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关于机关单位代表人数的新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生效
政府颁布第83/2024/ND-CP号法令,修订各机关、单位代表名额规定。第83/2024/ND-CP号法令自2024年9月1日起生效。
2024年7月10日第83/2024/ND-CP号政府令,修改和补充了2016年9月1日第123/2016/ND-CP号政府令的若干条款,该政府令规定了各部委和部级机关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根据2020年8月28日第101/2020/ND-CP号政府令修改和补充了若干条款;政府于2016年2月1日颁布的第10/2016/ND-CP号法令关于规范政府机构的规定,已由政府于2019年6月5日颁布的第47/2019/ND-CP号法令和政府于2020年10月7日颁布的第120/2020/ND-CP号法令关于规范公共服务单位的设立、重组和解散的规定修改和补充了若干条款。
各部厅局分局副局长人数
关于各部委司局处级干部副职名额,根据第123/2016/ND-CP号议定现行关于各部委、部级机关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根据第101/2020/ND-CP号议定修改补充了若干条款:
设有1至3个部门的支部,设副部长1名;设有4个以上部门的支部,设副部长不超过2名;
不设部门的支部,副职数不得超过02人。
除上述内容外,第83/2024/ND-CP号议定补充规定:部长、部级机关首长决定或授权决定分支机构首长的副职人数,确保每个分支机构平均不超过3人,当分支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 依法规定全天24小时执行办理行政手续任务,必须安排公务员(包括部门领导)每天3班倒,并配备60个以上的公务员岗位;
- 负责管理跨省、跨地区地区,且分支机构组织结构中设有 09 个以上部门或同等级别的组织,依法规定。
各部委司、局、督察院、综合司副司长人数
关于各部委司局、督察局、综合局办公室副职名额,第83/2024/ND-CP号议定修改第123/2016/ND-CP号议定第22条第5款a、b点,并修改补充第101/2020/ND-CP号议定第1条第12款,内容如下:
a) 编制15至20人的综合部属厅、局(地方局除外)、督察局、编制少于4个机构的综合部属办公室,其副职数不得超过2人;
b) 凡属公务员职位超过 20 人的综合部门;凡属组织超过 4 人的综合部门(设在地方的部门除外)、督察局、办公室,由部长或部级机关首长决定各单位副职名额,确保平均每单位副职名额不超过 3 人。
机关团体、单位代表人数
根据第 10/2016/ND-CP 号法令关于规范政府机构的规定,该法令经第 47/2019/ND-CP 号法令修改和补充,政府机构的组织结构包括:委员会;办公室;附属公共服务组织(如有)。
关于上述组织、单位代表名额,根据第83/2024/ND-CP号法令新规定,拥有15至20名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机关、办公室,代表名额不得超过2名;拥有20名以上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机关、办公室,由政府机关首长决定各单位代表名额,确保平均每单位代表名额不超过3名。
公共服务单位负责人副职数
第83/2024/ND-CP号法令,修改和补充政府2020年10月7日第120/2020/ND-CP号法令第6条第2款c点,规范公共服务单位的设立、重组和解散。
因此,对于部分自行承担经常性开支的公共服务单位,其经常性开支由国家预算保证的公共服务单位:
各部、部级机关组织结构下各单位代表名额平均安排不超过3人。
本公告第二条第一款a点(部、部级机关组织架构内单位除外)及第二款a点、第四款a点规定的单位,公务员人数在20人以下的,安排副职不超过2名;公务员人数在20人以上的,安排副职不超过3名。
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单位,副职数不得超过2人。一级以上医院;省一级以上承担疾病预防控制任务的卫生服务单位;40个班以上的多层次普通学校,副职数不得超过3人。
第83/2024/ND-CP号法令自2024年9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