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国防安全需要收回土地的土地补偿条件
杜良县NVT先生询问,国家为国防安全目的收回土地时,土地补偿的条件是什么?
2024年《土地法》第95条规定,国家为国防安全、社会经济发展、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收回土地时,给予土地补偿的条件如下:
1.国家为国防安全、社会经济发展等目的,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开垦土地,需要补偿的情形包括:
a) 使用租赁土地以外土地的家庭和个人必须缴纳年度土地租金;
b) 社区使用的土地上有佛塔、社区房屋、寺庙、神社、庵堂、宗族教堂和其他宗教建筑物;本法第 178 条第 4 款规定的农业用地,且该土地无争议,并经土地所在地的乡人民委员会确认为社区共同使用土地;
c) 依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居留国外的越南公民;

d) 国家许可的宗教团体及其附属宗教组织使用的土地,不是国家划拨、租赁的;不是2004年7月1日以后受让、捐赠的;
d) 海外越南公民取得国家划拨土地并收取土地使用费、租赁土地并一次性支付全部租赁期限的租金;获得工业园区、工业集群、高科技区、经济区土地使用权转让;
e)以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方式获得国家划拨的土地,租赁土地并一次性支付全部租赁期限的租金;接受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土地使用权形式接受资本投入的组织;
g) 具有外交职能的外国机构向国家租赁土地的,应当一次性缴纳全部租赁期限的土地租金;
h) 经济组织、旅居国外越南人、具有外国投资资本的经济组织,以国家划拨土地并支付土地使用费的方式实施投资项目,建设房屋,以出售或出租出售的方式进行;租赁土地,并一次性支付整个租赁期限的土地租金。
2.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给予土地补偿:
a) 具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具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土地附着物其他所有权证书或者具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
b) 有国家主管部门作出的划拨土地、租赁土地的决定或者允许改变土地用途的决定;
c)具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文件之一,作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依据;
d)依法从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人处接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d) 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清偿债务;土地使用权拍卖结果的确认文件,且拍卖中标人已依法履行财务义务。
3.其他土地补偿情形及土地补偿条件,由政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