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指示在落实各级行政单位安排的同时,落实总部和设施的安排和处置工作。
政府总理范明政于2025年5月20日刚刚签署了第68/CD-TTg号批示,指示各部委、行业和地方在落实各级行政单位安排时部署总部和设施的安排和管理工作。

为确保全面审查和重新安排已配备的总部和设施,按照2025年3月14日政治局和秘书处第1340-KL/TW号结论的要求,建立两级地方政府组织模式,在充分利用现有资产的基础上,确保效率、透明度、可持续性和适合基层行政单位的做法,避免公共资产的流失和浪费,总理要求:
1.各部长、各部级机关领导、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立即落实以下重点任务:
a)积极安排、协调各部委、中央和地方机关的住房、土地设施,确保各机关、组织、所辖单位在各级行政单位改组过程中的指挥部工作;自机构和行政单位改组项目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b) 依据机构改组、精简后实际人员编制、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及工人实际数量以及办公楼及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标准与规范,组织对现有管理办公楼进行审查与评估,重新安排、排列、使用,以达到正确的目的与用途,确保效率;优先安排、分配医疗、教育、社区文化等用途;对于闲置、低效使用及不当使用的办公楼,应依据国家预算与公共资产相关法律,制定计划与策略,立即处理与安排,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浪费。
c)组织对建设工程和在建项目进行检查、审查和评估,根据权限和法律规定,研究并采取措施处理具体问题;对无法继续建设的项目,研究并实施技术暂停程序,按规定组织验收、移交、投入使用和最终付款。绝不浪费国家预算或引发投诉。
d)加强对主管机关、组织、单位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发现超越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及时向总理报告。
d) 执行过程中如遇困难或问题,各部委、地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提出指导意见。
e)各机关、组织、单位应认真梳理、加强公共资产的核算、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现有车辆、资产清单完整准确,作为行政单位改组时移交、接收和制定剩余资产处置计划的依据,避免改组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党的主张、政策、国家法律、政策以及政治局、秘书处、总书记苏林、政府和政府总理的指示,将公共资产清查与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相结合。
g) 各部长、部级机关领导、政府机关领导、其他中央机关领导、各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对政府和总理负责,确保上述任务的执行进度、效率、依法合规,防止损失、浪费和消极行为;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权限范围以外的问题。
2.财政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督促、指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检查各部门、各地方落实工作情况。
3.胡德福副总理直接指导执行本批示,督促并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困难。
4.政府办公室按照职责任务进行督促。