金,用于设立土地安置基金和拍卖土地使用权,从而为国家预算做出贡献。

该基金的运营资金包括:地方预算提供的注册资本;以及其他合法筹集的资金(援助、赞助和其他合法来源)。第291号法令新增了对基金贷款活动的透明度要求,要求基金接受年度审计,并定期向财政部和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提交报告。新规旨在解决部分地区存在的还款缓慢、监管不力以及预算资金与基金资金混淆等问题,同时增强从社会各界筹集资源以发展土地基金的能力,从而服务于城市规划与发展、工业和服务业。

第 291/2025 号法令自 2025 年 11 月 6 日起生效;因此,自该日起,基金的所有活动都必须符合修订和补充的规定。

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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