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宅基地以外非农用地补偿规定
演州县NQD先生问:当国家收回非住宅用地的非农业用地时,土地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2024年《土地法》第100条规定,国家从经济组织、公共服务单位、居民社区、宗教组织、附属宗教组织、旅居国外的越南人、具有外交职能的外国组织和拥有外国投资资本的经济组织收回非住宅用地的非农业用地时,土地补偿如下:

1.经济组织和海外越南人在国家收回土地时,使用除住宅用地、墓地以外的非农业用地,符合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补偿条件的,应当以相同用途的土地给予补偿;没有土地补偿的,应当以现金补偿。
2.使用国家划拨的土地实施墓地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建设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骨灰安放设施的经济组织,以及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使用非住宅用地的非农业用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经济组织,国家收回土地时,符合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补偿条件的,应当获得土地补偿。
3.经济组织、公共服务单位、旅居国外的越南公民、具有外交职能的外国机构、外商投资经济组织使用国家出租的非农业用地,并一次性缴纳全部租赁期限的土地租金,国家收回该土地时,符合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补偿条件的,可获得土地补偿。
4.国家收回土地时,居住小区、宗教团体及其附属宗教组织使用非农业用地,符合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补偿条件的,应当获得土地补偿。
5. 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