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土地法》规定,农业用地分配限额
南丹县NVC先生问:根据2024年土地法,农业用地分配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2024年土地法第176条规定:
一、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其耕地、养殖用地、制盐用地每年分配限额如下:
a) 东南地区及九龙江三角洲地区各省、直辖市,每种土地面积不超过3公顷;
b) 其他省、直辖市,每种土地面积不得超过02公顷。

2. 分配给个人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限额,平原地区的乡、坊、镇不得超过10公顷;中部和山区地区的乡、坊、镇不得超过30公顷。
3.个人分配土地限额,每种土地不超过30公顷:
a)防护林地;
b) 生产林地为人工林。
4.个人分配多种土地,包括一年生作物用地、水产养殖用地、制盐用地,其分配土地限额合计不得超过5公顷;个人增分配种植多年生作物用地时,平原地区乡、坊、镇多年生作物用地限额不得超过5公顷,中部和山区乡、坊、镇多年生作物用地限额不得超过25公顷;个人增分配种植人工林的生产林地时,生产林地用地限额不得超过25公顷。
5.按照规划分配给个人用于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和盐业生产的未利用土地限额不得超过本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土地分配限额,并且不得计入本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分配给个人的农业用地限额。
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规定将未利用土地分配给个人使用的限额。
6.个人在户籍所在地乡、坊、镇以外使用的农用地面积,个人可以继续使用。如属未收取土地使用费而划拨的,则计入个人农用地划拨限额。
土地主管部门向个人划拨未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农用地的,应当通知该个人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委员会核定农用地划拨限额。
7.个人通过转让、出租、转租、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以他人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承包、租赁国家土地等方式取得的农用地面积,不计入本条规定的农用地划拨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