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土地法关于国家收回土地安置安排的规定
演州县阮氏清女士询问:根据2024年土地法,国家收回土地时,安置安排如何规范?
2024年《土地法》第111条规定了国家收回土地时的安置安排:
1.受省、县人民委员会委托负责安置补偿、扶持和安置工作的单位、组织,应当在主管部门批准安置方案前,将拟定的安置方案通知被收回宅基地居民和需要搬迁的房屋所有人,并在被收回宅基地的乡、镇人民委员会所在地、被收回宅基地居民共同生活场所和被收回宅基地居民已有的安置点至少公示15天。
公告内容包括:土地资金所在地、规模、安置房资金、设计、每块地块面积、户型、地价、安置房价格;被收回土地人员预计安置安排等。

2.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安置方案,应当在被收回土地的乡镇人民委员会总部、安置区共同生活场所和安置地点公布。
3.对获得宅基地补偿的人员和不符合宅基地补偿条件而按宅基地分配安置的人员,计算安置地土地使用费的地价,是补偿扶持安置方案批准时按照土地价格表确定的地价。土地价格表没有地价的,应当补充土地价格表,作为计算安置人员土地使用费的依据。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安置人员,视为负有土地使用费的义务。
县级安置房售价由县级人民委员会决定。在其他县级行政单位安排安置房的,其售价由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
4.国家收回土地时,拥有宅基地的家庭、个人、旅居国外的越裔人士、使用宅基地的经济组织,在越南拥有附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符合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宅基地补偿条件的,应当在安置区或者其他适当地点获得宅基地或者房屋补偿。
对在一块收回的宅基地上居住的多代同堂、多对夫妻等家庭,按照住宅法规定符合分户条件的,或者多户共同享有一块收回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后的宅基地面积不足以分别分配给每户的,可以考虑支持以土地使用费形式分配宅基地,或者向有需要的家庭出售、出租、租购住房。
5.房屋附属土地被国家收回,不符合宅基地补偿条件而必须搬迁住所的家庭和个人,如果在被收回土地的农村乡镇、省辖市、直辖市的区、镇、市没有其他住所,由国家以有偿方式拨付宅基地,或者可以出售、出租或者租购其房屋。
六、征收农用地或者宅基地以外的非农用地的居民家庭和个人,符合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土地补偿条件,需要以宅基地或者房屋补偿,且当地具备宅基地和房屋资金条件的,应当给予划拨宅基地或者安置房补偿。
7.对因实施城市建设投资项目而收回住宅用地的被征地人,给予就地住宅用地和住房补偿;在等待安置期间,安排居住用地或提供租赁住房补助;具体补助时间和补助标准由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收回住宅用地用于其他用途的,如收回地块区域有安置用地基金或住房基金,则给予就地住宅用地和住房补偿。优先考虑方便居住用地结合商业服务的家庭和个人的地点,被收回土地的人为对革命有功人员。对按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期限前移交土地的被收回土地人,建立定期移交机制。
第八条 被征收宅基地的被征收人需要搬迁,并获得土地或者安置房补偿,但宅基地补偿费不足以满足安置最低标准要求的,国家应当给予资金支持,保证安置最低标准要求。
9.实施住房翻修、重建投资项目的,应当按照住房法的规定对住房所有人给予补偿、扶持和安置。
10.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土地基金、安置住房情况和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落实本条第8款规定的最低安置指标;决定对本条第4款规定的困难家庭以土地使用费划拨住宅用地或者出售、出租、租购住房等方式给予支持。
11、被征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房屋的被征用人,确需拆除房屋的,按照政府规定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