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征地时补偿、扶持和安置的新规定
政府于 2024 年 7 月 13 日发布了第 88/2024/ND-CP 号法令,规定了国家征用土地时的补偿、扶养和安置问题。

第 88/2024/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实施《土地法》第 87 条第 3 款、第 92 条、第 94 条、第 95 条、第 96 条、第 98 条、第 99 条、第 100 条、第 102 条、第 106 条、第 107 条、第 108 条、第 109 条和第 111 条,规定国家收回土地时,应给予补偿、扶养和安置。
服务员通常由泥土制成有预期用途其他已收回的土地类型或通过住房当国家按照《土地法》第96条第1款、第98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的规定收回土地时。
第 88/2024/ND-CP 号法令规定,当国家按照《土地法》第 96 条第 1 款、第 98 条第 1 款、第 99 条第 1 款的规定收回土地时,补偿形式可以是用途与收回土地类型不同的土地,也可以是住房。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居住在国外的越南裔家庭、个人和在越南境内使用住宅用地或拥有附带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的越南裔人士,如果补偿土地的用途与收回土地的用途不同,则计算土地使用费的土地价格应按照批准补偿、扶持和安置计划时公布的土地价格表确定;如果补偿方式为土地租赁,且地租一次性支付整个租赁期,则计算地租的土地价格应按照批准补偿、扶持和安置计划时主管级人民委员会确定的具体土地价格确定。
对于以与收回的居住用地用途不同的土地作为补偿的经济组织,在计算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时,土地价格是主管级人民委员会在批准补偿、扶持和安置方案时确定的具体土地价格。
土地被收回者,如获补偿,补偿物为用途与被收回土地类型不同的土地,或补偿物为住房,而补偿物与土地支持费、土地使用费、分配土地时应缴纳的土地租金、租赁其他土地或购买住房之间存在差额,则按以下方式处理:
如果土地补偿和扶持金额大于土地分配或租赁用途与收回土地类型或房屋购买价格不同的土地使用费或土地租金,则土地被收回人应获得差额;
如果土地补偿和支持少于土地分配或租赁用途与收回土地类型或房屋购买价格不同的土地使用费或土地租金,则土地被收回人必须支付差额。
省级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土地基金、住房基金和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土地转换率和补偿条件,补偿方式可以是与收回土地用途不同的土地,也可以是住房,以补偿按规定收回土地的人民。
《土地法》第95条第3款规定了其他土地补偿情况和土地补偿条件。
《土地法》第95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土地补偿情形及土地补偿条件包括:
1- 根据《土地法》第138条第1、2、3、4、5和6款的规定,无土地使用权文件但有资格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家庭和个人。
2- 在 2014 年 7 月 1 日之前违反土地法使用土地,并一直稳定使用该土地的住户和个人,属于土地法第 139 条第 1 款 a 项和 c 项、第 2 款、第 3 款、第 4 款规定的授予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
3- 未经土地法规定授权而使用分配土地的家庭和个人,或因购买、清算、估价、分配房屋以及建造工程而使用土地,且未按法律规定使用土地,但在 2014 年 7 月 1 日之前已稳定使用该土地的家庭和个人。
对于 2014 年 7 月 1 日至《土地法》生效日期之前未经适当授权而分配土地的情况,必须有文件证明已支付款项使用该土地。
4- 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件的居民和个人,如果证件上确定的土地类型与《土地法》第9条规定的土地分类不同,或者与当前的土地使用状况不同,则应当按照《土地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重新确定土地类型后,根据该土地类型给予补偿。
5-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和个人正在使用 2004 年 7 月 1 日之前稳定使用的农业用地,但不符合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条件。
当国家收回土地,且实际测量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记录的面积不符时,应给予土地补偿。
该法令还规定,当国家收回土地时,如果实际测量的面积与土地使用权文件上记录的面积不同,则应给予土地补偿。
根据相关规定,当国家收回土地,而实际测量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附属物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以下简称“证件”)或《土地法》第137条规定的文件上所记录的面积不符时,使用土地的住户和个人应当按以下方式获得土地补偿:
1- 如果实际测量的面积小于土地法第137条规定的证书或文件上记录的面积,土地补偿应按照土地法第135条第6款规定的实际测量面积计算。
如果土地征用实际测量已经完成,但后来由于自然灾害、山体滑坡或地面沉降,导致测量地块面积在编制补偿、扶持和安置计划时发生变化,则应使用测量数据编制补偿、扶持和安置计划。
2- 如果土地面积存在差异,实际测量数据大于土地法第137条规定的证书或文件上记录的数据,且与相邻土地使用者没有争议,则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土地法第135条第6款规定的实际测量数据确定。
3- 如果土地法第137条规定的证明或文件的位置和坐标不正确,则应根据实际测量的正确位置和坐标考虑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