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和书记处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程序
越共中央书记处常务委员梁强刚刚签署了政治局第165号决定,公布了《关于对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和书记处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审查和执行的程序》。
据此,政治局规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审查和执行,分三个阶段进行,由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和书记处负责。
准备步骤
中央检查委员会向政治局和书记处(通过中央党委办公室)提交案件卷宗,包括:一份意见书、一份对违规党组织和党员提出纪律处分的建议报告以及相关文件。
中央党办按照工作规定,将中央检查委员会提送的案件材料复印、送交政治局委员、书记处委员;将中央政治局提送的案件材料复印、送交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

常务书记处在召开纪律审查会议前,指派政治局委员和书记处委员听取党组织代表和违规党员的意见。如果违规党员是政治局委员或书记处委员,则总书记或常务书记处将听取违规党员的意见。
纪律处分程序包括两次会议。
第一类是政治局和书记处会议,研究决定纪律处分。会议成员包括政治局委员或书记处委员,中央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委员会和中央党办的代表。必要时,可邀请党组织、违规党员以及负责管理该党员的党组织代表参加。
在这次会议上,中央检查委员会代表提出了纪律处分建议的报告。
接下来由违规党组织和党员代表陈述意见,违规党员所在党组织发言;中央党委领导班子缺席的,由中央党委领导班子代表介绍违规党组织和党员的审查报告以及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如有)。
纪律审查会前受命会见有违纪行为的党组织代表和党员的政治局委员或书记处成员,应当报告会见和讨论情况。
然后,会议讨论并表决决定纪律处分,或表决建议党中央委员会按照规定研究并执行纪律处分。
当政治局和书记处要求党中央委员会研究和执行纪律时,中央检查委员会应主持并配合党中央办公厅准备案件卷宗,由政治局提交党中央委员会。
如果政治局和书记处决定不予处分,中央党办应当书面通知中央检查委员会、有关党组织和党员。
党中央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决定纪律问题,其组成包括党中央委员会;中央检查委员会、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委员会和有关党的委员会的代表。
会上,政治局代表宣读了提出纪律处分的意见书和报告。随后,党组织代表和违法党员代表分别发表了意见(如果违法党员是党中央委员,则违法党组织由出席会议的党中央委员担任组长)。
此后,大会将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讨论表决,决定纪律处分形式。如党中央决定不予执行纪律,将授权政治局和书记处书面通知有关党组织和党员。
最后一步
中央检查委员会主持并配合党中央办公厅,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和书记处提出建议,发布纪律处分决定或不予纪律处分的通知。
政治局或书记处应当执行纪律处分决定,并将不予纪律处分的情况通报党组织、违法党员以及有关组织和个人。
中央巡视委员会完成审查、纪律处分卷宗,按规定移送党中央办公厅存档。
党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责成中央检查委员会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执行纪律处分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检查和督促。
本决定自2024年6月6日起生效,取代越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公布《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审查、执行纪律和处理党的纪律投诉的程序》的第174/2008号决定;越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公布《中央执行委员会对身为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党员审查和执行纪律的程序》的第195/2008号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