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薪酬制度修改

August 3, 2016 08:57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117/2016/ND-CP号法令,对2004年12月14日颁布的第204/2004/ND-CP号政府法令中关于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武装部队人员工资制度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修改和补充第 204/2004/ND-CP 号法令第 5、7 和 11 条的法令。

该法令还修改和补充了与第204/2004/ND-CP号法令同时发布的《国家公务单位干部和公务员专业技术工资表》和《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单位、人民军和人民公安机关、单位领导职务津贴(选举、任命)表》。

具体而言,现正处在高级讲师岗位领取工资的人员,晋升为教授岗位,其工资待遇安排如下:

未达到高级讲师职称最终职级的,自聘任教授之日起工资将向上一级调薪,下次调薪的计算时间从保留原工资等级之日起计算;已达到高级讲师职称最终职级的,自签署聘任教授决定之日起,额外增加3年(36个月)计算超框架工龄津贴。

该法令还修改和补充了与第204/2004/ND-CP号法令同时发布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人民军队和人民公安机关和单位领导职务(选举、任命)津贴表第一部分第4款。

具体而言,部属各司局领导职务津贴系数为:部属司局长(系数1.00);部属副司局长(系数0.80);司(局)长及相当单位负责人(系数0.60);司(局)副长及相当单位负责人(系数0.40)。

部属各司局职业机构领导职务津贴系数:处长(系数0.60);副处长(系数0.40);司长(系数0.30);副司长(系数0.20)。

享受领导职务津贴,其享受领导职务津贴系数与上述规定的领导职务津贴系数差额较高的,其享受的领导职务津贴保留至任职期限结束。

按照聘任期限任职不满6个月的,保留6个月已领取的职位津贴。

该法令自2016年9月15日起生效,废除了2013年10月24日政府第141/2013/ND-CP号法令第8条第2款中关于教授职称的工资等级和级别规定,该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了2012年《高等教育法》一些条款的实施。

据越通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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