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非农业用地(住宅用地除外)的补偿规定
奠洲县的 NQD 先生问道:当国家收回非农业用地(非住宅用地)时,土地补偿是如何监管的?
2024 年《土地法》第 100 条规定,国家从经济组织、公共服务单位、居民社区、宗教组织、附属宗教组织、居住在国外的越南裔人士、具有外交职能的外国组织以及具有外国投资资本的经济组织收回非农业用地(非住宅用地)时,应给予土地补偿,具体如下:

1. 经济组织和海外越南人,在国家收回土地时,如果符合本法第95条规定的补偿条件,应当以相同用途的土地作为补偿;如果没有土地可供补偿,则以现金作为补偿。
2. 根据本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利用国家划拨土地实施墓地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和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的经济组织,以及根据本法第42条规定,因以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而使用非居住用地的非农业用地的经济组织,在国家收回土地时,如果符合本法第95条规定的补偿条件,应当获得土地补偿。
3. 经济组织、公共服务单位、居住在国外的越南裔人士、具有外交职能的外国组织、使用国家租赁的非农业用地并一次性支付整个租赁期土地租金的经济组织,当国家收回土地时,如果符合本法第95条规定的补偿条件,将获得土地补偿。
4. 国家收回土地时,使用非农业用地的居民社区、宗教组织和附属宗教组织,如果符合本法第95条规定的补偿条件,应当获得土地补偿。
5. 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