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2024年土地法关于国家收回土地时安置安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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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州县阮氏清女士询问:根据2024年《土地法》,国家收回土地时,安置安排如何规范?

2024年《土地法》第111条规定了国家收回土地时的安置安排:

1.受省、县人民委员会委托负责安置补偿、扶持和安置工作的单位、组织,应当在主管部门批准安置方案前,将拟定的安置方案通知被收回住宅用地的居民和需要搬迁的房屋所有人,并在被收回住宅用地的乡、村人民委员会所在地、被收回住宅用地的共同生活场所和被收回住宅用地居民已有的安置点至少公开张贴15天。

公告内容包括:土地资金所在地、规模、安置房资金、设计、每块地块面积、户型、地价、安置房价格;被收回土地人员预计安置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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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照片。

2.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安置计划必须在乡级人民委员会总部、被收回土地的居民区共同生活场所和安置地点公布。

3. 对于获得宅基地补偿的人员,以及不符合宅基地补偿条件而按宅基地分配安置的人员,计算安置地土地使用费的地价,是补偿、扶持和安置方案批准时按照土地价格表确定的地价。土地价格表未列明地价的,应当补充土地价格表,作为计算安置人员土地使用费的依据。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安置人员,视为负有土地使用费的财务义务。

区级安置房售价由区级人民委员会决定。在其他区级行政单位安排安置房的,安置房售价由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

4.拥有宅基地的家庭、个人、旅居国外的越裔人士、使用宅基地的经济组织,在国家收回土地时,在越南境内拥有附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符合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宅基地补偿条件的,应当在安置区或者其他适当地点获得宅基地或者房屋补偿。

对在收回的宅基地上共同生活的多代同堂家庭、多对夫妻家庭,符合《住宅法》规定分户居住条件的,或者多户共同享有收回的宅基地使用权,但补偿的宅基地面积不足以分别分配给每户的,可以考虑支持其以土地使用费形式分配宅基地,或者向有需要的家庭出售、出租、租购住房。

5.被征收房屋附属土地的家庭和个人,因房屋附属土地被国家收回,必须搬迁居住,且无权获得宅基地补偿的,如果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乡镇、省辖市、直辖市的区、镇、市没有其他住所,国家将收取土地使用费,为其划拨宅基地,或者将房屋出售、出租、租购。

6.被征收农用地或者非住宅非农用地的家庭和个人,符合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土地补偿条件,需要以宅基地或者房屋补偿,且当地具备宅基地和房屋资金条件的,应当给予划拨宅基地或者安置房补偿。

7.对因实施城市建设投资项目而收回住宅用地的被征地人,给予就地住宅用地和住房补偿;在等待安置期间,安排居住用地或提供租赁住房补助;具体补助时间和补助标准由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因其他目的收回土地的,如被收回土地所在地有安置用地基金或住房基金,则给予就地住宅用地和住房补偿。优先考虑居住用地与经营服务相结合的居民和个人便利的地点,被收回土地的被征地人为革命有功人员。对按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在期限内移交土地的被收回土地人员,建立定期移交机制。

8、被征收宅基地的被征地人必须搬迁,并获得土地或者安置房补偿,但宅基地补偿费用不足以补偿最小安置小区价值的,国家将给予资金支持,为其分配最小安置小区。

9.实施公寓楼改建、重建投资项目的,应当按照住房法的规定对公寓业主给予补偿、扶持和安置。

10.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土地基金、安置住房情况和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落实本条第8款规定的最低安置名额;决定对本条第4款规定的困难家庭以土地使用费划拨住宅用地或者出售、出租、租购住房等方式给予支持。

11.被征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房屋的被征地人因故拆迁房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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