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日起9类主体工资及津贴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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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7月1日起,9类主体将根据新发布的《基本工资管理条例草案》增加工资。

这是《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军队基本工资规定》中提到的值得注意的内容,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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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基本工资将从每月 1,300,000 越南盾增加到每月 1,390,000 越南盾。

因此,以下9类对象将按照上述规定获得工资和津贴增加:

1.符合2008年干部、公务员法第4条第1款、第2款规定,中央至县级干部、公务员。

2.2008年干部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乡级干部、公务员。

3.符合2010年公务员法规定的公职单位公务员。

4. 依照劳动合同工作的员工,按照第204/2004/ND-CP号法令规定获得工资,包括:

a) 根据第 68/2000/ND-CP 号法令所列的党、国家机关、单位及政治社会组织内,依劳动合同法工作之人员;

b) 根据政府及总理规定,在公共服务单位经主管部门核准人数范围内,依劳动合约聘用之员工。

5.根据第45/2010/ND-CP号法令规定,在接受国家预算支持运营费用的协会中在人员编制内工作的人员。

6.越南人民军军官、职业军人、士官、士兵、工人、国防公务人员、合同制工人。

7、人民公安机关军官、领薪士官、士官、义务兵、警察工作人员、合同制工作人员。

8.在重要组织机构任职的人员。

9、公社、村、居委会非职业积极分子。

该法令将取代第47/2017/ND-CP号法令,该法令规定了干部、公务员、公共雇员和武装部队人员的基本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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