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官员和公务员基本工资
自2016年5月1日起,基本工资为每月121万越南盾。这是政府刚刚颁布的第47/2016/ND-CP号法令关于规范干部、公务员、公共雇员和武装部队人员基本工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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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令规定了在中央、各省、直辖市、区、镇、省辖市、直辖市(区级)、乡、坊、镇(乡级)、特别行政经济单位和武装部队工作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工资津贴领取者和雇员(统称工资津贴领取者)的基本工资水平。
上述工资、津贴的享受对象包括2008年《干部和公务员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中央至县级干部和公务员;2008年《干部和公务员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乡级干部和公务员;2010年《公务员法》规定的事业单位公务员;以及根据政府2004年12月14日第204/2004/ND-CP号关于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武装部队工资制度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相应工资待遇的人员。
按照政府2010年4月21日第45/2010/ND-CP号法令关于规范协会组织、运作和管理的第45/2010/ND-CP号法令规定,在接受国家预算支持运营费用的协会中在编制范围内工作的人员;越南人民军军官、职业军人、士官、义务兵和工人、国防工作人员和合同制工作人员;人民公安部的领薪军官、士官、义务兵、警察工作人员和合同制工作人员;在公社、村和居民小组两级重要机关工作的人员和兼职人员也可享受上述工资水平。
基本工资是依据上述人员依法规定计算工资表工资水平、津贴水平及其他制度;依据法律规定计算营业费用、生活费用;依据基本工资水平计算扣除项目及享受的各项制度。基本工资水平根据国家预算能力、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国家经济增长率等情况进行调整。
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构及其他中央机构应将2015年工资改革未使用的资金,在国家规定的预算和收入来源范围内(如有)安排,平衡2016年基本工资调整资源。
各省、直辖市按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下达的2016年度预算,使用10%的节余来源作为经常性支出(不包括工资支出及其他与工资有关的费用);除上述节余外,再使用10%的节余来源作为经常性支出(不包括工资支出及其他与工资有关的费用);使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部分收入来源。
另外,利用扣除土地使用费收入后地方预算收入增加额的50%(包括2015年收入比总理下达的预算增加额的50%和2016年收入比总理下达的2015年预算增加额的50%);转移支付2015年实施工资改革未使用的预算。
对一些财政困难、贫困地方,在执行上述规定后,2016年仍缺乏资金实施工资改革的,中央财政将补充地方实施的不足部分。
本法令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本法令规定的基本工资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
据Vietnamplus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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