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收回被征地土地补偿安置过渡性规定
居住在清章县的阮平安先生询问:2024年土地法对国家征用土地时的征用、补偿、支持和安置过渡有何规定?
回复:
第二百五十四条、2024年土地法本法实施后国家收回土地的补偿、扶持和安置过渡规定生效方式如下:
1.2024年《土地法》生效前,已依照土地法规定作出收回土地决定,但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决定批准补偿、扶持和安置方案的,仍按本法规定执行补偿、扶持和安置。

2.本法施行前依照土地法的规定已经作出收回土地的决定并批准补偿、扶持和安置方案但尚未执行的,继续执行已批准的补偿、扶持和安置方案;逾期支付的补偿费用,按照国家作出收回土地决定时的法律规定执行。
3.本法施行前,国家主管机关已出具文件认定投资者存在第45/2013/QH13号土地法第64条第1款第i点规定的未使用土地或者拖延使用土地的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a)未作出收回土地决定的,由主管级人民委员会依照本法第81条第8款、第9款规定处理;
b) 已经作出收回土地决定的,应当按照收回土地决定的规定进行收回土地,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以及投入收回土地的资产,依照国家作出收回土地决定时的法律规定处理。
四、本法施行前已经作出土地收回决定和批准补偿安置方案决定,本法施行后作出划拨安置土地决定的,计算安置地点土地使用费的地价,以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确定;作出划拨安置土地决定时,安置地价低于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地价的,以划拨安置土地决定作出时的地价为准。
5.对于本法生效前补偿、扶持和安置政策框架已经政府总理批准,但地方尚未批准补偿、扶持和安置方案的投资项目,应根据补偿、扶持和安置政策框架和本法规定,适用对被征地群众更为优惠的政策。
6.对于根据第45/2013/QH13号土地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的投资项目,正在履行协议但截至本法生效日尚未完成协议的,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允许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