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补充第99号令关于森林环境服务付费的若干条款
(Baonghean)——2016年11月2日,政府颁布了第147/2016/ND-CP号法令,对第99/2010/ND-CP号法令关于森林环境服务付费政策的第5、8、11、15、20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废除了第22条第9款第7点b项。2016年12月8日出版的《义安报》刊登了第5、8、11条修改和补充的内容。现将其余修改和补充内容介绍如下:
5.第15条第2款b点修改补充如下:
“b)从预算中拨出不超过转移到省森林保护和发展基金的信托总额的5%的一部分,加上其他合法资金来源,作为储备金,支持被指定保护森林长期稳定的家庭、个人和村庄社区,以应对自然灾害、干旱以及同一面积单位的森林环境服务支付水平低于上一年支付水平的情况。
对于森林环境服务付费水平超过国家森林保护合同预算支持水平两倍的林区,根据同一省级区域内不同主体,由省人民委员会决定适当的调整水平。
6.第15条第2款c点修改补充如下:
“c) 支付给森林环境服务提供者的剩余金额用途如下:
森林所有者是指国家划拨或者租赁森林的农户、个人和国家为长治久安划拨森林的村集体;森林所有者是指以自有资金在林业土地上投资造林,并享有上述全部造林款的农户、个人和村集体。
森林所有者是被视为森林所有者收入来源的组织,其收入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适用于各类组织的财政法律。如果森林所有者已签订森林保护合同,则森林所有者可以使用不超过森林环境服务收入总额10%的资金在森林保护承包区域开展管理工作和组织环境教育宣传活动;剩余金额必须支付给承包户。
乡级人民委员会受国家委托,依法管理未分配或出租的森林,这些森林是乡级森林保护与发展基金的收入来源,并根据政府总理2012年2月8日第07/2012/QD-TTg号决定第3条的规定管理支出,该决定是关于加强森林保护的一系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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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指定管理森林的社会政治组织必须制定计划,从森林环境服务付费收入中拨款用于森林保护和管理,报县级人民委员会批准,并送交省森林保护发展基金,纳入全省森林环境服务付费计划。
7.对第20条第2款a点修改补充如下:
“a) 森林环境服务提供者必须确保提供服务的林区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森林保护和发展规划中规定的功能得到保护和发展;”
8.废除第22条第9款第7项b点。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水电生产设施森林环境服务补偿标准,自本条例施行后零售电价首次调整时起适用。
海燕(合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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