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家征收土地时征地补偿、扶持和安置的过渡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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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清章县的阮平安先生询问:2024年土地法对国家征用土地时的征用、补偿、支持和安置过渡有何规定?

回复:

第二百五十四条、2024 年土地法本法实施后国家收回土地的补偿、扶持和安置过渡规定生效方式如下:

1.2024年《土地法》生效前,已经依照土地法规定作出收回土地决定,但尚未得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补偿、扶持和安置方案决定的,继续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补偿、扶持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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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Thanh Chuong县交通工程的扩建和改善,对土地进行复垦和改造。图片由Mai Hoa提供

2.本法施行前已经依照土地法的规定作出收回土地的决定和批准补偿、扶持和安置方案的决定但尚未执行的,已批准的补偿、扶持和安置方案继续执行;逾期支付的补偿费用,按照国家作出收回土地决定时的法律规定执行。

3.本法生效前,国家主管部门已出具文件认定投资者存在第45/2013/QH13号土地法第64条第1款i点规定的未使用土地或者拖延使用土地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a)未作出收回土地决定的,由主管级人民委员会依照本法第81条第8款、第9款规定处理;

b) 已经作出收回土地决定的,应当按照收回土地决定的规定收回土地,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已收回土地上的资产等,依照国家作出收回土地决定时的法律规定处理。

四、本法施行前已经作出土地收回决定和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本法施行后作出划拨安置土地决定的,计算安置地点土地使用费的地价,以批准补偿安置方案时确定;作出划拨安置土地决定时,安置地价低于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地价的,以划拨安置土地决定作出时的地价为准。

5.对于本法生效前补偿、扶持和安置政策框架已经政府总理批准,但地方尚未批准补偿、扶持和安置方案的投资项目,应根据补偿、扶持和安置政策框架和本法规定,对被征地群众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6.对根据第45/2013/QH13号土地法规定属于土地使用权受让协议范围的投资项目,正在履行协议但截至本法生效日尚未完成协议的,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受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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