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1月1日起新增参加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December 26, 2017 09:34

(Baonghean) - 关于自2018年1月1日起适用社会保险、失业保险、职业事故与疾病保险及地区最低工资参加主体增补的通知

乂安省社会保险局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向各用工单位负责人发出第 2102/BHXH-QLT 号公函,公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参加社会保险、失业保险、职业事故与疾病保险的新增对象及适用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据此,为使各单位及时掌握和遵守2014年11月20日第58/2014/QH13号《社会保险法》(SI)、2017年12月7日政府第141/2017/ND-CP号关于规范劳动合同制职工地区最低工资的规定,乂安省社会保险局宣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加参加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劳动就业保险和地区最低工资的主体,具体如下:

1.补充强制性社会保险缴费主体,包括:

- 劳动合同期限为 1 个月至 3 个月以下的员工。

- 在越南工作的外籍员工,持有越南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作许可证或执业证书或执业执照,可按照政府规定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

2. 依照劳动合同工作之劳工,其每月缴纳社会保险之薪资,为社会荣军劳动部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颁布第 47/2015/TT-BLDTBXH 号通知第 1 项、第 2 项 a 点及第 3 项 a 点所订明之薪资及薪资津贴。该通知指导落实政府于 2015 年 1 月 12 日颁布第 05/2015/ND-CP 号议定所订关于劳动合同、劳动纪律及实质责任等若干条款。

3.2017年12月7日第141/2017/ND-CP号法令第3条1款规定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工资金额,向在正常劳动条件下和最简单岗位工作的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最低标准,具体为:

a) 3,090,000 越南盾/月/人的水平适用于在荣市(III 区)经营的企业。

b) 2,760,000 越南盾/月/人适用于在乂安省(IV 区)各县、镇经营的企业。

c) 对于从事 2017 年 12 月 07 日第 141/2017/ND-CP 号法令第 5 条第 2 款规定需接受职业培训工种的劳动者,其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本条 a、b 款规定的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 7%。

4.在特定区域内经营的企业,适用该地区规定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a) 企业在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其所在单位或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区执行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位于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不同的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的企业,应当按照其中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地区执行。

b) 在更名或分立地区经营的企业,应暂时适用更名或分立前地区所规定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直至政府有新的规定。

c) 企业在新设立的、来自一个或多个有不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时,应按照其中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地区执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乂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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