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1月1日起新增参加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DNUM_CGZBCZCABH 09:34

(Baonghean) - 关于2018年1月1日起适用社会保险、失业保险、职业事故与疾病保险及地区最低工资参加对象增加的通知

乂安省社会保险局刚刚向各用工单位负责人发出了2017年12月21日第2102/BHXH-QLT号公函,其中公布了自2018年1月1日起参加社会保险、失业保险、职业事故与疾病保险以及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充内容。

据此,为使各单位及时掌握和遵守2014年11月20日第58/2014/QH13号社会保险法(SI)和2017年12月7日政府第141/2017/ND-CP号关于劳动合同制员工区域最低工资的规定,乂安省社会保险局宣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加适用SI、UI、ILO-DHI和区域最低工资的主体如下:

1.补充强制社会保险缴费主体,包括:

- 劳动合同期限为 1 个月至 3 个月以下的员工。

- 在越南工作的外籍员工,持有越南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作许可或执业证书或执业执照,可根据政府规定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

2.按劳动合同工作劳工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费用的每月工资为劳动荣军社会部 2015 年 11 月 16 日颁布的第 47/2015/TT-BLDTBXH 号通知第 1 项、第 2 项 a 点和第 3 项 a 点规定的工资及工资津贴,该通知指导落实政府 2015 年 1 月 12 日颁布的第 05/2015/ND-CP 号议定规定的劳动合同、劳动纪律、重要责任等若干条款。

3.2017年12月7日第141/2017/ND-CP号法令第3条1款规定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工资,向在正常劳动条件下和最简单岗位工作的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最低依据,具体如下:

a) 3,090,000 越南盾/月/人适用于在荣市(III 区)经营的企业。

b) 2,760,000 越南盾/月/人适用于在乂安省(IV 区)各县、镇经营的企业。

c) 对于从事 2017 年 12 月 7 日第 141/2017/ND-CP 号法令第 5 条第 2 款规定需接受职业培训工种的员工,其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应至少比本条 a 款和 b 款规定的地方最低工资标准高出 7%。

4.在特定区域内经营的企业,适用该地区规定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a) 企业在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或单位所在地应适用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位于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不同的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的企业,应适用其中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地区。

b) 在名称更正或分离地区经营的企业,应暂时适用名称更正或分离前地区所订定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直至政府有新的规定。

c) 企业在一个或多个具有不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新建区域内经营,应按照最高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義安省社会保险

相关新闻

特色义安报纸

最新的

x
关于2018年1月1日起新增参加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供电内容管理系统- 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