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2024年土地法关于更正、撤销和取消已颁发证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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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禄县NTQ女士问:根据2024年土地法,如何规范已颁发证书的更正、撤销和取消?

2024年土地法第152条对已颁发证书的更正、撤销和注销作出了如下规定:

1.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颁发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的主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负责更正已颁发的有错误的证书:

a) 合格证持有人信息与更正时信息相比存在错误;

b)土地地块及土地附属物信息与土地登记机构核实、确认的或者国家土地争议解决主管机关有效文件中载明的土地登记声明及土地附属物信息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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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照片。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可以撤销已颁发的证书:

a) 国家收回已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物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上所记载的全部土地区域;

b)颁发和换发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物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已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

c)土地使用者及土地附着物所有人办理土地及土地附着物登记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

d)没有适当的权限,向错误的土地使用者颁发证书,颁发的土地面积错误,不符合颁发条件,没有按照颁发证书时土地法的规定用于正确的土地使用目的或土地使用期限或土地使用来源;

d) 所颁发的证书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无效;

e)根据法院或执行机构的要求拍卖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属物时,被执行人未提交已签发的证明文件。

3.属于本条第2款d点规定情形,但不包括本条第4款规定情形的,撤销已颁发的证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a) 有管辖权的土地纠纷法院已经作出生效的判决或决定,包括撤销已颁发证书的结论的,应按照该判决或决定撤销已颁发的证书;

b)如检验机构收到文件,认定所颁发的证书不符合土地法的规定,主管国家机关应负责审查。如审查结论正确,则应决定撤销所颁发的证书。如审查结果认定所颁发的证书符合法律规定,则应通知检验机构;

c)根据本法第136条规定颁发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的主管部门发现所颁发的证书不符合土地法的规定时,应当重新审查,通知土地使用者理由,并决定撤销违反规定颁发的证书;

d)土地使用者或土地附着物所有人发现所颁发的证书不符合土地法的规定时,应向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议并决定撤销所颁发的不符合土地法规定的证书;

d) 撤销本款a、b、c、d点所规定已颁发的证书的主管机关,为本法第136条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的主管机关。

4.根据本法第136条规定颁发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的主管机关,如证书颁发人已根据土地法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则在符合本条第2款d点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撤销已颁发的证书。因本款规定颁发证书而造成的损失,按照法院的判决、裁定处理。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第239条、第240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5.撤销已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物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且不属于本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只有在有法院判决、裁定已经执行,或者执行机构根据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要求执行判决、裁定,其中包括要求撤销已颁发的证书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

6.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五款规定撤销已颁发的证书,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附着物所有人未提交已颁发的证书的,由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的主管部门决定撤销已颁发的证书。

7.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颁发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撤销已颁发的证书后,依法重新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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