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组织管理土地的规定
居住在昆强县的阮文鹏先生询问:“哪些类型的土地由国家机关和组织管理?2024年土地法对国家机关和组织管理的土地有何规定?”
回复:
第二百一十七条2024 年土地法规定国家机构和组织管理的土地如下:
1.国家机关、组织管理的土地,是指未经划拨、出租或者划拨管理的土地,包括:
a) 公共用途土地;
b) 河流、溪流、运河、沟渠、溪流、池塘、湖泊、泻湖的土地;
c) 墓地、殡仪馆、火葬场用地、骨灰存放设施用地;

d) 专用水面土地;
d)特种用途林地、防护林地、生产林地;
e) 国家收回土地,并交由土地基金开发组织管理者;
g)属于本法第82条第1款d项、第3项、农村地区第82条第2项、第86条第5项、第181条第2款e项规定情形,由国家收回并交由乡级人民委员会管理的土地;
h) 根据国际条约、国际协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对不需要使用土地的外国外交机构进行土地重新分配和土地使用权转让;
i) 乡、坊、镇用于公共目的的农业用地;
k) 未利用土地。
2.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管理土地资金的国家机关、组织负责管理和维护其管理的土地面积;上述土地资金的使用,依照本法规定的相应的土地使用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