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付年假、节假日和春节期间员工工资的新规定
2012年《劳动法》第42条第5款、第43条第2款规定,作为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依据的工资,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
这是第 148/2018/ND-CP 号法令(自 2018 年 12 月 15 日起生效)中提到的一项值得注意的新规定。
具体而言,2012年《劳动法》第111条规定的带薪休假、第112条规定的按年资增加的年假、第115条规定的公共假日和第116条第1款规定的带薪事假支付工资的依据,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现行规定为上月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除以用人单位规定当月正常工作天数,再乘以劳动者享受带薪休假、按年资增加的年假、公共假日、带薪事假的天数。
同时,增加了关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作为赔偿依据的工资的规定,即2012年《劳动法》第42条第5款、第43条第2款规定的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作为赔偿依据的工资,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