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整顿土地使用权拍卖工作
政府总理范明政刚刚签署并颁发了2024年12月14日第134/CD-TTg号批示,要求各部委、地方及时纠正土地使用权拍卖工作。
向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建设部、财政部、司法部、公安部部长;各省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发出的电报。
电报称:
2024年8月21日,政府总理发布第82/CD-TTg号批示,要求各地方抓紧整顿土地使用权拍卖秩序,并取得一定成效,逐步规范土地使用权拍卖秩序,为补充地方财政收入作出贡献。然而,部分地方土地使用权拍卖组织工作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例如存在拍卖参与者竞价过高、价格上涨迹象或串通合谋操纵价格牟利等现象,造成市场混乱,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此类现象已引起社会关注,可能对社会经济发展、投资营商环境以及房地产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为提高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有效性和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改善投资和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总理要求:
1.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要指导有关机关、单位对本地区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组织工作进行检查,确保依法、公开、透明;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土地使用权拍卖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防止利用土地使用权拍卖谋取私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尤其要重点落实以下措施:
a)组织公开土地使用权拍卖区域及周边地区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采取措施确保供应符合大多数有需要的人的可及性和支付能力的住宅房地产和住宅用地,解决房地产市场供求失衡的问题;
b) 按照土地价格表确定土地使用权拍卖起拍价前,应当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对拍卖区域和地点的土地价格表对应的地价进行审查、调整和补充,确保拍卖起拍价与所投资基础设施的状况和拍卖区域的实际地价水平相一致;
c)指导土地使用权拍卖计划的制定,确保其严格性、科学性和主管部门的监管,避免利用拍卖牟取暴利,造成市场混乱的情况,其中要注意缩短支付中标价期限的规定,确定适当的首次支付金额,以限制放弃保证金的情况;指导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单位、实施房地产拍卖的机构选择适当的拍卖形式和方法,以限制串通、压价或抬高价格的行为;
d)审查当地住宅用地需求,规划和投资预计拍卖土地使用权地块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考虑安排适当的土地资金,对2024年《土地法》第124条第3款a、b、c、d点规定的对象实施安置土地分配、不拍卖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分配;
d)推动信息技术和数字化转型在土地使用权拍卖组织中的应用,确保公开透明;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措施严格管理拍卖参与历史和中标人支付账户现金流信息,特别是对拍卖中出现的异常现象,如:一人或一伙人在同一拍卖地块内登记竞标多块土地、拍卖参与者出价异常高或高价中标但放弃定金等,以限制可能出现的负面现象;
e) 依法向政府总理负责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确保公开、透明、客观,维护国家利益和相关方权益。
2.司法部长主持并配合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财政部、建设部、各省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部长紧急审查和完善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法律规定,对资产拍卖(包括土地使用权拍卖)进行数字化转型,确保信息充分、公开、透明、严格和科学,避免在参与和进行资产拍卖(包括土地使用权拍卖)过程中被利用;补充对拍卖领域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特别是对串通、压价、抬高价格、操纵价格、利用拍卖谋取私利、扰乱市场的行为;补充对曾经违法或故意放弃保证金谋取私利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参与者限制参与条件的规定。
3.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长主持并配合司法部、财政部、建设部部长和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的检查和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发现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建议并主管部门作出适当修改和补充;同时,对违反土地使用权拍卖法律规定的组织和个人,特别是利用土地使用权拍卖牟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依职权处理或建议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对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向总理报告。
4.建设部长主持、配合资源环境部长、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研究、具体评估近期土地使用权拍卖结果(特别是拍卖结果异常高、数倍于起拍价的情况)对住宅用地价格、住房价格、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在职权范围内主动解决或向主管部门提出减少负面影响的措施(如有),为规范、稳定和健康发展房地产市场作出贡献,并向总理报告结果。
五、公安部部长指示专业单位和地方警方积极掌握情况,发现、调查并依法严厉处理违反土地使用权拍卖规定的组织和个人,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单位、地方加强情况掌握,及时发现、防范和严厉查处土地使用权拍卖违法行为,特别是串通一气、合谋压价、哄抬价格、操纵价格谋取私利,造成市场混乱,影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行为。
7.责成副总理陈红河直接监督、指导本批示的执行。
8.政府办公厅定期监测局势,并及时向总理和主管副总理报告紧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